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發性精神行為症候群(Secondary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ndromes)|ICD-11 6E60–6E6Z vs DSM-5-TR「因另一身體疾病」與物質誘發診斷

一分鐘摘要

「身體疾病直接造成精神症狀」要怎麼編碼,是兩手冊體系層級的分歧:ICD-11 開了一整章(6E60–6E6Z),以「病因」為組織軸,用一組症候群亞型涵蓋所有表現——續發性神經發展、精神病、情緒、焦慮、強迫相關、解離、衝動控制、神經認知、人格改變、緊張症;DSM-5-TR 則以「症候」為組織軸,把歸因做成各章內的「因另一身體疾病(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診斷,物質/藥物誘發另成一族、有自己的一個月規則。歸因要件兩邊內容一致:疾病「已知能產生」此症狀、病程與因果一致、無法用譫妄失智或原發性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嚴重到值得臨床關注——個案層面的判斷可以互換,但同一個案兩邊的診斷名與碼完全長得不一樣(ICD-11 的 6E62.0,對 DSM 的 F06.32 depressive disorder due to hypothyroidism)。實務最大的坑在物質相關症狀:ICD-11 的續發性章把物質與藥物排除在外,轉換時兩條路都要檢查。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續發性精神或行為症候群(secondary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disorders and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依症候散在各章:「○○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物質相關為「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 disorder」
代碼 6E60 神經發展;6E61 精病性(.0 幻覺/.1 妄想/.2 兩者/.3 未特定);6E62 情緒(.0 憂鬱/.1 躁/.2 混合/.3 未特定);6E63 焦慮;6E64 強迫相關;6E65 解離;6E66 衝動控制;6E67 神經認知;6E68 人格改變;6E69 緊張症;6E6Y/6E6Z 精神病 F06.0–F06.2;情緒 F06.3x;焦慮 F06.4;人格改變 F07.0;緊張症 F06.1;殘餘類別 F06.8/F09;物質誘發依物質與症候編碼
所屬章節 第21章(CDDR 第21章,獨立章節) 分散:精神病、情緒、焦慮、強迫、人格、神經認知各章+第23章 其他精神障礙
歸因措辭 直接病理生理後果(direct pathophysiological consequence) 直接生理後果(direct physiological consequence)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章節共同邏輯)

明顯的心理或行為症狀,判斷為「非分類於精神行為章節之身體疾病」的直接病理生理後果,依據病史、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查。成立的條件:

  1. 該身體疾病是「已知能夠產生這些症狀」的疾病。
  2. 症狀的病程(起病、緩解、對病因疾病治療的反應)與「由該疾病引起」的因果關係一致。
  3. 症狀無法用譫妄、失智症、其他精神疾患(思覺失調症、情感疾患等)或藥物物質作用(含戒斷)更好地解釋。
  4. 症狀的嚴重度足以成為特定的臨床關注焦點。

章節總則另規定:症狀不能是「對重病的心理反應」(如被診斷危及生命疾病後的調適障礙或焦慮);缺乏生理連結的證據時,通常不應給予續發性症候群的診斷。6E67 續發性神經認知症候群另設時程門檻:缺損不符合譫妄、輕度 NCD、失憶性障礙或失智的要件,病程短(例如少於 1 個月),且預期隨病因疾病治療而緩解。

DSM-5-TR(2022)診斷準則

以憂鬱症為例的 due-to 共同骨架(各章同構):突出的持續情緒障礙主導臨床圖像;病史、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查證實是另一身體疾病的直接病理生理後果;無法用另一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例如以重病為壓力源的調適性疾患);並非只出現在譫妄病程中;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功能損害。歸因判斷的三個考點:身體疾病的發生、惡化或緩解與症狀在時間上對應;症狀不符合獨立精神疾患的典型(發病年齡或病程不典型、無家族史);文獻支持該疾病經生理機制造成此類症狀。編碼時病因疾病名稱寫進診斷名且疾病碼列在前(如 E03.9 hypothyroidism; F06.31 depressive disorder due to hypothyroidism,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物質/藥物誘發族的共同骨架:症狀在中毒或戒斷期間或之後不久、或用藥後出現;該物質有能力製造此症狀;無法用獨立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症狀出現在嚴重中毒、戒斷或用藥之前,或急性期結束後持續相當時間——例如至少一個月——支持獨立疾患);並非只出現在譫妄病程中;造成困擾或功能損害。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歸因三寶一致:「已知能產生此症狀的疾病」+「時序與病程和因果一致(治了身體、症狀退去是最有力的證據)」+「排除原發性精神疾患與譫妄失智的更好解釋」。
  2. 都排除「對重病的心理反應」:可診斷調適障礙、焦慮、憂鬱或原發性精神病時,不下續發性/due-to 診斷。
  3. 都要求證據來自病史、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查,且都把不典型線索當作提高續發性可能的訊號——晚發、突然起病、伴隨神經學或內科症狀;視、嗅、味幻覺特別指向身體或物質病因(First 手冊明文;ICD-11 在續發性精神病症候群的附加特徵列出同方向描述:幻覺較常是視、觸、嗅、味覺,思考解組不明顯,妄想較單純片段)。
  4. 都要求病因疾病另碼(DSM 碼在前;ICD-11 用他章疾病碼),且都設「並非只出現在譫妄中」的關卡。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組織軸 病因為軸:一整章、症候群亞型對應各表現 症候為軸:歸因散在各章的 due-to 診斷 同一位甲狀腺低下合併重鬱樣發作的個案:ICD-11 記 6E62.0+甲狀腺疾病碼;DSM 記 F06.32——內容等價,但檢索與會診溝通時「一邊在續發章、一邊在憂鬱章」
物質與藥物 被排除在續發章之外:屬於物質中毒/戒斷典型範圍的症狀,診斷物質誘發的對應疾患(物質章 6C4x 系) 物質/藥物誘發診斷自成一族、與 due-to 並列,且明定一個月規則(急性期後持續逾一個月支持獨立疾患;NCD 與幻覺劑持續知覺障礙除外) 兩手冊都把物質路徑與身體疾病路徑分開,但 DSM 有明文的持續期門檻;ICD-11 的續發章總則只寫「含戒斷的藥物物質作用能更好解釋時除外」,時程判斷退回各物質章
憂鬱亞型 6E62.0 憂鬱/6E62.1 躁/6E62.2 混合/6E62.3 未特定,無「是否達重鬱發作全貌」的分級 F06.3x 分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未達重鬱發作全貌)、with major depressive-like episode(達全貌)、with mixed features 三級 同一個案在 DSM 端要多判一層「發作全貌與否」;轉 ICD-11 時這個分級收進 6E62.0 一個碼
神經認知的歸置 神經認知的歸因主要落在第18章(6D70–6D8Z 各病因型),6E67 只收「不符合任何 NCD 要件、短於約 1 個月、預期可逆」的缺損 譫妄與 major/mild NCD 的 due-to 型都在神經認知章內,NCD 端另設 probable/possible 確定性分級 「中風後三週、未達 NCD 門檻的可逆認知缺損」在 ICD-11 有專碼 6E67;DSM 沒有對應類別,只能掛 F06.8 殘餘類別或 wait-and-see
人格與緊張症 6E68 續發性人格改變、6E69 續發性緊張症(要件放緊張症章)都在續發章內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 在人格障礙章(F07.0);緊張症伴隨另一身體疾病在緊張症段(F06.1) 內容對應,章節位置不同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亞型就是症候清單本身(6E60–6E69+6E6Y/6E6Z),各亞型內再依主要症狀分碼(如 6E61.0–.3、6E62.0–.3);無嚴重度或病程標示。DSM-5-TR 沒有集中的亞型表,對應結構散在各章:情緒類的 F06.3x 依特徵分三碼、精神病類 F06.0–F06.2 依幻覺妄想分、物質誘發族再乘上發生時窗標示(with onset during intoxication/withdrawal/after medication use)與共病使用疾患的第四位碼(1 輕度、2 中重度、9 無)。CDDR 附錄的 ICD-10 對照表把 6E61 對到 F06.0/F06.2、6E62 對到 F06.3、6E65 對到 F06.5、6E68 對到 F07.0、6E69 對到 F06.1、6E67 對到 F06.8——ICD-11 的十個症候家族,在舊編碼世界全部擠在 F06 一族,這個對照本身就說明了兩體系的歧異。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原發性精神疾患:表現可能很像;確立「已知能產生此症狀的身體疾病」與時間順序是關鍵,晚發、突然、伴隨神經學症狀提高續發性可能。
  2. 譫妄:注意力與覺察的障礙、一天內波動;續發性症候群(除特別說明外)不伴隨注意力障礙與嚴重認知缺損。
  3. 失智症:跨兩域以上、先前功能的下降;失智病程中的精神症狀用失智的行為心理標示(6D86)記錄,不另下續發性症候群。
  4. 對重病的心理壓力反應:屬可診斷的精神疾患(急性短暫精神病、創傷後壓力症、憂鬱症、調適障礙)就診斷該疾患。
  5. 藥物或物質造成的症狀:先確認治療用藥在該劑量與期間已知會造成此類症狀(如巴金森病的多巴胺促效劑 pramipexole 與賭博行為),再確認時序;屬中毒或戒斷典型範圍者診斷物質誘發的對應疾患。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DSM 的處理是流程性的: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把身體疾病與精神症狀的關係分成五種(直接生理效應、心理機制、治療藥物造成、精神症狀加重身體疾病、純屬巧合),並把「排除物質病因」列為每棵決策樹的第一步,直言漏掉物質病因是臨床上最常見的診斷錯誤。各章 due-to 診斷的鑑別段反覆出現同一組對照:與獨立精神疾患(以時序、家族史、典型性區分)、與物質誘發診斷、與譫妄、與調適障礙。

鑑別邏輯的差異

判斷的內容兩手冊相同,差別在「判斷完放哪裡」:ICD-11 把歸因判斷集中在一章,符合條件就橫向換亞型(同一個案這個月是 6E62.0、下個月若出現妄想改記 6E61.1);DSM 的歸因跟著症候走,症候變了診斷就跨章搬家(F06.3 換成 F06.2)。另一個實務差異在殘餘類別:ICD-11 每個症候家族都有 Y/Z 碼;DSM 跨症候的殘餘只有 F06.8/F09 一組,症狀型態的資訊要靠診斷名的文字。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診斷名會整組換掉:從「續發性情緒症候群,伴隨憂鬱症狀(6E62.0)」轉 DSM,要改寫成「depressive disorder due to(病因疾病名)」並依 F06.3x 分級判斷發作全貌,再落碼。
  2. 物質嫌疑犯永遠先查:兩手冊都把物質與藥物從「身體疾病直接造成」的路徑裡抽出去;類固醇、干擾素、多巴胺促效劑與戒斷狀態走 DSM 的物質誘發族或 ICD-11 的物質章(6C4x),不要錯掛 6E60 系。
  3. 一個月規則只在 DSM 有明文:物質停用後症狀持續超過一個月支持獨立精神疾患;ICD-11 原文未見同款數字。
  4. 認知缺損的路徑分流:時程短(少於約 1 個月)、預期可逆的走 ICD-11 的 6E67;符合譫妄或 NCD 要件的回到第18章。DSM 沒有 6E67 的對應類別,這是「ICD-11 有碼、DSM 無碼」的點。
  5. 病因碼的先後要照規矩:DSM 把病因疾病碼列在 due-to 診斷之前;ICD-11 病因另碼,摘要時把病因疾病碼放在最前面,兩邊都接得上。
  6. 「心理反應」與「生理後果」的分界要寫明:同樣是「得知重病後的精神症狀」,走調適障礙還是續發性症候群,決定了治療是處理壓力反應還是處理身體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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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Secondary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disorders and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6E60–6E6Z)章。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各章 Mental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標題群及 Other Mental Disorders and Additional Codes(F06.8、F09)。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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