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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談及性別暴力,可能令人不舒服;你可以跳過或停止閱讀,不必回想或描述任何經驗。
📑 文章目錄
核心觀念與章節重點
性別暴力可能包括性暴力、身體暴力、心理或情緒控制、強迫婚姻、人口販運,以及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受的威脅與剝奪。受害者可能是任何性別、年齡或背景的人。Clinica del trauma nei rifugiati: Un manuale tematico,難民創傷臨床實務第 14 章指出,暴力不只發生在伴侶或家庭關係,也可能出現在遷徙旅程、拘留場所、社區和服務體系中,尤其要留意權力不對等與人身安全。
支持倖存者的起點不是追問「為什麼不離開」或要求報案,而是先提供一個隱私較有保障、可自由選擇的談話空間。聽的人可以表達相信、尊重和關心,詢問當事人現在最需要什麼,並說明可用的醫療、心理、社工與法律資源。
衛教說明
暴力後,有些人會害怕、羞恥、自責、憤怒、麻木、失眠,或難以信任他人;也有人暫時沒有明顯反應。
每個人的狀況都不同,外在表情或說法不應被用來判斷其是否「真的受害」。身體的自動反應也不等於同意。
WHO 指出,人道危機中的人口流離失所和社會保護網瓦解,會讓女性與兒童面臨更高的性暴力及親密伴侶暴力風險;照護須依當地資源與規範安排(WHO、UNFPA、UNHCR,2020)。
「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差在哪裡?
區分兩個概念:生理性別(sex)指與生殖相關的先天生理特徵;社會性別(gender)則是社會賦予男性與女性的特徵,由宗教、族群與社會因素共同塑造,因文化而異,也隨時代與地區改變。
它決定了一個社會裡「當男人」「當女人」分別被期待的角色、責任、限制與特權,以及彼此之間的權力關係。社會性別是後天經由社會化學來的,不是天生固定不變的。
理解這個區別,才能理解「以性別為基礎的暴力」(SGBV)的核心:它不是泛指所有暴力,而是針對個人或群體的性別而施加的暴力——施加身體、心理或性的痛苦,進行威脅、脅迫與剝奪自由,根源於貶低人性的性別刻板印象,以及「家庭、社區或國家可以接受暴力」的態度,本質上是一種人權侵害。
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與女孩,因此常被視為「對女性的暴力」的同義詞;但男性與男孩也會受害,而且性暴力只是其中一種形式。
性別暴力包含哪些形式?
性別暴力分為五大類型:
- 性暴力:各種非同意的性行為與性接觸、強暴未遂、性騷擾、對處於弱勢者的性剝削、強迫賣淫,以及被當成戰爭與酷刑手段的性暴力。
- 身體暴力:各種身體攻擊,以及人口販運與奴役。
- 心理與情緒暴力:言語暴力、羞辱性的稱呼或對待、強制孤立。
- 傳統有害習俗:女性生殖器切割、早婚與強迫婚姻、榮譽殺人、對女童的系統性忽視(飲食與受教育機會被剝奪),以及選擇性墮胎。
- 社會經濟暴力:基於性別或性傾向的歧視與服務拒絕(包括將同性關係刑事化),以及以立法排除特定群體的公民、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權利。
加害者通常是誰?跟性別規範有什麼關係?
加害者有幾個要點。
第一,即使在遷徙情境中,暴力也常來自身邊親近的人——倖存者在情感上或物質上依賴的對象,例如伴侶、家人,或社區中有影響力的人(如教師或領袖);加害者的地位越高,揭露就越困難。
第二,大多數加害者是男性;但暴力也可能來自衝突與拘留情境的軍人、維和部隊(其職位可能帶來特權與豁免)、在難民情境中占有權威位置的人道工作人員,以及服務實務帶有歧視、因而延續性別不平等的機構。
暴力行為橫跨所有社會階級、文化、宗教、族群與年齡。
第三個要點貫穿全章:性別角色規範越剛性、性別隔離越嚴重的社會,各種性別暴力的盛行率越高;同時,規範越剛性,倖存者背負的污名與羞恥越重,揭露越難,復原也越難——這對女性、男性與 LGBT 倖存者皆然。
哪些處境會提高風險?
風險因子(無論成為受害者或加害者的風險都會提高)包括:
物質或情感上的依賴處境、各類身心障礙、較低的經濟地位、先前的創傷經驗(會提高再受害的風險)、家庭與社會網絡的解體、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以及歧視性的文化、社會與宗教規範。
在強迫遷徙的各個階段,原籍國的戰亂與貧困、逃亡旅途、拘留與收容情境,風險會層層疊加(UNHCR, 2003)。收容設施若位處孤立或擁擠的地區、照明與動線缺乏性別敏感的設計,或管理權力不受監督,風險更高;而原本具保護功能的家庭與社會結構瓦解,本身就是重要的風險因子。
羞恥感為什麼這麼沉重?
羞恥是性別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倖存者身上最核心的情緒。
多數性暴力倖存者認為自己「多少有責任」;羞恥帶來的信念不只是「那件事很糟」,而是整個人都錯了——「我是壞的、不潔的、有缺陷的、不值得被愛的」。
即使原本性格強悍、敢於爭取權益的人,也可能有一樣的感受。這些信念是創傷反應的一部分,不是事實。
臨床觀察
作者在義大利收容中心帶領衛教團體時觀察到:倖存者在團體中反覆討論「為什麼只有性犯罪,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感到羞恥」。
這個問題本身就點出了污名結構的荒謬:責任永遠在施暴者身上。自責與羞恥是暴力在心裡留下的痕跡,而不是倖存者應得的評價。
為什麼很多倖存者過好幾年才說出來?
性別暴力被立即揭露的情況很少見。多數時候,揭露發生在事發很久之後,而且常常不是直接說出事件,而是以未緩解的身體與心理症狀呈現。失眠、疼痛、情緒困擾、難以工作與照顧自己——有時是數年後、當失能已經慢性化才浮現。
對倖存者:「現在才說」完全正常,不會因為說得晚就不值得被相信,也來得及改善;因睡眠、身體不適或情緒問題就醫,往往就是靠近協助的入口。
對照顧者:不要因為揭露來得晚就懷疑真實性;也要留意,工作人員的尷尬、保留或缺乏訓練,本身就會延後甚至阻斷揭露。
什麼是「再受害」?
再受害(ri-vittimizzazione)指倖存者反覆落入受虐關係或處境的傾向,在性別暴力倖存者身上風險普遍偏高;受害時年齡越輕、受虐重複次數越多,風險越高。
理解框架用意在解釋機制,而不是指責倖存者:
一,暴力在人際關係中留下的自我貶抑意象——覺得自己不值得被好好對待。
二,當創傷發生在發展年齡、且施害者是家庭成員時,依附系統(負責尋求安全與親近)與性系統的目標可能混淆,使親密與性的界限難以區分。
三,一個需要保留的假說是解離性重演——內在認同施害者的部分,以角色倒轉的方式重複創傷經驗。
與此相關的長期證據:Felitti 等人(1998)的「童年逆境經驗」(ACE)縱貫研究顯示,受害時年齡越小,對終身身心健康的影響越大;WHO(2013)也確認,早年暴露於壓力與創傷事件(特別包括人權侵害經驗)是日後心理與生理疾病已確立的風險因子。
男性也會是倖存者
男性與男孩遭受性暴力,在衝突與拘留情境中並不少見——書中指出,性暴力是摧毀個人尊嚴極有效的酷刑手段。但男性受害比女性更難浮現,也需要被主動而謹慎地探詢。
幾個臨床上重要的層次:
- 生理層次:非同意的情境下仍可能出現生理反應(勃起或射精),在極端壓力下亦有其實證(Holstege et al., 2003)。這些反應不等於同意,卻常被施暴者、倖存者自己、司法或醫療系統誤讀為「其實願意」——理解這一點,對男性倖存者停止自責、願意求助非常重要。
- 行為層次:某些類型個案可能出現無法舒適久坐、偏好站立、下背部或直腸部位疼痛等線索;伴侶或家人觀察到的變化,也可能是重要訊號。
- 制度層次:部分國家的法律對「強暴」的定義僅涵蓋女性與未成年人,成年男性受害在法律上無從主張;在同性關係刑事化的地區,揭露更可能使自己暴露於刑責與對性傾向的訊問。
基本原則是正常化:以心理教育說明各種生理與心理反應都是可知、可解釋的,藉此降低自責;同時對揭露的風險與保密給予明確保證。強暴就是強暴,不分受害者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對倖存者而言,什麼才「最創傷」?
什麼構成創傷,要以個案自己的定義為準。
臨床工作者容易依自己的文化濾鏡,預設「性暴力本身」就是個案心中最沉重的部分。
但在某些類型個案身上,真正盤據內心的可能是事件的文化意義,例如對家庭與社區的影響,而不是臨床者預期的那個點。
LGBT 倖存者面對的另一層風險
LGBT(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族群在原籍國常已處於隱匿或半隱匿狀態,同時面對社會譴責與法律禁止。
在遷徙與收容過程中,遭遇性別暴力的風險更高,而性別規範越剛性,風險越大。一旦身分被發現,除了暴力本身,還可能在移民群體內遭遇孤立與進一步歧視,疊加原籍國已承受的排斥。
人口販運:定義、辨識與接觸原則
人口販運是跨國犯罪。聯合國《巴勒摩議定書》(2000;書中經 IOM 2014 引用)第 3 條的定義由三個要素構成:
行為:招募、運送、轉移、窩藏他人
手段:脅迫、綁架、欺騙、濫用權力或弱勢處境、金錢收買
剝削目的: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做法、使人屈從、器官摘取
三要素並存即構成販運,重點在剝削與控制,而不在是否跨越國界。
販運倖存者受到的控制,不一定倚賴明顯的肢體強制。
控制常透過傳統儀式被挪用為心理束縛。以儀式製造「債務」與違背誓約的恐懼,使倖存者即使身處收容中心,仍感到無法脫離;原生家庭有時也是這個結構的一部分。
抽象層次的辨識線索包括:非常年輕、自述已成年而放棄未成年保護、沉默而由他人代言、行動似乎受他人監視、教育機會明顯有限、在過境拘留地區停留異常短暫,以及伴隨明顯的心理與行為困擾。
有效接觸的模式:直接以「暴力」為名的團體反而難以觸及這類倖存者;從日常生活品質與常見情緒(疼痛、恐懼、憤怒)談起的團體,比較有機會建立初步接觸與信任。
「先安全、後治療」,以及為什麼不施壓報案
暴力仍在進行時,任何治療都難以發揮作用。此時首要之務是安全。這在性質上首先是公共秩序與司法保護的課題;治療能做的,是逐步提高意識,幫助倖存者看見其他可能的生活情境,為脫離鋪路。
與此相呼應的是對報案的態度。許多倖存者不報案,主要原因是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法律程序的失敗會提高暴力重複發生的風險,並進一步加深倖存者的不信任。這正是「不施壓報案」的實證理由:施壓可能把倖存者推入一次失敗的程序,換來更高的受暴風險。支持者的角色,是提供清楚、正確的權利與服務資訊,讓報案與否成為倖存者在充分知情下的選擇。
心理學者 Jennifer Freyd 提出的「制度背叛」研究證實:當倖存者鼓起勇氣向體制(司法、警政、校園調查)求助,卻遭遇程序冷漠、被害人咎責或法律敗訴時,會加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與憂鬱,並產生強烈的「看破了、死心了」,導致倖存者未來徹底放棄向公權力求助。
社區與環境可以怎麼保護人
2017 至 2018 年 UNHCR 與 AIDOS 在義大利收容系統的試辦計畫:性別暴力的防治不能只靠個別治療,而要採社區為本取向。訓練收容系統的工作人員,並與住民一起進行團體工作,讓隱匿的個案有機會浮現。
從辨識回到支持
如果有人透露遭遇暴力,先確認現在是否安全、是否有立即醫療需要,以及對方希望由誰陪伴。不要要求細節、責怪衣著或行為、替當事人做決定,或在未經同意下把資訊告訴不相關的人。
若需轉介,應先解釋會分享哪些資訊、分享給誰,以及可能的保密限制。涉及未成年人或立即危險時,可能有特定保護程序;可以先清楚說明,再協助連結專業服務。
性別暴力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感染、懷孕風險、情緒困擾與關係影響。醫療人員可提供相應評估和照護;心理支持可協助處理情緒、睡眠和安全計畫。
三個關鍵訊息
- 性別暴力是嚴重的風險,不應被輕忽。
- 強暴就是強暴,不分受害者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 沒有任何一位性暴力倖存者應該被污名化、被邊緣化,或得不到照顧。
何時需要尋求專業協助
若有身體受傷、懷孕或感染疑慮,或事件近期發生,儘早聯絡醫療院所,可詢問保密方式、檢查與可選擇的後續照護。若你感到持續害怕、睡眠受影響、難以照顧自己,或需要討論安全,也可找心理師、精神科醫師、社工或性創傷服務。
在台灣,衛生福利部 113 保護專線提供 24 小時諮詢、通報與轉介,也可透過手機、市話或簡訊聯繫;使用前可詢問服務如何處理個人資料。若有立即人身危險,請聯絡警察或當地緊急服務。求助和報案是不同選擇;你可以先詢問醫療或支持服務,再決定接下來要做什麼。
常見問題 FAQ
遭遇性暴力後一定要報案才能看醫生嗎?
可以先向醫療人員詢問傷勢、感染或懷孕風險及保密規則,再了解照護與報案的選項。
身體有反應,是否代表當時同意?
不是。身體的反應可能是自動生理反應,不等於同意,也不代表當事人願意或享受經驗。責任在於施暴者,倖存者不應因此被責怪。
怎麼陪伴不想談細節的倖存者?
可以說:「你不必現在說細節,我願意聽你需要什麼。」先詢問是否安全、是否需要醫療或陪伴,並尊重對方停止或改變主意。
性別暴力倖存者可以匿名或先詢問資源嗎?
可以先向服務單位詢問諮詢流程、隱私和資料使用方式,再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訊或接受轉介。
什麼是「以性別為基礎的暴力」?跟一般暴力有什麼不同?
它指針對個人或群體的性別而施加的暴力,包括性暴力、身體暴力、心理暴力、傳統有害習俗(如女性生殖器切割、強迫婚姻)與社會經濟暴力(如服務拒絕與立法排除)五大類型。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與女孩,但男性、男孩與 LGBT 族群也會受害;它在本質上是一種人權侵害。
為什麼很多倖存者過了好幾年才說出來?
延遲揭露是常態而非例外。羞恥感、污名與對後果的擔憂,使多數倖存者難以立即開口,常以失眠、疼痛或情緒困擾等慢性症狀的形式呈現,數年後才被談起。
男性也可能是性暴力倖存者嗎?
會。衝突與拘留情境中男性受害並不少見,但比女性更難被揭露。
什麼是人口販運?它和性別暴力有什麼關係?
販運指以脅迫、欺騙或濫用弱勢等手段,招募、運送或窩藏他人以達剝削目的(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器官摘取等)。販運倖存者常承受最嚴重的性別暴力,控制手段可能包括儀式性心理束縛。
如果暴力還在持續,可以先做心理治療嗎?
「先安全、後治療」是重要原則:暴力仍在進行時,治療效果有限,首要之務是安全與保護。可以先聯絡 113 保護專線或相關服務規劃安全;這不代表不能談論經驗,而是把安全放在第一步。
為什麼不應該一直勸倖存者去報案?
許多倖存者不報案,是因為對司法體系不信任;程序若失敗,反而可能提高重複受暴的風險。報案應是倖存者在充分知情下的選擇;支持者能做的是提供正確的權利與服務資訊,並陪伴對方作出自己的決定。
參考資料
- Angelini, C.(2019)。〈La Violenza sessuale e di Genere (SGBV)〉。收於 E. Vercillo、M. Guerra(編),Clinica del trauma nei rifugiati: Un manuale tematico(頁 309–333)。Mimesis Edizioni。ISBN
9788857555119。無 DOI。 - 本章補充內容引用之文件(完整出處見原書本章參考清單):UNFPA(2018,選擇性墮胎估計);Felitti et al.(1998,童年逆境經驗縱貫研究);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13,早年壓力為風險因子);Holstege, Georgiadis, Paans et al.(2003,極端壓力下的生理反應);UNHCR(2002 行為準則、2003);IOM(2014)所引聯合國《巴勒摩議定書》(2000);Liotti & Farina(2011)等。不另行編造 DOI。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2020). Clinical management of rape an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survivors: developing protocols for use in humanitarian settings.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0001411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management of rape an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emergencies: training curriculum for health workers, facilitator guide.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0100213/
- 衛生福利部。(無日期)。性侵害防治與 113 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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