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症(Insomnia Disorder)|ICD-11 7A00/7A01 vs DSM-5-TR F51.01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都把失眠定義為「有充足睡眠機會仍睡不好、白天受影響」的障礙,主觀感受即為診斷基礎,核心概念可以直接互換。最關鍵的差異有兩個:其一,ICD-11 把慢性失眠(7A00)與短期失眠(7A01)列為兩個獨立診斷,DSM-5-TR 只有失眠症一個診斷,未滿三個月者歸入「其他特定失眠症」;其二,頻率門檻寫法不同——DSM 要求每週至少 3 晚,ICD-11 只要求「至少每週數次」,門檻文字較鬆。若個案每週睡不好 1 到 2 晚但白天嚴重受影響,寬鬆解讀 ICD-11 時可下慢性失眠、DSM-5-TR 則不符合。
名稱與編碼對照
| 面向 | ICD-11 | DSM-5-TR |
|---|---|---|
| 診斷名稱 | 慢性失眠(Chronic insomnia);短期失眠(Short-term insomnia) | 失眠症(Insomnia Disorder) |
| 代碼 | 7A00;7A01;7A0Z 未特定 | F51.01(ICD-10-CM 同碼) |
| 所屬章節 | 第7章 睡眠-清醒障礙 | 第12章 睡眠-清醒障礙症 |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7A00 慢性失眠)診斷要件
- 頻繁且持續的入睡困難或睡眠維持困難,即使有充足的睡眠機會與環境仍發生。
- 伴隨對睡眠量或品質的不滿意,以及白天症狀:疲倦、情緒低落或易怒、全身不適、認知功能受損。
- 症狀出現頻率至少每週數次,持續至少 3 個月。
- 失眠若源自另一種睡眠-清醒障礙、精神疾患、身體疾病或物質/藥物,只有在失眠構成獨立的臨床關注焦點時才另行診斷。
- 有睡眠症狀但沒有白天功能影響者,不屬於失眠障礙(與正常範圍的分界)。
短期失眠(7A01)要件同上,但持續時間未滿 3 個月,且原文未訂最低頻率門檻。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準則 A:對睡眠量或品質不滿意的主訴,伴隨入睡困難、維持困難、太早醒其中至少一項(兒童表現以照顧者介入與否界定)。
- 準則 B: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重要功能損害。
- 準則 C:每週至少 3 晚。
- 準則 D:至少持續 3 個月。
- 準則 E:儘管有充足睡眠機會仍發生。
- 準則 F、G、H:無法被其他睡眠障礙更好地解釋、無法歸因於物質、共存精神或身體疾患無法充分解釋主訴。
兩手冊相同之處
- 都以個案主觀回報為診斷基礎,不以睡眠電圖數字定案。
- 都要求充足的睡眠機會,排除單純睡眠剝奪。
- 都要求白天功能層面的代價,把「睡得少但不苦」的短睡眠者排除在外。
- 都以 3 個月為慢性化的時程門檻。
- 對共病採同一立場:失眠與精神疾患、身體疾病並存且值得獨立關注時,可並列診斷,不必判定因果。
兩手冊相異之處
- 頻率門檻:DSM 寫明「每週至少 3 晚」;ICD-11 寫「至少每週數次」。每週只有一兩晚失眠但白天嚴重受影響的個案,ICD-11 的文字可涵蓋,DSM 不符合。臨床影響:跨手冊轉登錄時,這類個案會從「其他特定失眠症」跳到「慢性失眠」,編碼意義明顯位移。
- 診斷分立:ICD-11 給短期失眠獨立代碼 7A01;DSM 的急性失眠(少於 3 個月)要用「其他特定失眠症」編碼並註明原因。對病程追蹤與保險申報,ICD-11 的寫法直接、DSM 的寫法要多一段敘述。
- 白天症狀的寫法:ICD-11 列舉疲倦、情緒症狀、認知受損等白天表現作為要件內容;DSM 把白天影響放在準則 B 的困擾/損害條款。實質重疊,但 ICD-11 的門檻落在「有白天症狀」,DSM 落在「臨床顯著困擾」。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 7A00/7A01 本身即以病程分立,另有未特定碼 7A0Z;無嚴重度標示。DSM 只有失眠症一個診斷,以標示處理病程:陣發性(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持續性(3 個月以上)、復發性(1 年內兩次以上發作);並有「伴隨精神疾患/伴隨身體疾病/伴隨另一睡眠障礙」三種共病標示,均沿用 F51.01。轉換時,ICD-11 的 7A00 大致對應 DSM「持續性」失眠,7A01 對應 DSM「其他特定失眠症(急性失眠)」。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 與正常範圍的分界:沒有白天功能影響的睡眠不滿意不構成障礙。
- 與其他睡眠-清醒障礙、精神疾患、身體疾病、物質/藥物的分界:以「獨立臨床關注焦點」原則處理,不是互相排除。
- 需與睡眠機會不足造成的睡眠剝奪區分(要件即內建「充足機會」)。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DSM 逐項列出九類:正常變異與短睡眠者、急性失眠、晝夜節律障礙(延遲型照自己節律睡沒有症狀)、不寧腿症候群、呼吸相關睡眠障礙(多達半數個案有失眠症狀)、猝睡症、類睡症、物質/藥物誘發的失眠型,以及共病判斷原則(失眠超出共病所能解釋或發生於該疾患不存在的時段即可並列)。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 的鑑別清單明顯較長且逐病展開,把不寧腿、呼吸中止、猝睡症都點名;ICD-11 的寫法是原則式(獨立焦點原則),把具體鑑別交給各相關章節。實務上照 DSM 的清單做篩檢,兩手冊都過得去;只照 ICD-11 的原則走,容易漏掉睡眠呼吸中止這類高共病狀況。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 從 DSM 轉 ICD-11 時先問病程:滿 3 個月用 7A00,不滿用 7A01,不要把 DSM「其他特定失眠症」一律掛到 7A00。
- 頻率卡在每週 1-2 晚的個案,登錄 ICD-11 前先確認所採用的臨床版本對「數次」的解讀,避免與機構既有 DSM 慣例衝突。
- DSM 的共病標示(伴隨憂鬱症等)在 ICD-11 以「獨立臨床關注焦點」原則平行處理,編碼時兩邊都要寫,不要只留一邊。
- 主觀性是兩手冊共同底線:多睡監測顯示睡眠量正常但個案痛苦,兩手冊都可以下診斷,不要用客觀數字推翻主訴。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ICD-11 MMS Simple Tabulation(2024-01 版),7A00、7A01、7A0Z 節;診斷描述內容取自 icd.who.int 官方瀏覽器(2026-01 版)。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Insomnia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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