晝夜節律睡眠清醒障礙症(Circadian Rhythm Sleep-Wake Disorders)|ICD-11 7A6X vs DSM-5-TR G47.21/G47.22/G47.23/G47.24/G47.26/G47.20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都以「讓個案照自己的節律睡,睡眠量與質其實正常」為核心概念,延遲型、提前型、不規律型、非 24 小時型、輪班型五個亞型一對一對得上,可以直接互換。頭條差異在時差:ICD-11 保留「時差型」(7A65),DSM-5-TR 沒有這個亞型(DSM-IV 有、DSM-5 起刪除,原文並說明 ICSD-3 有而 DSM-5 不列)。另一個差異是時程:ICD-11 延遲型要求「持續至少數個月」,DSM 用病程標示(3 個月以上為持續性)而準則本身不設時程。所以跨時區旅行的個案在 ICD-11 有碼可下、在 DSM-5-TR 只能寫「其他特定」。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晝夜節律睡眠-清醒障礙(各亞型) 晝夜節律睡眠-清醒障礙症(各亞型)
延遲型 7A60 Delayed sleep-wake phase disorder G47.21 延遲睡眠相位型
提前型 7A61 Advanced sleep-wake phase disorder G47.22 提前睡眠相位型
不規律型 7A62 Irregular sleep-wake rhythm disorder G47.23 不規律睡眠清醒型
非 24 小時型 7A63 Non-24 hour sleep-wake rhythm disorder G47.24 非 24 小時睡眠清醒型
輪班型 7A64 Shift work type G47.26 輪班型
時差型 7A65 Jet lag type 無此亞型(DSM-5 起刪除)
未特定 7A6Z G47.20 未特定型
所屬章節 第7章 睡眠-清醒障礙 第12章 睡眠-清醒障礙症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7A60 延遲型為例)診斷要件

  1. 主要睡眠期相對期望或常規時間持續延遲,造成期望時間難以入睡、期望時間難以醒來。
  2. 允許照延遲節律睡眠時,睡眠的質與量基本上正常(與正常晚睡晚起的分界)。
  3. 症狀持續至少數個月。
  4. 造成顯著困擾,或個人、家庭、社會、職業、學業等功能領域的顯著損害。
  5. 排除條款與其他亞型的定位依官方瀏覽器各亞型節(確切排除清單請查 icd.who.int)。

DSM-5-TR(2022)診斷準則(全亞型共用)

  1. 準則 A:持續或反覆的睡眠擾亂型態,主要成因是晝夜系統改變,或內生節律與物理環境、社會或職業要求的睡眠清醒時間錯位。
  2. 準則 B:導致過度嗜睡或失眠,或兩者兼有。
  3. 準則 C: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重要功能損害。
  4. 亞型編碼如上表;準則本身未設最低時程,病程以標示處理(陣發性: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持續性:3 個月以上;復發性:1 年內兩次以上發作)。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病因核心相同:都是節律與環境要求錯位,都強調「照自己節律睡就正常」這個關鍵特徵。
  2. 都要求臨床顯著的困擾或功能損害,把單純的夜貓子排除。
  3. 五個主要亞型的概念與命名幾乎逐字相同,且都把輪班型定義為工作時程落在白天時段之外造成的失眠與嗜睡並存。
  4. 都以睡眠日記與活動記錄器作為確認節律的主要工具(DSM 明訂至少 7 天且涵蓋週末;ICD-11 延遲型的確認方式請依 icd.who.int 原文)。

兩手冊相異之處

  1. 時差型:ICD-11 有 7A65,DSM-5-TR 沒有。DSM 原文在輪班型的鑑別段寫明跨時區旅行造成的時差不屬於輪班型,並註明 ICSD-3 的節律障礙比 DSM-5 多一個時差型。同一位長期頻繁跨洲飛行的個案,ICD-11 可以正式編碼,DSM-5-TR 只能用「其他特定晝夜節律睡眠清醒障礙症」。
  2. 時程門檻:ICD-11 延遲型明文「持續至少數個月」;DSM 準則 A 只要求「持續或反覆」,3 個月的門檻藏在病程標示裡。剛滿兩個月的個案,兩手冊都有文字空間,但 ICD-11 的門檻是準則的一部分,DSM 的不是。
  3. DSM 給延遲型與提前型各別的盛行率、遺傳學(CRY1、PER2)與生理標記描述(褪黑激素起點提前 2-4 小時等);ICD-11 的條目結構精簡,這些內容要從 DSM 側補。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亞型就是七個代碼(六型加未特定),無進一步標示。DSM 除了五個亞型加未特定,另有病程標示(陣發性/持續性/復發性),延遲型可加註家族型、與非 24 小時型重疊,提前型可加註家族型。轉換時 DSM 的家族型標示在 ICD-11 沒有對應欄位。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延遲型的原文把「與正常範圍的分界」寫得很清楚:睡眠被允許照節律走時質量正常即非障礙;損害與困擾是必要條件。其他亞型的鑑別重點同樣是「錯位」與「自願作息」的差別(詳細排除條款請查 icd.who.int)。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逐亞型展開:延遲型要排除青少年無困擾的晚睡、共病失眠症(硬睡常規時間養出來的);提前型要排除憂鬱症早醒與晨間光照過量;不規律型要排除自願混亂作息與睡眠衛生不良,常見於重度神經認知障礙;非 24 小時型要與延遲型分(持續漂移對只延遲),美國盲人族群盛行率約五成;輪班型要排除時差與改回日班後仍持續的其他睡眠障礙。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 對每個亞型都給了「照自己節律睡就正常」以外的具體鑑別錨點(盲人、失智、家族型、工作史),臨床篩檢價值高;ICD-11 把鑑別集中在「節律性」這個定義特徵上。實務判斷順序可以照 DSM 走:先確認節律型態(日記/活動記錄器),再找病因脈絡(盲、失智、輪班、跨時區),最後對碼。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時差型只存在於 ICD-11:DSM 病歷裡標「其他特定」的時差個案,轉 ICD-11 時可正名為 7A65。
  2. 非 24 小時型個案幾乎都是全盲或光感受損者,兩手冊概念相同;DSM 的盛行率與鑑別描述可補 ICD-11 條目之不足。
  3. DSM 準則不含時程門檻,ICD-11 含「數個月」:跨手冊研究合作時,納入標準要明寫用哪一手冊的時程。
  4. 睡眠日記至少 7 天且涵蓋週末是 DSM 的操作建議;ICD-11 未見相同天數規定,登錄前確認機構採用的版本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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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ICD-11 MMS Simple Tabulation(2024-01 版),7A60-7A6Z 節;診斷描述內容取自 icd.who.int 官方瀏覽器(2026-01 版)。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Circadian Rhythm Sleep-Wake Dis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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