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神經認知障礙症(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ICD-11 6D71 vs DSM-5-TR G31.84

一分鐘摘要

輕度神經認知障礙症(即過去所稱輕度認知障礙,MCI)是 DSM-5 在 2013 年新設、ICD-11 跟進納入的診斷,兩手冊都以「一個以上認知域的輕度下滑+主觀與客觀兩路證據+獨立生活功能未受明顯干擾」為核心,臨床上概念可以互換。最關鍵的差異在證據的量化寫法:DSM-5-TR 給了明確的測驗落點(輕度 NCD 典型落在常模下 1–2 個標準差,即第 3 至第 16 百分位;重度 NCD 為 2 個標準差以上,第 3 百分位以下),ICD-11 的 CDDR 只寫「標準化神經心理/認知測驗的客觀受損證據,無測驗時以其他量化的臨床評估代替」,沒有給 SD 門檻——同一份測驗報告在 DSM 是 1.4 個標準差的 borderline 個案,兩邊都要靠臨床判斷,但 DSM 至少有錨點。其次是編碼哲學相反:病因已知時,DSM 的輕度 NCD 一律編 G31.84、不另加病因碼;ICD-11 的 6D71 要求把病因疾病碼一起下。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輕度神經認知障礙症(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取代「輕度認知障礙 MCI」一詞) 輕度神經認知障礙症(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代碼 6D71(病因另碼;病因不明可加 8A2Z) G31.84(各身體病因皆同碼);物質/藥物誘發按物質編碼;未特定 R41.9
所屬章節 第6章 神經認知障礙(CDDR 第18章) 神經認知障礙症章
納入時間 ICD-11 首度納入(取代 MCI 一詞) DSM-5(2013)新設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一個或多個認知域(注意力、執行功能、語言、記憶、知覺動作、社會認知)相對於年齡與病前認知水準的預期,出現「輕度」的受損。
  2. 受損代表從個人過去功能水準的下滑。
  3. 受損尚未嚴重到明顯干擾個人、家庭、社會、教育、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的活動表現。
  4. 證據有兩路:(a)本人、知情者或臨床觀察的資訊;(b)標準化神經心理/認知測驗顯示的客觀受損證據,無法施測時以其他量化的臨床評估代替。
  5. 認知受損不能歸因於正常老化。
  6. 受損「可以」歸因於神經系統後天疾病、頭部外傷、感染或其他影響腦部的病程、特定物質或藥物、營養缺乏或毒物暴露;病因也可能不明。
  7. 症狀無法用其他神經認知障礙症、物質中毒或戒斷、或其他精神疾患(如 ADHD、思覺失調症、情緒障礙症、創傷後壓力症、解離症)更好地解釋。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準則 A:一個或多個認知域(複雜注意力、執行功能、學習與記憶、語言、知覺動作、社會認知)從過去表現水準出現「幅度不大的(modest)」認知下滑,依據(1)本人、知情者或臨床工作者對認知下滑的關切,加上(2)認知表現的輕度受損,最好有標準化神經心理測驗佐證,沒有時以其他量化的臨床評估代替。
  • 準則 B:認知缺損不干擾日常活動的獨立性(付帳單、管理藥物等複雜工具性日常活動仍可自理,但需要更多努力、補償策略或配合調整)。
  • 準則 C:認知缺損不只在譫妄的情境下出現。
  • 準則 D:認知缺損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如重鬱症、思覺失調症)更好地解釋。
  • 診斷特徵內文:輕度 NCD 的測驗表現典型落在常模下 1–2 個標準差(第 3 至第 16 百分位);重度 NCD 為 2 個標準差以上(第 3 百分位或以下)。兩者都是「典型上」的參考值,且必須對照個人先前的表現解讀。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都用同一份六認知域清單(注意力、執行功能、語言、記憶、知覺動作、社會認知),都要求一域以上、輕度/幅度不大的下滑。
  2. 都要求「主觀路+客觀路」雙重證據:本人或知情者的資訊,加上標準化測驗;測驗做不到時都接受量化的臨床評估替代。
  3. 都以「獨立生活保留」定義輕度級:複雜工具性活動靠努力與補償策略還能維持(ICD-11 舉搭車、備餐;DSM 舉付帳單、管藥物),基本日常活動(穿衣、洗澡)都保存。
  4. 都排除譫妄情境與其他精神疾患的更好解釋;ICD-11 另明文排除物質中毒與戒斷。
  5. 都視此診斷為可能穩定、可能進展到失智、也可能隨病因治療改善的中介狀態,且都保留「正常老化與否以年齡常模判定」的界線。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量化門檻 未給 SD 或百分位的數字,只要求「標準化測驗的客觀受損證據」 內文明訂:輕度 NCD 典型為常模下 1–2 SD(第 3–16 百分位) 測驗落在 1.5 SD 的個案,DSM 有明確參考錨點可寫「符合輕度 NCD 範圍」;ICD-11 依賴整體臨床判斷。反向個案(1 SD 以內但自覺明顯退步)兩邊都會卡在「是否代表下滑」的判斷
老化排除 必要要件明列「不能歸因於正常老化」,界線以年齡常模判斷 準則未單列老化排除,靠「相對於預期水準的下滑」與常模詮釋處理 結果大致相同,但 ICD-11 把常模檢核寫成必要關卡,病歷上要留測驗與常模的證據
病因碼 病因已知時「應」同時給病因疾病碼(含物質使用疾患);病因不明可加 8A2Z 一律 G31.84,明文「不得」為推定病因另加碼(物質誘發除外) 同一位維生素 B12 缺乏的輕度 NCD 個案:ICD-11 記 6D71+B12 缺乏疾病碼;DSM 只記 G31.84,病因寫在診斷名裡。跨手冊轉換時病因資訊的位置不同
行為心理症狀標示 無(6D86 標示只適用於失智症) 「伴隨/未伴隨行為困擾」標示(不能編碼但要記錄),並可用 F06 系列另碼標註因同一病因引起的精神症狀 輕度階段出現明顯憂鬱或焦慮症狀時,DSM 有標示與另碼可用;ICD-11 直接下情緒診斷即可

亞型與標示比較

兩手冊的輕度 NCD 都沒有嚴重度亞碼(嚴重度分級是失智/major NCD 的事)。病因亞型兩邊都列同一組清單(阿茲海默症、額顳葉退化、路易體症、血管性、創傷性腦傷、物質/藥物、HIV、普里昂病、巴金森氏病、亨丁頓氏病、另一身體疾病、多重病因、不明),但落點相反:ICD-11 用「另加病因碼」保留病因資訊;DSM 的輕度 NCD 不管病因為何都是 G31.84,病因只在診斷名陳述。DSM-5-TR 另提醒:輕度階段的病因確定性本來就低,常常只能下「未特定」。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正常老化:表現符合年齡常模預期即不診斷;臨床關注但未達障礙時可用症狀碼 MB21.0(年齡相關認知退化)。
  2. 譫妄:注意力、定向、覺察的急性全面障礙,意識清楚與功能未受明顯干擾是 6D71 的定位。
  3. 失憶性障礙症:記憶減損嚴重到影響功能而其他認知域無顯著缺損;6D71 即使以記憶為主,也未達干擾日常的程度。
  4. 失智症:兩域以上明顯受損+功能顯著影響;兩者認知域可能類似,分界在嚴重度與功能。
  5. 其他精神疾患的認知症狀:憂鬱、焦慮、創傷後壓力症、解離症、思覺失調症、ADHD 都能解釋時,不另下 6D71。
  6. 睡眠-覺醒障礙症:失眠、睡眠呼吸中止個案常主訴記憶變差;認知問題主要來自睡眠時,先診斷與治療睡眠問題,不加下 6D71。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DSM 在此章的處理是跨診斷的:譫妄(準則 C 明文排除)與重度 NCD(以獨立性有無分界)是結構上的兩條界線;病因亞型各論重複提醒與憂鬱、甲狀腺功能低下、維生素 B12 缺乏等可逆原因區分,並強調高功能個案的「常模內退步」與低教育個案的「測驗分低」都可能誤導,須以個人先前表現為基準。阿茲海默型輕度 NCD 的內文指出:典型以記憶與學習受損起病,但輕度階段病因確定性低,常只能診斷未特定 NCD。

鑑別邏輯的差異

ICD-11 把「睡眠-覺醒障礙症」列成獨立邊界,DSM 沒有對應段落——臨床上失眠與呼吸中止個案的認知抱怨極常見,這是 ICD-11 實務上多給的一條路標。DSM 的強項是把測驗數字的詮釋陷阱(常模選擇、教育與文化、測驗情境、身體狀況干擾)寫得細,並明說 1–2 SD 只是「典型」不是硬門檻;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在決策樹中把輕度/重度 NCD 依「獨立性是否受損」切開,再往病因走,順序與兩手冊一致。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測驗報告要同時放「分數、常模、SD 落點」:ICD-11 雖無硬門檻,但有客觀測驗這道必要關卡;轉 DSM 時 SD 數字直接對上 1–2 SD 的參考區間。
  2. 「獨立生活未受干擾」是輕度級的生命線:病歷要寫出複雜工具性活動還能做、但靠補償策略——這句話在兩手冊都是與失智症分界的證據。
  3. 病因資訊的位置:從 DSM 轉 ICD-11 要記得補病因疾病碼(或 8A2Z);從 ICD-11 轉 DSM 要把病因寫進診斷名,不要因為「只有一個碼」就漏掉病因。
  4. 只有主觀抱怨、沒有客觀測驗的個案,兩手冊都不能確診;先排憂鬱、焦慮、睡眠與藥物,這是兩手冊鑑別清單的最大公約數。
  5. 輕度行為心理症狀(情緒低落、睡眠困擾、焦慮)在 ICD-11 無標示可下,用情緒或睡眠診斷處理;DSM 側記得寫「with behavioral disturbance」標示與 F06 另碼。

需要進一步的專業協助嗎?

歡迎預約李政洋身心診所有相關經驗的心理師,讓專業人員陪你一起整理這些困擾,逐步理解它們背後的情緒需要。


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D71 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目前健保門診號碼 立即來電 02-2762-0086 加入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