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ICD-11 6D34 vs DSM-5-TR F65.81

一分鐘摘要

摩擦症在兩手冊的要件幾乎逐字對應:喚起焦點都是「觸碰或摩擦未同意的人」,障礙門檻都是「已對未同意者行動」或「為此受苦」,多數個案可以直接互換。漂移的位置和其他求偶障礙相同:DSM-5-TR 寫明至少 6 個月的期間,ICD-11 只說「持續、聚焦且強烈」;DSM-5-TR 的痛苦門檻包含功能損害,ICD-11 只寫明顯苦惱;DSM-5-TR 有受控環境與完全緩解標示,ICD-11 無亞型。年齡上兩手冊都未設數字下限,但 ICD-11 要求兒童不做診斷、青少年極度審慎,DSM-5-TR 只提醒年幼個案與沒有性動機的行為規範障礙行為難以區分。ICD-11 章節總架構(涉及未同意者才構成障礙、需行動或明顯苦惱;獨自或合意偏好歸 6D36)與 DSM-5-TR 的兩段式 paraphilic disorder 定義(痛苦或損害,或對他人的傷害或風險)+6 個月期間同向;本診斷是三個求偶障礙中唯一以身體接觸為準則核心的。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 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
代碼 6D34 F65.81(ICD-10-CM F65.81)
所屬章節 第6章 性偏好障礙組塊(CDDR 第16章) Section II 第19章 性偏好障礙症(求偶障礙群)
年齡下限 無數字;兒童不做、青少年極度審慎 無年齡下限(原文無準則 C)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持續、聚焦且強烈的性喚起模式,表現於反覆出現的性念頭、性幻想、性衝動或性行為,焦點涉及觸碰或摩擦未同意的人。
  2. 個案必須曾依這些念頭、幻想或衝動付諸行動,或因此明顯苦惱(marked distress)。

配套規定:兒童不做此診斷,青少年僅能以極度審慎考慮;單次或極少數行為一般不足以支持診斷(可能有酒醉、機會等其他解釋);未自陳內在經驗時,偏好性色情內容、相對偏好、計畫性反覆尋找機會可佐證。定義上排除經對方同意的觸碰或摩擦。章節總論:與持續喚起模式無關的短暫、衝動、投機或物質相關行為,不應下性偏好障礙診斷。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準則 A:至少 6 個月,反覆且強烈地因觸碰或摩擦未同意的人而產生性興奮,以幻想、性衝動或行為呈現。
  • 準則 B:已將性衝動付諸行動且對象是未同意的人,或性衝動、幻想在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造成臨床上顯著的苦惱或損害。
  • 無年齡下限;原文提醒兒童青少年也可能對不願者觸碰但不構成診斷,年幼個案與沒有性動機的行為規範障礙行為難以區分。
  • 標示:在受控環境中;完全緩解(非受控環境至少 5 年未行動、無苦惱或損害)。
  • 否認者:反覆行為同時支持準則 A 與 B;「反覆」通常指多名被害人各在不同場合,對同一人多次場合或有佐證亦足;承認強烈摩擦性興趣即可滿足 A。多名被害人為充分而非必要條件。盛行率資料:美加一般人口成年男性曾發生未受邀請之性接觸或摩擦行為可能高達 30%,但「強烈慾望」與「持續行為」僅分別為 3.8% 與 0.7%;性偏好門診男性族群約 10%–14% 符合準則。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喚起焦點同為對未同意者的觸碰或摩擦;以身體接觸為準則核心。
  2. 門檻同為行動或苦惱二選一;只符合偏好不構成障礙。
  3. 合意的觸碰兩邊都在定義上排除。
  4. 對否認個案都以反覆行為與佐證為基礎,不依賴自白。
  5. 都警告青少年期難與常態性探索區分,避免病理化。

兩手冊相異之處

面向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時程 「持續」未定月數 至少 6 個月 病程短於 6 個月者 DSM 文字上不符
痛苦門檻 明顯苦惱 臨床上顯著苦惱或功能損害 功能受損(遭停職、被限制進入特定場所)而痛苦輕微者,DSM 可成立;ICD-11 需回到行動門檻
青少年 兒童不做、青少年極度審慎(章節層級規定) 無下限,提醒與行為規範障礙區分 16 歲個案:兩邊都會很保守,但 ICD-11 的審慎要求是明文
亞型/標示 受控環境、完全緩解(5 年) 緩解狀態轉 ICD-11 後無編碼對應
盛行率 本節未提供數字 行為盛行率 30%、門診準則符合率 10%–14% 引用數據時只能標 DSM 端來源

ICD-11 章節總架構把獨自或合意的偏好(戀物、變裝)分出去歸 6D36,摩擦症因一律涉及未同意者的身體,不走那條門檻;DSM 以同章其他診斷分立處理,效果相同。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在 6D34 無亞型或限定詞。DSM-5-TR 無亞型,有「在受控環境中」「完全緩解(至少 5 年)」兩個標示;原文註明緩解描述的是行為與痛苦的緩解,不代表摩擦偏好消失。跨手冊轉換時,緩解資訊以病程文字承載。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與強迫性性行為障礙(6C72):控制失敗的持續模式與特定喚起焦點之別;有相當控制力者一般不並列。
  2. 與物質相關障礙:中毒下的觸碰行為未必反映模式;為行動而使用物質則反映之,兩者可並列。
  3. 與其他精神障礙:雙相第一型躁期/混合期、失智症下的不當觸碰行為。
  4. 與不涉及性偏好障礙之性犯罪:短暫、衝動、投機的行為不等於摩擦症。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摩擦(frotteurism,未達障礙):未行動且無顯著苦惱或損害。
  2. 躁症發作、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智能發展障礙症、因另一身體疾病所致的人格改變、物質中毒、思覺失調症:除非行為亦出現在這些脈絡之外,否則不診斷。
  3. 行為規範障礙與反社會人格障礙:缺針對身體接觸的特定性興趣;年幼個案特別需要這層鑑別。

鑑別邏輯的差異

清單實質相同,重點都是「有沒有性動機的特定模式」。ICD-11 多列非性偏好之性犯罪專條。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補充:物質中毒的去抑制行為缺持續的性興趣模式;多巴胺促效劑可能產生類性偏好樣行為副作用,服藥期間才出現、與平時性行為樣貌不符——對巴金森病共病個案的評估,ICD-11 沒有對應條文,可直接採用這個判準。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未成年個案跨手冊溝通:兩邊都沒有數字下限,但 ICD-11 的「兒童不做、青少年極度審慎」是明文規定;文書上先答「是否已形成反覆模式」,再談診斷。
  2. 只達功能損害、無主觀痛苦的個案(如因案件被解職):DSM 可經損害成立,轉 ICD-11 要重新確認行動史或明顯苦惱。
  3. 大眾運輸場所的單次擠碰事件:無持續模式證據者,兩手冊都不給診斷;轉介來源是司法系統時尤其要守住。
  4. DSM 的完全緩解標示無 ICD 對應,跨系統文件保留 5 年不行動、無痛苦的病程描述。
  5. 共病評估不因手冊而異:暴露症與窺視症是本症最常並列的性偏好障礙(DSM 共病資料),ICD-11 也明文允許多重性偏好障礙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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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D34 Frotteuristic disorder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Frotteuristic Disord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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