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瑞症與抽動障礙(Tourette Syndrome and Tic Disorders)|ICD-11 8A05.0 vs DSM-5-TR F95.2/F95.1/F95.0

一分鐘摘要

這個疾病群最值得先講的是分類定位差異本身:ICD-11 把原發性抽動與抽動障礙症的「主要親代」放在第 8 章神經系統疾病(動作障礙分組),代碼以 8 開頭(8A05.00 妥瑞症),再以「次級親代」身分交叉列在第 6 章神經發展障礙症之下;DSM-5-TR 則直接把抽動症群放在神經發展障礙症章。這不只是放書籤的位置問題——它反映了兩手冊對「抽動是神經科疾病還是神經發展障礙」的不同想像,實務上影響精神科與兒童神經科誰掛主責、以及 ICD-11 編碼永遠是 8 開頭。診斷要件本身高度接近:妥瑞症都是「動作型加聲語型抽動、持續超過一年、不必同時出現」,慢性型都只取一型。真正會漂移的有三處:其一,起病門檻——DSM 明文「18 歲前發生」,ICD-11 寫「發生於發展期」,沒有數字;其二,DSM 有「暫時型抽動症」(少於一年)這個診斷,ICD-11 沒有,短於一年的抽動在其體系裡屬於與常態的界線;其三,DSM 訂了階層規則(妥瑞>持續型>暫時型,符合上層不得下診下層),ICD-11 未明文。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原發性抽動與抽動障礙症(Primary tics and tic disorders) 抽動症群(Tic Disorders)
妥瑞症 8A05.00(Tourette syndrome) F95.2(Tourette's disorder)
慢性型 8A05.01 慢性動作型抽動障礙症/8A05.02 慢性聲語型抽動障礙症(分立兩碼) F95.1 持續型(慢性)動作或發聲抽動症(一碼,再加「只有動作抽動/只有發聲抽動」標示)
短於一年 無對應診斷(屬與常態的界線) F95.0 暫時型抽動症(Provisional tic disorder)
未特定 8A05.0Y/8A05.0Z F95.8/F95.9
章節歸屬 主要親代:第8章 神經系統疾病(動作障礙);次級親代:第6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交叉列出,代碼不變 第1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妥瑞症(8A05.00):

  1. 同時有動作型抽動與聲語型抽動——兩者可能在病程中不同時出現、也可能不連續存在。
  2. 定義:動作型抽動是突發、快速、無節律、反覆出現的動作;聲語型抽動是突發、快速、無節律、反覆出現的發聲。
  3. 動作與聲語抽動已持續至少 1 年,且發生於發展期。
  4. 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如亨丁頓舞蹈症),也不是物質或藥物對中樞神經的作用(如安非他命)或戒斷效應(如 benzodiazepines)所造成。

慢性動作型(8A05.01):持續存在的動作型抽動,定義同上,至少 1 年,發生於發展期。慢性聲語型(8A05.02):持續存在的聲語型抽動,至少 1 年,發生於發展期。

兩手冊皆未把功能損害或主觀困擾列為抽動症群的必要條件。

DSM-5-TR(2022)診斷準則

抽動定義:突然、快速、反覆、非節律性的動作或發聲。

  • 妥瑞症(F95.2):(A) 病程中曾出現多重動作抽動與一種(或以上)發聲抽動,兩者不必同時存在;(B) 抽動頻率可起伏,但自第一次抽動起持續超過一年;(C) 十八歲前發生;(D) 無法歸因於物質(如古柯鹼)的生理效應或其他身體狀況(如亨丁頓氏舞蹈症、病毒感染後腦炎)。
  • 持續型(慢性)動作或發聲抽動症(F95.1):單一或多種動作抽動、或發聲抽動,但只有其一;持續超過一年;十八歲前發生;排除物質與身體狀況;從未符合妥瑞症準則。標示「只有動作抽動/只有發聲抽動」。
  • 暫時型抽動症(F95.0):單一或多種動作及/或發聲抽動;自第一次抽動起不到一年;十八歲前發生;排除物質與身體狀況;從未符合妥瑞症或持續型。

DSM 明文診斷採階層順序:妥瑞症最上層,往下持續型、暫時型;符合較高階層就不得再下較低階層的診斷。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抽動的定義逐字同構:突發、快速、無節律、反覆出現。
  2. 妥瑞症的核心規則相同:動作型與聲語型都要有、不必同時出現、持續至少一年。
  3. 慢性型的規則相同:只有一型抽動、至少一年。
  4. 排除條款同構:亨丁頓舞蹈症、病毒感染後腦炎等身體疾病與物質(古柯鹼、安非他命、benzodiazepine 戒斷)作用都先排除。
  5. 病程數字一致:發病多在 4–6 歲、症狀高峰 8–12 歲、青春期後減輕、多數到成年早期明顯改善(ICD-11:超過三分之一完全緩解);與 ADHD、強迫症高度共病。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起病門檻 發生於發展期(無數字) 明文 18 歲前發生 18 歲邊緣或成年後首次出現的類抽動動作:DSM-5-TR 直接不符合 (C);ICD-11 要靠「發展期」的判斷,而其本文把成年發病描述為罕見且多與壓力、藥物、中樞神經損傷相關——實務上兩邊都會往下查其他診斷,但只有 DSM 有硬數字可擋
短於一年的抽動 無診斷碼;寫進「與常態的界線」——暫時性抽動在兒童期非常常見,以其暫時性與妥瑞症區分 暫時型抽動症 F95.0,是正式診斷 同一個抽動三個月、尚未滿一年的孩子:DSM-5-TR 有病名可下(F95.0),ICD-11 側只能描述觀察;保險、特教或請假文件在 ICD-11 體系需要另想主診斷
慢性型的編碼 動作型與聲語型分立兩碼(8A05.01/8A05.02) 一碼 F95.1,型態用標示記錄 ICD-11 的分碼讓追蹤「動作型是否後來加入聲語型」(長成妥瑞症)更清楚;DSM 靠標示文字
階層規則 未明文(慢性型要件的寫法隱含互斥) 明文階層:妥瑞>持續型>暫時型,上層成立不得下層並列 ICD-11 側若個案先有慢性動作型、之後加入聲語抽動,直接改編 8A05.00;DSM 側則寫「從未符合妥瑞症」的排除條款,規則同向但 DSM 寫得白
穢語症與文化 本文描述穢語症(coprolalia)僅 10–15% 個案、多在青春期中期出現;並註明若發聲或動作在個案文化中有特定功能且依該功能使用,不視為妥瑞症證據 未訂文化排除條款;穢語的樣貌(突然短促吠叫、無互動抑揚頓挫)寫在本文 跨文化個案(儀式性發聲、宗教性動作)在 ICD-11 有明文擋門條款;DSM 側靠臨床判斷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三個診斷碼(8A05.00/.01/.02)加 8A05.0Y/.Z;無嚴重度、無緩解標示。
  • DSM-5-TR:三個診斷碼(F95.2/.1/.0)加 F95.8/.9;持續型另帶「只有動作抽動/只有發聲抽動」標示;無嚴重度、無緩解標示。
  • 兩手冊都不提供嚴重度量表於本文;嚴重度的描述(8–12 歲高峰、起落病程 wax and wane)寫在病程段落。ICD-11 特別描述前兆衝動(premonitory urges)約 10 歲起可察覺,與 DSM 的前兆衝動描述對應——這是行為治療(習慣反向訓練)的關鍵素材,兩邊通用。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及刻板動作障礙症:全身搖晃、特殊手勢可能像抽動,但更刻板、持續比典型抽動久、發生年齡更早、無前兆感、常讓個案覺得安撫或愉悅,且通常可用分心中斷。
  2. 強迫症:抽動看起來非故意且明確使用某一群肌肉;複雜型抽動與強迫行為有時難分。抽動前雖常有前兆感,但它不是為了中和想法或降低焦慮。妥瑞症與強迫症各自的要件都符合時可並列。
  3. 自傷及自殘行為:動作型抽動力道大、次數多時可能造成自傷,但妥瑞症與慢性抽動障礙症沒有傷害自己的意圖。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其他動作障礙:舞蹈症(快速、隨機、不可預測)、肌張力不全(持續收縮扭曲)、肌陣攣(無法抑制、無前兆、睡眠中也出現);18 歲後才首次出現的類抽動動作要先評估其他動作疾患與功能性(類抽動)動作。
  2. 刻板動作:3 歲前開始、節律固定、無前兆衝動、聽到名字或被觸摸可停止。
  3. 強迫症的強迫行為:目的在預防減少焦慮、回應強迫思考;複雜抽動可能要求兩側一樣、次數剛好,兩者常共病而難分。
  4. 聚焦身體的重複行為(拔髮、摳皮、咬指甲):比抽動更目標導向、更複雜。
  5. 功能性抽動:持續 15 分鐘到數小時的「抽動發作」要考慮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
  6. 物質與藥物引起:停用後緩解,歸類為物質相關或藥物誘發的動作障礙。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邊的骨幹相同(刻板動作、強迫行為、前兆感與可抑制性)。差異有二:其一,DSM-5-TR 把「18 歲後才出現的類抽動動作」寫成明確的分流規則(查動作疾患與功能性抽動),ICD-11 沒有對應條文;功能性抽動與 15 分鐘到數小時的「抽動發作」也只有 DSM 點名。其二,ICD-11 把「抽動無自傷意圖」寫成獨立的鑑別條目,提醒與刻意自殘的區別——這在 DSM 只能從定義推。對共病的態度兩邊一致:抽動與強迫症、ADHD 常並列,共病往往比抽動本身更影響功能。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診斷主體可直接互換:8A05.00↔F95.2、8A05.01/8A05.02↔F95.1(標示注明哪一型)。妥瑞症個案兩邊要件幾乎必然同時成立。
  2. 代碼開頭是 ICD-11 側最大的「看起來不對」:病歷從 DSM F95.2 轉 ICD-11,出現的是 8 開頭、屬神經系統章的代碼——這是原廠設計(主要親代在第 8 章、第 6 章交叉列出),不是編碼錯誤;精神科申報與會診文件要事先說明。
  3. 未滿一年的抽動只有 DSM 有診斷可下:ICD-11 體系下這群孩子若需要行政文件,考慮以觀察中的情況或相關功能影響的診斷處理,並約定回診重評。
  4. 成年才首次出現的類抽動動作:兩手冊都不傾向妥瑞症(DSM 的 18 歲門檻、ICD-11 的發展期要件與成年發病病因描述),先查物質、藥物、功能性神經症狀與其他動作疾患。
  5. 共病順序的臨床寓意兩手冊一致:ADHD 與強迫症常先於或伴隨抽動出現、對功能的影響常大於抽動本身;治療優先序的判斷跨手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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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8A05.0 Primary tics and tic disorders(8A05.00/8A05.01/8A05.02)。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Tic Disorders。
  3.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主要親代/次級親代與抽動障礙跨章節交叉列出的編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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