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障礙症(Factitious Disorders)|ICD-11:6D50、6D51

文/李政洋

(本文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2024 年出版的《ICD-11 精神、行為與神經發展疾患之臨床描述與診斷指引(CDDR)》整理,屬於讀書筆記,不是診斷工具。文中個案細節均經過變造,以保護隱私。)

病房個案討論會,年輕的住院醫師提出一個難題:「這位診友半年內因為反覆低血糖住了五次院,每次的報告都『很漂亮地』指向同一個病。可是這次我們全程監測,所有數值都正常,前一天報告卻又出現異常……」

會議室安靜了幾秒。資深的學長慢慢開口:「先不要急著說他『裝的』。會裝病的人有很多種——有人為了錢,有人為了躲官司。也有一種人,是心裡空了一個洞,只有躺在病床上、被醫護人員圍著的時候,才感覺得到自己是被在乎的。」

後來在 CDDR 讀到人為障礙症(factitious disorder)這一章,想起那場會議,就把重點整理成這篇筆記。這類個案常在網路上被叫作「騙子」,但 CDDR 的理解其實是反過來的:他們製造症狀,動機不是外在的好處,而是「生病的角色」本身——那個可以安心被照顧的位置。

就好像一個人的信箱長年空著,空到後來,他開始自己寫明信片、自己投遞進去——只為了在打開信箱的那一刻,感覺到一點「有人記得這個地址」的溫度。(聽起來心酸,但這是理解這個疾病很重要、也很必要的起點。)

專業版

核心特徵(Essential Required Features)——6D50 施於自己的人為障礙症

CDDR 的診斷要件,整理如下:

  1. 裝病、偽造或故意誘發(feigning, falsifying or intentionally inducing)醫學、心理或行為層面的徵象、症狀或傷害,且與「已確認的欺瞞」有關。若原本就有某種疾病,則是故意加重現有症狀,或偽造、誘發額外的症狀。
  2. 當事人依據這些偽造或自我誘發的徵象、症狀與傷害,尋求治療,或以「生病、受傷、功能受損」的樣貌呈現自己。
  3. 欺瞞行為並非「單純」受到明顯的外在獎賞或誘因所驅動(例如請領失能給付、逃避刑事追訴)。
  4. 行為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例如思覺失調症或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

第 1 點與第 3 點合起來,就是這個診斷的核心:症狀是自己製造的,但動機不是錢、不是利益——是生病角色(sick role)本身。

另一種樣貌:6D51 施於他人的人為障礙症

同樣的欺瞞,對象換成「另一個人」——最常見是受扶養的兒童。診斷要件與 6D50 幾乎平行:

  1. 裝病、偽造或故意在他人身上誘發症狀或傷害(最常見是被扶養的兒童),伴隨已確認的欺瞞;若對方原有疾病,則故意誇大、加重現有症狀,或偽造、誘發額外症狀。
  2. 當事人為「對方」尋求治療,或把對方呈現為生病、受傷、功能受損。
  3. 欺瞞行為並非單純受到外在誘因驅動(例如請領失能給付、或為了逃避兒虐/老人虐待的刑事追訴)。
  4. 行為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

CDDR 特別註明:這個診斷是下在「製造症狀的人」身上,不是下在被呈現為生病的對象身上。(偶爾,被製造症狀的是一隻寵物——你沒有看錯。)

與常態的界線(Boundary with Normality)

真的生病的時候,把症狀講得嚴重一點,希望醫師多看一眼、家人多關心一點、治療早一點安排——這種「誇張」在受苦的人身上並不罕見,不構成診斷。

CDDR 把界線劃在證據:只有當有證據顯示症狀是被裝病、偽造、故意誘發或故意加重時,才考慮這個診斷。6D51 也一樣:家屬為了讓摯愛的治療被優先處理而誇大描述病情,與「故意在對方身上製造疾病」是兩回事。

附加臨床特徵與病程

常見的行為樣貌(6D50 與 6D51 相近):

  • 謊報或模擬神經學、精神症狀(例如癲癇發作、聽到聲音)。
  • 在檢驗上動手腳,讓結果出現異常(例如在尿液中加糖)。
  • 偽造過去或現在的病歷,讓自己(或對方)看起來有某種疾病。
  • 攝入或施予物質,製造異常的檢驗值或疾病(例如抗凝血劑 warfarin)。
  • 直接傷害身體,或故意暴露於感染性、毒性物質以誘發疾病。

共同的臨床特徵:

  • 表現可能非常逼真又堅持,以致反覆接受檢查、甚至手術,有時跨了好幾家醫院,即使結果一再陰性或無法確定。
  • 動機被推定是心理層面的。CDDR 把它理解為「生病行為與生病角色的障礙」:尋求關注(特別是來自醫療人員的關注,這正是生病角色的一部分)常常是行為背後的動力。
  • 有證據顯示,成年後出現施於自己的人為障礙症,可能與童年時曾是「施於他人型」的受害者有關。

病程與人口學特徵:

  • 被辨識出來的典型年齡是 30-40 歲,但初次評估時常發現,這個行為模式已經在沒被偵測的情況下存在了許多年。
  • 有些證據顯示,行為常從比較輕的醫療欺瞞,逐漸演變到更極端的方式;從偶發,走向慢性。
  • 因為當事人通常不提供正確的病史,也不讓人取得過去的就醫紀錄,關於這個疾病的長期追蹤資料極為有限。
  • 兒童與青少年也可能出現:常見被偽造或誘發的狀況包括發燒、酮酸中毒、皮疹與感染;手法包括謊報症狀、自己弄出瘀青、吞下有害物質、自我注射。
  • 性別:被辨識出來的個案,絕大多數是女性。6D51 最常見的呈現方式,則是母親在一名或多名孩子身上製造症狀。

6D51 還有兩個重要的提醒:

  • 被呈現為生病的對象,在很多情況下其實是身體或心理虐待的受害者,應依 ICD-11 第 23 章(疾病外因)另外分類。
  • 有證據顯示,6D51 的行為人中,有相當比例過去自己就有施於自己的人為障礙症的歷史。

鑑別診斷

  • 與詐病(malingering)的界線(最重要的一條):兩者都有「故意製造或誇大症狀」的欺瞞,差別在動機。詐病背後是明顯的外在誘因:逃避刑事追訴、取得精神作用藥物(例如鴉片類)、躲避兵役或危險勤務、請領病假或失能給付、改善居住條件等。詐病不被視為一種精神疾病,歸在第 24 章(影響健康狀態或與健康服務接觸的因素)。人為障礙症則是:欺瞞並非單純由外在好處驅動,而是為了生病角色——被照顧、被關注。
  • 與身體困擾障礙症、慮病症(健康焦慮症)的界線:這兩類個案為了讓自己的照護被重視、被認真對待,也可能誇大症狀,但沒有證據顯示症狀是被偽造或故意製造的——他們「真的覺得」自己不舒服。人為障礙症的關鍵差異是有證據的欺瞞。
  • 與解離性神經症狀症的界線:解離性神經症狀症也會出現與神經學檢查不一致的症狀(例如類癲癇發作、癱瘓),但當事人並沒有偽造或故意誘發——症狀不是他「決定」要有的。
  • 與其他自傷行為的界線:有自傷行為的人(常在其他精神疾患的脈絡下)可能對評估者說謊,例如否認傷是自己造成的、或否認自殺意念。但這種欺瞞通常是為了讓自己「看起來沒那麼病」,方向正好與人為障礙症相反。
  • 與照顧者謊報虐待成因的界線:照顧者對受虐傷勢撒謊(說是「意外」),且單純是為了逃避刑事追訴或兒少保護介入,不應診斷為 6D51;要下這個診斷,需要臨床判斷存在「額外」的動機,例如獲得醫療人員的關注與讚賞。
  • 與伴隨精神病症狀之精神疾患的界線:思覺失調症等疾患,可能在命令式幻聽或妄想的影響下傷害他人(包括自己的孩子),或做為自殺企圖的一部分;這種情況通常沒有伴隨傷害行為的欺瞞(除了為了逃避刑責),不屬於人為障礙症。

評估與治療重點

  1. 評估的鐵律:不靠單一線索下診斷。沒有任何單一測驗或檢查,能夠確定一個症狀是解離、神經認知、人為、詐病還是混合成因(Staniloiu & Markowitsch, 2014,轉引自 Reed 等人 2024)。需要的是跨院就醫紀錄、跨團隊的系統性整理。
  2. 態度上,直接戳穿通常適得其反——當事人往往轉身換一家醫院,離開所有可以被幫助的機會。比較有機會的路徑是「保留面子」:不糾結於行為的真假,先把可治療的部分(憂鬱、焦慮、創傷史、人際孤立)接住。
  3. 誠實的另一面也要說:人為障礙症會消耗大量醫療資源,反覆的侵入性檢查與手術本身就有風險。在照顧當事人與保護資源之間,醫療團隊需要清楚的界線與一致的照會策略——這不是懲罰,是保護。
  4. 6D51 是另外一件事:被製造症狀的孩子(或長輩)是虐待的受害者,醫事人員依法負有通報責任。優先順序很清楚:受害者的安全第一,行為人的診斷其次。
  5. 治療上,目前沒有公認的第一線療法。臨床上多以長期、穩定的治療關係為基礎,處理底下的創傷、孤獨與自我價值議題;藥物則針對共存的憂鬱、焦慮等症狀。

民眾版(門診常見的問題)

Q1:症狀明明是自己弄出來的,這樣也算「生病」嗎?

算,而且一點都不矛盾。他的「身體症狀」是偽造的,但他心裡真的有一個生病的地方。這個診斷要講的,從來不是「他的症狀是假的」,而是「他需要用這麼極端的方式,才換得到被照顧的感覺」。

Q2:跟「詐病」有什麼不一樣?不都是裝的嗎?

方向不一樣。詐病是「裝病換好處」——躲兵役、請領給付、躲官司,病好了對他反而沒好處;人為障礙症是「裝病換生病」——他要的就是生病角色的那個位置:有人照顧、有人關心、可以住院。一個圖利,一個圖「被在乎」。

Q3:為什麼會有人變成這樣?

目前還沒有單一答案。研究上常看到的線索:童年長期生病、長期沒有被好好照顧,有些人小時候本身是「被家人製造疾病」的受害者。長大之後,只有在生病的時候,才經驗得到溫柔與照顧——身體就這樣學會了這條路。

Q4:這樣的人危險嗎?需要防著他嗎?

多數時候,他們傷害最深的其實是自己的身體(不必要的用藥、檢查與手術)。真正需要高度警覺的是 6D51:大人「替」孩子製造疾病,這對孩子就是虐待,孩子需要被保護,醫療人員也必須依法通報。

Q5:診斷之後會好嗎?要怎麼治療?

這是不容易治、但不是不能幫的病。重點通常不是「抓到真相」的那一天,而是慢慢建立一種不需要偽造症狀、也能被照顧的關係。心理治療處理底下的孤獨、創傷與自我價值;若同時有憂鬱、焦慮,藥物可以協助。進展常是進兩步、退一步的。

Q6:如果家人好像有這種情形,我可以怎麼做?

不要自己當偵探,也不要當庭對質(對質換來的常常是他換一家醫院、躲得更深)。可以做的:陪他就醫,把你觀察到的情形如實告訴醫療團隊——不同醫院之間的紀錄能對起來,常常才是破案的關鍵拼圖。然後,照顧好自己的疲勞。

Q7:如果懷疑是大人在弄小孩的病,要通報嗎?

要。這對孩子是實際的傷害(不必要的藥物、檢查、甚至手術),不是家務事。可以直接告訴醫療團隊,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在醫院裡,醫事人員本身就有法定通報責任。

Q8:什麼時候該就醫?

當「反覆就醫、反覆檢查」已經變成一種循環,或發現家人(尤其是孩子)的病情敘述與檢查結果怎麼都對不起來的時候,就值得請精神科(身心科)一起評估。早一點讓精神科加入,常常反而減少後面更多不必要的針與管。

⚠️ 重要提醒

本篇文章僅供衛教參考,無法取代專業醫療評估。診斷的確認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完整的會談與評估。如果目前的狀況已經影響到生活,或是出現自傷、傷人的風險,建議儘早尋求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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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Geneva: WHO. 6D50、6D51 節。
  2. Reed, G. M., Ritchie, P. L.-J., Maercker, A., & Rebello, T. J. (Eds.). (2024). A psychological approach to diagnosis: Using the ICD-11 as a framework.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taniloiu & Markowitsch, 2014 之觀點,引自該書)
  3. 門診與個案討論會的臨床觀察(內容已經過變造以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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