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政洋

(本文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2024 年出版的《ICD-11 精神、行為與神經發展疾患之臨床描述與診斷指引(CDDR)》6B42 節整理,屬於讀書筆記,不是診斷工具;案例細節皆經過變造以保護隱私。)

五月還沒到,賣場先播起了母親節廣告,花店的康乃馨一路堆到騎樓。每年這個時候,門診總會多幾位像是被季節喚來的個案。

「大家都說兩年了,我該放下了。」一位個案說,「可是我放下,就好像要再失去她一次。」

悲傷不是病,ICD-11 也從來沒有說悲傷是病。它新加的這個診斷「延長哀慟障礙症(prolonged grief disorder)」描述的是:當哀慟的強度與持續時間,遠遠超過個人所處文化的常態範圍、並且嚴重卡住生活的時候,這份痛苦值得被認識、被治療。一般的哀慟像海浪,一波一波,總有退的時候;延長哀慟更像整片海停在大滿潮,很久很久,都不退。

專業版

核心特徵(Essential Required Features)

  1. 有伴侶、父母、子女或其他親近的人死亡的喪親史。
  2. 出現持續而瀰漫的哀慟反應:對逝者的渴念(longing),或持續將心思放在逝者身上,並伴隨強烈的情緒痛苦。可能以多種面貌呈現:悲傷、內疚、憤怒、否認、責怪、難以接受死亡、感覺自己失去了一部分、無法感受正向的情緒、情感麻木、難以投入社交或其他活動。
  3. 這個瀰漫的哀慟反應持續了「異常長」的時間,明顯超過該文化與情境中預期的社會、文化或宗教規範。CDDR 特別註明:持續少於 6 個月的哀慟反應,不應視為符合此要件;在某些文化脈絡中,這個門檻還要更長。
  4. 症狀造成個人、家庭、社會、學業、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的顯著損害;若功能尚能維持,也只是靠極大的額外努力。

與常態的界線(Boundary with Normality)

處於其文化與宗教脈絡「正常期間內」的哀慟反應,屬於正常的喪親反應(normal bereavement),不應診斷為延長哀慟障礙症。CDDR 提供了一個很務實的參考:不妨看看共享同樣文化或宗教觀點的其他人(家人、朋友、社群),是否也認為這個反應的樣貌或持續時間不太對勁。

兒童與青少年因為主要依附對象(父母或照顧者)在其生命中的角色,可能出現強烈而持續的哀慟;學齡前的孩子本來就常難以接受失去;隨著發展,當生活中出現「原本應該由那個人來滿足的需求」時,哀慟還可能被重新觸發。這些一般視為正常,對兒童青少年下這個診斷,仍需要更謹慎。

附加臨床特徵與病程(Additional Features & Course)

  • 持續的心思專注可能聚焦在死亡的「當時情況」,或表現成行為,例如把逝者的所有遺物完全保持死亡前的原樣(家裡的時間彷彿凍結在那一天)。也可能在過度沉迷與迴避之間擺盪——這一陣子把相本全部翻出來,下一陣子連照片都不敢看。
  • 其他常見特徵:難以想像沒有那個人的日子、難以回想與逝者有關的正向記憶、難以信任別人、社交退縮、覺得人生沒有意義。菸、酒精與其他物質的使用可能增加;自殺意念與行為也可能增加(評估時必須主動詢問)。
  • 兒童的表現:孩子常常不會說出「想念」,而是用行為說——在遊戲中演出分離或死亡的主題、等著逝者回來、回到最後見到那個人的地方。有些孩子發展出「害怕其他人也會死」的擔憂,或圍繞照顧者安危的分離焦慮。喪失引發的憤怒,可能表現為易怒、抗議行為、發脾氣、對立或品行問題。孩子的症狀也受環境影響:家裡怎麼談這件事、照顧者自己哀悼的狀況,都可能讓症狀延遲出現或惡化。
  • 老年人的表現:可能像一場持續的低潮與憂鬱,伴隨「失去了自己的一部分」的感覺與加深的空虛感;對喪失感到震驚與茫然很常見;這個階段常以身體的抱怨,做為痛苦的主要訊號。
  • 文化相關特徵(這一節 CDDR 寫得特別豐富):各文化對哀悼的表達、儀式、紀念方式、來世概念、特定死亡類型(如自殺)的污名、或特別創傷的情況(如喪子)都有不同,會影響延長哀慟出現的可能性與樣貌。哀悼期的「正常長度」也因文化而異:有的群體的哀悼可以持續一年、甚至安排到週年才舉行儀式。門診常見的例子:台灣社會的做七、對年、合爐、清明祭掃,這些儀式其實給了哀慟一個「可以放在哪裡」的位置;在儀式文化裡的時間感,要放進脈絡來看。有些傳統視死亡為轉換(業、輪迴、天堂地獄),延長哀慟有時與擔心逝者在另一個世界的狀態有關。與逝者「相遇」的經驗也大不相同:有的社會視清醒時與逝者相遇為異常;南歐與拉丁美洲的許多社會視逝者過世後不久的探望為安慰;柬埔寨則可能把夢見逝者解讀為「還沒有輪迴」而深感不安。
  • 性別:女性的盛行率較高。

鑑別診斷(Differential Diagnosis)

  • 與創傷後壓力症的界線:當摯愛的人以創傷性的方式死亡,兩者都可能發生。延長哀慟障礙症會持續想著與死亡相關的情況,但不會像 PTSD 那樣,把事件「以此時此地重現」。
  • 與憂鬱發作的界線:兩者有共通症狀(悲傷、失去興趣、社交退縮、內疚、自殺意念)。分辨的重點:延長哀慟的症狀聚焦在「那個失去」,憂鬱的想法與情緒通常涵蓋生活的多個領域。延長哀慟特有的樣貌(難以接受失去、對失去感到憤怒、感覺自己的一部分也跟著死了)並不是憂鬱發作的典型特徵。症狀與喪失的時間關係、過去有無憂鬱或雙相情緒障礙症病史,是判斷的重要線索。不過兩者可以同時存在,若分別符合各自的診斷要件,應該都下診斷。

評估與治療重點

  1. 第一線是「哀慟聚焦心理治療」(grief-focused psychotherapy)。Reed 在《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整理:多個對照試驗的證據顯示,這種針對延長哀慟的治療能有效減輕痛苦,而且它與憂鬱症的治療是不同的取向——用錯地圖,常走不到目的地。
  2. 治療的大方向不是「遺忘」或「放下」那個人,而是協助個案與逝者建立一個「可以帶著走的新關係」,同時把生活裡因為哀慟停擺的部分慢慢恢復運轉。
  3. 藥物不是延長哀慟的第一線;若同時符合憂鬱症的診斷,或失眠、自殺風險明顯,則依共病與風險處理。
  4. 儀式與文化實踐(祭拜、追思、掃墓)是哀慟的資源,並非症狀;評估時要把「文化常態的哀悼」與「卡住的哀慟」分清楚。
  5. 主動評估自殺風險與物質使用——喪親後的風險,常藏在「我很快就可以去陪他」這類平靜的句子裡。

民眾版(門診常見的問題)

Q1:想念一個人,也算病嗎?

不是。想念不是病,悲傷也不是病。診斷「延長哀慟障礙症」的意思是:當想念變成全天候的、劇烈痛苦的、讓生活停擺的,而且時間遠超過你所在文化認為正常的長度(至少超過 6 個月,通常更久),它就從「哀悼」變成一種需要協助的狀態。就像感冒會咳嗽——咳嗽超過一個月,我們會想弄清楚原因。

Q2:失去親人之後,悲傷多久才算正常?

沒有標準答案,每個文化、每個人的時鐘都不一樣。診斷的底線是:少於 6 個月,不會考慮延長哀慟障礙症。反過來說,就算超過一年,如果悲傷沒有卡住生活、家人朋友也覺得還在正常範圍,就不需要診斷。重點不在「過了幾個月」,而在「痛的程度」與「生活的功能」。

Q3:延長哀慟障礙症是什麼樣子?

常見的樣子:心裡大部分的空間都被那個人占滿(不是溫柔的想念,是伴隨強烈痛苦的渴念)、很難接受「他真的走了」、覺得自己的一部分也死了、感覺不到開心、把遺物原封不動或完全不敢碰、覺得人生沒有意義、越來越少跟人來往。有人會在「拼命翻回憶」和「完全迴避」之間來回擺盪。

Q4:為什麼是我?身邊的人都走出來了。

哀慟的節奏跟很多因素有關:與逝者的關係、死亡的情境(突如其來的死亡常更難消化)、過去的經歷、現在的支持系統。走得比較慢,不代表比較脆弱,有時只是因為愛得比較深,或那個失去本來就比較重。別人的時間表,不需要變成你的時鐘。

Q5:會好嗎?要怎麼治療?

會改善。第一線的治療是「哀慟聚焦心理治療」,研究顯示它對延長哀慟特別有效(而且跟治療憂鬱症的方法並不相同)。治療的目標並非要忘記;想念可以變成一種「帶著走」的陪伴,而非日夜不退的滿潮,同時把生活慢慢找回來。

Q6:我是不是應該「放下」?

放下不是唯一的路。許多治療取向談的是「持續的連結」——逝者在你心裡仍然有一個位置,只是那個位置不必占滿整顆心。不妨試試看:保留固定想念他的時間(寫信給他、翻相本、去他喜歡的地方),同時一週安排一件「為現在的自己」做的小事。想念與生活,不必二選一。

Q7:家人可以怎麼幫忙?

少說「節哀」「要放下」「你要堅強」,多說「你在想念他的時候,可以跟我說」。可以陪著維持一些日常(吃飯、散步、就醫),留意酒精與藥物的使用;如果聽到「我想去陪他」這類話,要認真對待,必要時撥打安心專線 1925(24 小時、免費),或儘快就醫。

Q8:什麼時候該就醫?

當強烈的思念與痛苦持續超過半年以上、生活明顯停擺(不上班、不見人、覺得人生沒有意義)、或出現自殺的念頭時,就建議找精神科(身心科)評估。悲傷值得被好好陪著走,但不必一個人硬扛。

⚠️ 重要提醒

本篇文章僅供衛教參考,無法取代專業醫療評估。診斷的確認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完整的會談與評估。如果目前的狀況已經影響到生活,或是出現自傷、傷人的風險,建議儘早尋求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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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Geneva: WHO. 6B42 Prolonged grief disorder 節。
  2. Reed, G. M. (2023). Disorders specifically associated with stress. 收錄於 P. Tyrer 主編《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For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 門診臨床觀察(喪親個案之臨床描述,內容已經過變造以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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