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相關障礙症(Disorders due to use of cannabis)|ICD-11:6C41
文/李政洋
(本文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2024 年出版的《ICD-11 精神、行為與神經發展疾患之臨床描述與診斷指引(CDDR)》物質使用章節整理,屬於讀書筆記,不是診斷工具,也不是法律意見。)
「醫師,我要先聲明,我沒有上癮喔。就是朋友約的時候偶爾用一下。只是這一個多月沒碰,我每天晚上翻來覆去睡不著,脾氣變得超差,上班差點跟主管吵起來,我太太說我像換了一個人。」
門診偶爾會遇到這樣的個案:停用後被易怒與失眠折騰了幾個星期才走進來,開場總要先劃清界線(好像很怕被貼標籤)。這正好把「大麻相關障礙症」整個家族整理一次。以下整理自 WHO 2024 年的 CDDR(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臨床描述與診斷指引)物質使用章節。
在台灣談大麻,常常變成兩種極端:一種說它是毒,碰了人就完了;一種說它只是植物,比菸酒溫和。先把立場說清楚——診間不是法庭,也不是辯論場。法律的事,本文只做事實陳述;醫療端在意的只有一件事:這個物質對你的身體、心理與生活實際造成什麼影響,還有怎麼把困擾減下來。
專業版
核心特徵(Essential Required Features)
6C41 不是單一診斷,而是一整個家族:有害使用單次發作(6C41.0)、有害使用模式(6C41.1)、大麻依賴(6C41.2)、大麻中毒(6C41.3)、大麻戒斷(6C41.4),以及誘發性障礙(譫妄 6C41.5、精神病性 6C41.6、情緒 6C41.70、焦慮 6C41.71)。門診最常用的前五項,要件如下:
- 有害使用單次發作(6C41.0):單次使用後,已對個人身體或心理健康造成臨床顯著損害(例如中毒相關行為導致受傷),或行為導致他人健康受害;傷害與使用之間要有清楚因果關係,且無法用另一個身體疾病或物質使用障礙(例如戒斷)更好的解釋。
- 有害使用模式(6C41.1):持續、反覆或間斷的使用模式,造成臨床顯著的健康損害(傷及自己或他人)。間斷使用需持續至少 12 個月,持續使用至少 1 個月;並可再以第五位碼區分間斷(6C41.10)或持續(6C41.11)型態。
- 大麻依賴(6C41.2):反覆或持續使用,且出現「使用調控受損」,以下三個面向至少符合兩個:
- (1) 對使用失去控制(開始、頻率、強度、時長、終止、情境);
- (2) 使用的優先性升高——即使已出現傷害或負面後果(關係破裂、工作學業受影響),使用仍持續或升高;
- (3) 神經適應的生理特徵——耐受性(要用更多才有感覺)、停用或減量後出現戒斷,或反覆使用以預防、緩解戒斷。
這些特徵通常在至少 12 個月內明顯可見;若每天或幾乎每天持續使用,至少 3 個月即可診斷。
- 大麻中毒(6C41.3):使用中或使用後不久,出現短暫且臨床顯著的意識、認知、知覺、情感、行為或協調擾動;症狀與該物質已知藥理作用相符、強度與用量密切相關、隨著物質排出而消退,且無法用其他身體疾病或精神疾患更好的解釋。可用延伸碼標註嚴重度(如 6C41.3&XS5W 即輕度)。
- 大麻戒斷(6C41.4):在已發展成依賴、或曾長期大量使用的個人,停用或減量後出現臨床顯著的症狀群。大麻的特徵性症狀包括:易怒、憤怒或攻擊行為、顫抖感(shakiness)、失眠、靜不下來、焦慮、憂鬱或情緒惡劣(dysphoria)、食慾下降與體重減輕、頭痛、流汗或寒顫、腹部絞痛與肌肉痠痛。
CDDR 特別註明:誘發性障礙不能單獨下診斷,必須同時標註相關的使用模式診斷(有害使用或依賴)。
與常態的界線(Boundary with Normality)
- 有害使用的門檻是臨床顯著的健康傷害。CDDR 舉例:輕微宿醉感、短暫嘔吐、一過性情緒低落都不算;漏了約會、跟親近的人吵架這類社會問題,也不足以構成診斷。
- 「冒險使用(hazardous use)」(已明顯增加風險、但還沒造成實際傷害)被歸在第 24 章,不算精神疾病。有點像天氣預報說山區有雨,雨還沒有真的落下來。
- 頻繁甚至每天使用,並不自動等於依賴,還是要看有沒有失控、優先性升高或生理適應的證據;只有耐受與戒斷(所謂「生理依賴」),並不足以構成依賴。
- 戒斷也要與中毒後的宿醉效應、以及接觸舊線索(器具、場景)時的短暫類戒斷感受區分,兩者都不符合診斷要件。
附加臨床特徵與病程
- 物質描述:大麻是大麻屬植物(Cannabis sativa 及相關物種與混種)各種精神活性製劑的統稱,主要精神活性成分是 Δ-9-四氫大麻酚(δ-9-tetrahydrocannabinol,THC),作用在內源性大麻素受體上,不同製劑效價差異很大。大麻以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為主,會產生特徵性的欣快感,並損害認知與精神動作功能;具有成癮性,也與部分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相關。
- 中毒樣貌(Table 6.15):不合宜的欣快感、注意力與判斷力變差、知覺改變(飄飄的感覺、時間感改變)、社交性改變、食慾增加、平常的感受被放大、短期記憶變差、動作遲滯;身體徵象有結膜充血(紅眼睛)、口乾與心跳加快。
- 戒斷時程:通常在停用或減量後 12 小時到 3 天內開始,4–7 天達到高峰,可能持續 1–3 週,也可能只持續幾天。嚴重度與持續時間視製劑效價、用量、頻率與年資而定;若同時有其他精神疾病,其症狀(例如情緒波動)可能被放大。
- 依賴的病程:渴求(craving)常伴隨依賴出現,但非診斷必要條件。CDDR 另有早期完全緩解、持續部分緩解與持續完全緩解(戒除 12 個月以上)等緩解期註記。依賴常與其他精神疾病高度共病:品行障礙(conduct-dissocial disorder)、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創傷後壓力症、社交焦慮症、廣泛性焦慮症、情緒與精神病性障礙。
- 發展與性別:有害使用模式常見於青少年晚期與成年早期;依賴在青少年可能比成人發展得更快,耐受的起落也更急。盛行率以男性較高,但某些文化裡女性較不願意承認使用,評估時或許要問得更仔細。
- 誘發性障礙:CDDR 對大麻認可四類:譫妄、精神病性障礙、情緒障礙與焦慮障礙(強迫相關、衝動控制、失憶與失智則不適用)。誘發精神病性障礙指妄想、幻覺或混亂的思考行為出現在中毒或戒斷前後,強度與持續時間明顯超過中毒、戒斷本身常見的類精神病經驗;長期規律使用高效價(high potency)大麻,則與較高的長期精神病風險相關。
- 藥用大麻素註記:醫療用大麻素成分(如大麻二酚 cannabidiol)通常沒有或只有極輕微的中毒作用,但一般實驗室檢驗未必能區分不同成分。
- (照實的小註:CDDR 並未把嘔吐列入大麻中毒或戒斷的特徵清單,只把短暫嘔吐列為不構成臨床傷害的通用例子;文獻討論的「大麻素劇吐症候群」不在其中,這裡就不多發揮。)
- 法律與文化脈絡:WHO 寫到,大麻是全球最常被使用的非法物質,各國法律地位差異很大;被查獲的後果(逮捕、停學、停職)會影響一個人願不願意求助。在台灣,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施用、持有、販賣都有法律責任,多數國家也將大麻列管——這是事實陳述。想補充的只是:司法歸司法、醫療歸醫療,身體的不舒服不需要等到裁決才能處理。
鑑別診斷
- 中毒、戒斷與宿醉效應:戒斷的症狀群要有特徵性、時程要符合,才能與中毒後的短暫後遺症區分。
- 誘發精神病性障礙 vs 思覺失調症等原發精神病性障礙:支持原發疾病的證據包括:精神病症狀出現在物質使用之前、停用後症狀持續相當時間(例如 1 個月以上)、或有與物質無關的既往發作史。
- 誘發情緒/焦慮障礙 vs 原發情緒/焦慮障礙:同樣的邏輯——看症狀與使用的時序關係,以及停用後症狀是否持續。
- 有害使用 vs 冒險使用:分水嶺是臨床顯著的傷害有沒有真的發生。
- 有害使用模式 vs 依賴:兩者不並列;若依賴要件符合,以依賴為主診斷。依賴與戒斷、依賴與誘發性障礙,則可以(而且應該)同時下。
- 與身體疾病的界線:意識、認知與協調的擾動,也可能是頭部外傷、腦炎、低血糖、肝性腦病變、電解質失衡等狀況的表現。
評估與治療重點
(這一節 CDDR 並沒有提供治療指引,以下是一般臨床共識的整理,寧簡勿錯。)
- 評估從使用史開始:製劑效價、頻率與量、第一次使用的年齡、停用的經驗,以及對工作、學業、關係與情緒的影響;同時篩檢共病(憂鬱、焦慮、創傷、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有無精神病樣症狀)。
- 治療以心理治療為主軸。動機式訪談(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MI)是很適合的起點——把「要不要改變、為了什麼改變」的決定權還給個案;認知行為治療(CBT)與因應技巧訓練也常是計畫的一部分。
- 目前尚沒有核准、專門治療大麻依賴的藥物(這點跟尼古丁、鴉片類很不同);戒斷期間的失眠與煩躁,多半以支持性照護與短期症狀處理為主。
- 門診也會遇到經由司法體系轉介戒癮治療的個案。制度留了這樣的管道,代表「求助」本來就有位置——被轉介來不是末日,反而常常是生活重新排版的起點。
- 若出現明顯的精神病症狀、嚴重憂鬱或自傷風險,請儘早連結精神醫療(必要時急診)。
民眾版(門診常見的問題)
Q1:大麻在台灣到底是什麼地位?有些國家不是合法了嗎?
事實是:在台灣,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施用、持有、販賣都有法律責任;世界上多數國家也將大麻列管,雖然有些國家開放了醫療或特定個人使用。WHO 也提到,各地法律狀態不同,會影響人們願不願意求助。這裡只想說:法律的事有法律的事實,身體的事有身體的事實,兩件事都值得好好面對。
Q2:聽說大麻不會上癮,是真的嗎?
大麻確實具有成癮性,這是 WHO 指引明白寫著的。不過不是每個使用的人都會走到依賴。依賴的樣子,大致是三件事裡至少兩件:想停卻停不下來;使用變成生活的主角(明知有後果還是繼續);身體開始適應(要更多才有感覺、停了就難受)。若這些描述讓你想到自己,不妨找專業的人聊聊。
Q3:我停用之後易怒、失眠、坐立難安,這是戒斷嗎?
很有可能。大麻的戒斷長這樣:易怒、火氣大、手抖、失眠、靜不下來、焦慮、情緒低落、吃不下、頭痛、流汗或寒顫、肚子絞痛、肌肉痠痛。通常停用後半天到三天內出現,四到七天最難受,一到三星期會過去。很多人在這段時間覺得「你看,我果然需要它」,其實是身體在重新校準——就像冷氣關掉後,房間需要時間回到原本的溫度,不代表房間壞掉了。
Q4:用的時候飄飄的、時間變很慢;聽說用多了還會「發瘋」?
先說當下:那是中毒(intoxication)的樣貌——飄飄的感覺、時間感改變,注意力與短期記憶變差、食慾變好、音樂或街景突然被放大,身體上則有紅眼睛、口乾、心跳變快。這些會隨著代謝退去,但判斷力受損期間開車或做重要決定,風險是真的。
再說長期:WHO 指引認可「大麻誘發的精神病性障礙」——在中毒或戒斷前後出現妄想、幻覺或混亂的思考,強度遠超過一般中毒時「怪怪的」感覺;長期規律使用高效價大麻,也與較高的長期精神病風險相關。不是每個用的人都會這樣,但風險確實存在,現代製劑效價又更高,更值得謹慎。
Q5:我只是偶爾用,需要看醫生嗎?
看它有沒有造成實際困擾。若你在心裡等一個「夠嚴重」的標準才敢進門——門診不是只有「重症」才能來。偶爾用但曾經出事(工作出錯、情緒失控、跟法律有糾紛),或單純想找人聊聊怎麼停下來,都可以是理由。有困難可以求助,不需要任何資格。
Q6:大麻依賴有藥可以吃嗎?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核准專門治療大麻依賴的藥物。治療的主力是心理治療,特別是動機式訪談與認知行為治療;戒斷那一兩週的失眠與煩躁,醫師會依狀況給予支持。說起來辛苦,但這段時間有盡頭(一到三週),不是無限延長賽。
Q7:家人可以怎麼幫忙?
三件事。第一,不指責:罵「你就是意志力不夠」通常把人推得更遠;第二,把話說具體:「我注意到你最近睡不著、脾氣變差,我很擔心」比「你就是不行」有用得多;第三,把門留著——告訴他「想找人談的時候,我可以陪你去」。另外,若出現混亂的思考、聽到或看到別人沒有的東西,請儘早就醫。
⚠️ 重要提醒
本篇文章僅供衛教參考,無法取代專業醫療評估。診斷的確認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完整的會談與評估。如果目前的狀況已經影響到生活,或是出現自傷、傷人的風險,建議儘早尋求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協助。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Geneva: WHO. 6C41 Disorders due to use of cannabis 節(含 Table 6.13–6.16)。
- 門診臨床觀察(內容已經過變造以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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