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障礙症(Factitious Disorders)|ICD-11 6D50/6D51 vs DSM-5-TR F68.10/F68.A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核心判準一致:偽造、謊報或故意誘發症狀或傷害,伴隨已確認的欺瞞,且欺瞞在沒有明顯外在好處時依然存在——這也是它與詐病的分界線。結構上有兩個大差異。第一,ICD-11 在 CDDR 給人為障礙症獨立成章(第17章),分「施於自己」(6D50)與「施於他人」(6D51,舊稱代理型)兩個診斷;DSM-5-TR 把人為障礙症放進「身體症狀及相關障礙症」章(第9章),同樣分加諸於自身(F68.10)與加諸於他人(F68.A,原名 factitious disorder by proxy)兩型,另加單次/復發發作的標示。第二,欺瞞動機的寫法不同:ICD-11 的要件寫「欺瞞行為並非單純受明顯外在獎賞或誘因所驅動」,並在附加特徵把本症理解為「生病行為與生病角色的障礙」;DSM-5 已把「為了取得生病角色」的動機要求拿掉(First 手冊說明理由是動機無從確認),準則 C 改寫成行為層次——「在沒有明顯外在獎賞時,欺瞞行為依然明顯存在」。與患病症的鑑別,兩手冊結論相同(真實的症狀體驗 vs 有證據的偽造),但類別名稱與切分方式不同,是跨手冊溝通最常踩的坑。##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人為障礙症(factitious disorders):施於自己(6D50)、施於他人(6D51)、未明示(6D5Z) 人為障礙症:加諸於自身(imposed on self)、加諸於他人(imposed on another)
代碼 6D50/6D51/6D5Z F68.10/F68.A(ICD-10-CM F68.10/F68.A)
所屬章節 CDDR 第17章 人為障礙症(獨立章節;屬 ICD-11 第6章) Section II 第9章 身體症狀及相關障礙症
發作標示 單次發作/復發發作(兩次或以上事件)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6D50 施於自己)

  1. 裝病、偽造或故意誘發醫學、心理或行為層面的徵象、症狀或傷害,且與已確認的欺瞞(identified deception)有關;若原本就有某種疾病,個案故意加重現有症狀,或偽造、誘發額外症狀。
  2. 個案依這些偽造或自我誘發的徵象、症狀與傷害尋求治療,或以生病、受傷、功能受損的樣貌呈現自己。
  3. 欺瞞行為並非單純受明顯外在獎賞或誘因所驅動(如請領失能給付、逃避刑事追訴)。
  4. 行為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如思覺失調症或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

6D51 施於他人:同樣四條,對象換成另一個人(最常見為受扶養兒童);診斷下在製造症狀的人身上,不是被呈現為生病的人身上;偶爾被製造症狀的是寵物。被呈現為生病的對象在許多情況屬虐待受害者,應依第23章(疾病外因)另碼分類。與常態的界線:為了讓治療被優先而誇大症狀、但無偽造證據者,不構成診斷。

DSM-5-TR(2022)診斷準則(加諸於自身,F68.10)

  • 準則 A:偽造身體或心理的病徵或症狀,或誘發傷病,伴隨已確認的欺騙。
  • 準則 B:個案把自己呈現給他人為生病、失能或受傷。
  • 準則 C:在沒有明顯外在獎賞時,欺騙行為依然明顯存在。
  • 準則 D:行為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例如妄想症或其他精神病性疾患。
  • 加諸於他人(F68.A):準則 A、B 改為在另一人(受害者)身上偽造或誘發、把受害者呈現為生病;註記明文:診斷給加害者,不是受害者;受害者可能被給予受虐診斷(如 T74.12X);加害者若也偽造自身疾病,兩個診斷可並列。原文強調診斷著重客觀確認偽造的存在,不強調偽造者的動機;偽造方法分誇大、捏造、模擬、誘發四類。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核心都是「有證據的欺瞞」:症狀是被製造、偽報或故意誘發的,這是與身體症狀類診斷的分水嶺。
  2. 都要求外在誘因無法解釋此行為——詐病的界線一致:圖的是錢、躲官司、躲兵役、拿藥。
  3. 都把診斷下在行為人身上,不給被呈現為生病的對象;都提到寵物情境;都允許加害者同時有兩型診斷。
  4. 都設「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解釋」的排除(都舉精神病性障礙)。
  5. 都接受原有真實疾病的存在:人為障礙症可以加重真病,下了這個診斷不等於沒有真實病。

兩手冊相異之處

面向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章節定位 獨立章節(CDDR 第17章) 併入身體症狀及相關障礙症(第9章),理由是個案多以身體症狀與疾病信念呈現 檢索與照會路徑不同;DSM 概念上視之為生病知覺與身分問題的一環
動機寫法 「並非單純受外在獎賞驅動」;附加特徵保留生病角色(sick role)與尋求醫療關注的描述 準則 C 改為行為層次「無外在獎賞時依然存在」;DSM-5 移除生病角色動機要求 兩邊實務上都以行為證據為準,但 ICD-11 文件仍承載動機語言,司法報告引用時要留意
加重既有疾病 寫進要件本文(故意加重現有症狀) 準則只寫偽造或誘發;「誇大」列為四種方法之一 以誇大真病為主要樣貌的個案,ICD-11 的文字依據更直接
發作標示 單次/復發發作(≥2 次事件) 病程資訊在 ICD-11 以文字記錄
未明示型 有(6D5Z) 無未明示型人為障礙症專碼 資訊不足時 DSM 端需另尋章內剩餘類別或暫緩診斷
兒童青少年 明文可發生於青少年、幼兒亦曾被辨識(發燒、酮酸中毒、自傷、自我注射等) 病程段寫發病多在成年早期 未成年個案在 ICD-11 有較直接的依據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亞型就是兩個方向:6D50 對自己、6D51 對他人,另設 6D5Z 未明示。DSM-5-TR 同樣兩型(imposed on self/imposed on another,後者標明原名 factitious disorder by proxy),外加單次/復發發作標示。ICD-11 無發作標示,也無嚴重度限定詞。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與身體困擾障礙症、慮病症(健康焦慮)的界線:兩者也可能誇大症狀以讓照護被重視,但沒有偽造或故意誘發的證據。
  2. 與解離性神經症狀症的界線:症狀與神經學檢查不一致,但不是裝出來或自己誘發的。
  3. 與詐病的界線(最重要):詐病由明顯外在誘因驅動(躲刑事追訴、拿精神作用藥物、躲兵役、請領給付、改善居住條件),不視為精神疾病,歸第24章。
  4. 與其他自傷行為的界線:自傷者的說謊通常是為了讓自己「看起來沒那麼病」,方向與人為障礙症相反。
  5. (6D51)與出於動機之虐待欺瞞的界線:照顧者只為逃避刑責或兒少保護介入而謊報傷因,不診斷 6D51;需臨床判斷另有動機(如獲得醫療人員的關注與讚賞)。
  6. (6D51)與伴隨精神病症狀之疾患:命令式幻聽或妄想影響下傷害他人(含子女),通常除逃避刑責外無伴隨傷害的欺瞞。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身體症狀障礙症與患病症(illness anxiety disorder):過度關注與求醫,但無提供假資訊或欺瞞的證據;症狀是真實經歷的。
  2. 詐病:核心分水嶺在動機;兩者不互斥,單一個案動機可能多重且隨情境移動。
  3. 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症(轉化症):症狀與神經生理不一致但真實;人為障礙症有偽造的證據。
  4. 邊緣型人格障礙症等伴隨自我傷害的疾患:人為障礙症要求傷害伴隨欺騙。
  5. 兒童或老人虐待(vs 加諸於他人):只為自保而謊報傷因者不診斷;被發現說謊遠超過自保所需者,診斷加諸於他人。
  6. 真實的身體或精神疾病:表現不像任何已知疾病會提高可能性,但兩者可並存。

鑑別邏輯的差異

清單幾乎互為鏡射,差別在類別語言與一個程序性觀點。類別語言:ICD-11 的身體困擾障礙症是單一診斷,DSM 拆成身體症狀障礙症與患病症兩個;ICD-11 的解離性神經症狀症對應 DSM 的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症,跨手冊報告需註明對應。程序性觀點來自 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其六步驟架構把「先排除詐病與人為障礙症」列為第一步——一旦症狀可能是假的,所有後續鑑別都失去基礎;同一本書也記錄了 DSM-5 移除生病角色動機要求的理由(動機難以確認)。這個「先問真假」的順序對 ICD-11 評估同樣適用,ICD-11 原文雖設各條界線,沒有把程序寫得這麼明白。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診斷成立後對應簡單:6D50↔F68.10、6D51↔F68.A;但 6D51 的受害者在 ICD-11 用第23章外因碼、DSM 用 T74.12X 類受虐碼,兩套編碼要並行。
  2. 文件語言:ICD-11 的「非單純受外在誘因驅動」與 DSM 的「無外在獎賞時依然存在」結論一致,但 ICD-11 保留生病角色的動機描述;司法用途建議以兩手冊共有的行為證據寫法為主。
  3. 以誇大真病為主要樣貌的個案:ICD-11 要件直接涵蓋「加重現有症狀」,DSM 端引診斷特徵段的四方法(誇大、捏造、模擬、誘發)補強。
  4. 照顧者謊報虐待傷因的個案:兩手冊判準同為「是否另有自保以外的動機」,紀錄要具體寫出謊言超出自保的部分。
  5. 跨院就醫紀錄的系統性比對是共通的證據基礎;不靠單一線索、不靠動機推測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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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D50、6D51 Factitious disorder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Factitious Disorder Imposed on Self / Imposed on Anoth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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