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癖(Kleptomania)|ICD-11 6C71 vs DSM-5-TR F63.2

一分鐘摘要

竊盜癖在兩手冊幾乎是同一個診斷:「緊張升高→偷竊→愉悅解脫」的序列兩邊都列為必備,偷的東西都強調「不需要」而非「不用」。兩處寫法差異會造成臨床漂移:其一,DSM-5-TR 把「非為自用或其金錢價值」寫成準則 A 本體、且把「非表達憤怒報復、非回應妄想幻覺」獨立成準則 D;ICD-11 用「缺乏明顯動機」一句涵蓋,卻在附加臨床特徵明文「個案其實可能想要、也用得到偷來的東西,重點是他們不需要」——同款物品已有很多、買得起的個案,在 ICD-11 的條文裡有現成的立足點。其二,ICD-11 有 DSM 沒有的鑑別項:囤積症、多巴胺促效劑(帕金森氏症、不寧腿治療用藥)相關的偷竊,這兩群人在 DSM-5-TR 沒有對應的鑑別指引。時程與次數門檻兩手冊都沒有設。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竊盜癖(kleptomania) 竊盜癖(kleptomania)
代碼 6C71 F63.2(ICD-10-CM)
所屬章節 第6章 衝動控制障礙症 第15章 干擾行為、衝動控制及品行障礙症
亞型/標示 兩手冊皆無 兩手冊皆無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核心必備特徵(五項):

  1. 反覆無法控制想偷東西的強烈衝動。
  2. 偷竊缺乏明顯動機(例示:物品不是為了自用或金錢利益而取得)。
  3. 偷竊或嘗試偷竊之前,張力或情緒喚起升高。
  4. 偷竊當下與緊接其後,體驗到愉悅、興奮、解脫或滿足。
  5. 行為無法以智能發展障礙症、其他精神疾患(例如躁症發作)或物質中毒更好地解釋。

附加臨床特徵:部分個案在偷竊當下出現失憶或其他解離症狀,事後想不起偷竊前後的情緒狀態(包括張力有沒有升高);隨病程,對事前張力的自覺可能越來越少。「個案可能確實想要偷來的物品、也有實際用途,但他們不需要(同一物品有好多個、財力綽綽有餘)」。與常態的界線:為了需要或想要買不起的東西、惡作劇、憤怒報復而偷者不算;因物質使用或賭博的財務壓力而偷竊換錢者也不算。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反覆無法抗拒偷竊物品的衝動,該物品並非個人使用所需,亦非因其金錢價值。
  • B:行竊前一刻,緊張感逐漸升高。
  • C:行竊當下,感到愉悅、滿足或解脫。
  • D:偷竊不是為了表達憤怒或報復,也不是出於妄想或幻覺的反應。
  • E:偷竊無法用品行障礙症、躁期發作或反社會人格障礙症更好地解釋。

描述文本補充:被偷物品通常價值低、個案買得起;得手後常送人或丟棄,偶爾囤積或偷偷歸還;通常不預先計畫、獨自作案;曾嘗試抗拒,知道行為錯誤,常害怕被抓並感到憂鬱或罪惡。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緊張—釋放序列兩邊都是必備要件(ICD-11 必備特徵 3、4;DSM 準則 B、C),這是把竊盜癖與普通竊盜分開的主軸。
  2. 「不需要」是共同的動機門檻:兩手冊都以「沒有自用或變現的需要」界定,ICD-11 補充的判準(同款多個、買得起)DSM 也以「價值低、買得起、得手後送人丟棄」的描述呼應。
  3. 都排除躁症發作、精神病症狀(命令式幻聽、妄想系統)與智能(發展)障礙下的偷竊。
  4. 都不設時程與次數門檻;病程描述幾乎相同(陣發短暫發作夾長緩解、長段偷竊夾緩解、慢性起伏三型)。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不用/不需要」的位置 必備特徵寫「缺乏明顯動機」;「其實想要、也用得到,但不需要」寫在附加臨床特徵 直接寫進準則 A:非個人使用所需、非因其金錢價值 個案偷的東西真的會用(但家裡已有六個同款):兩邊都仍可診斷,ICD-11 有明文依據,DSM 要靠「needed」的字義與描述文本支持
緊張的時間點 「偷竊或嘗試之前」張力升高,並承認病程中自覺可能減弱、部分個案有解離性失憶 準則 B 寫「行竊前一刻」緊張逐漸升高 記不得當時緊不緊張的解離個案:ICD-11 的條文明文容忍這種不確定;DSM 嚴格讀準則 B 會卡住,需靠病史重建
憤怒報復與精神病症狀 沒有獨立條款,由「缺乏明顯動機」與精神病鑑別段吸收 準則 D 獨立排除 為洩憤而偷:兩邊都不診斷;DSM 的病歷要逐項交代,ICD-11 以動機歸因處理
藥物相關偷竊 明列多巴胺促效劑(帕金森氏症、不寧腿症候群用藥)相關的反覆偷竊、起始與用藥對應者不診斷 differential 未提藥物 服藥中個案出現偷竊:ICD-11 有現成鑑別條目,DSM 的臨床工作者要自行類推物質作用邏輯

亞型與標示比較

兩手冊皆無亞型與標示。流行病學描述可互相對照:一般人口盛行率約 0.3%–0.6%(DSM),因順手牽羊被逮捕者中約 4%–24%(DSM);女性診斷顯著較多(DSM 記 3:1;ICD-11 記女性顯著較易被診斷,但臨床表現與嚴重度無性別差異)。發病任何年齡都可能、最常見於青春期晚期,老年才發病罕見(ICD-11);求助個案常已有十年以上的順手牽羊史(ICD-11)。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ADHD:衝動性偷拿跨情境出現,沒有「偷前緊張、偷後快感」的循環。
  2. 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思覺失調症及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症:躁期的揮霍順手牽羊隨發作結束而停止;命令式幻聽或妄想系統下的偷竊不診斷。
  3. 強迫症:強迫行為幾乎不帶本質愉悅;竊盜癖是張力在前、快感在後。
  4. 囤積症:囤積症個案可能以偷竊累積物品,竊盜癖個案也可能囤積贓物;界線在囤積症核心是雜物淹沒生活空間、危及使用與安全。
  5. 品行障礙症與反社會特徵明顯之人格障礙症:偷竊是全面反社會模式的一環、有可辨認動機;竊盜癖個案除偷竊外沒有其他反社會行為。
  6. 物質與藥物作用:中毒期間的偷竊、多巴胺促效劑相關且起始對應用藥的偷竊,都不診斷;未中毒時特徵仍在是區分關鍵。
  7. 失智與次發性人格改變的去抑制、認知或智能受損:不另下診斷。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普通竊盜:無論預謀或衝動都是蓄意,動機是物品的實用性或金錢價值;青少年偷竊也可能為打賭、反叛或成年儀式。
  2. 詐病:為逃避刑事起訴而模擬症狀。
  3. 反社會人格障礙症與品行障礙症:以全面反社會行為模式區分,偷竊只是其中一項。
  4. 躁期發作、精神病性發作、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躁期蓄意或無意的拿取、回應妄想幻覺的偷竊、神經認知受損造成的拿取,都不屬於竊盜癖。

鑑別邏輯的差異

ICD-11 多列了囤積症、多巴胺促效劑與 ADHD 三個鑑別項,切入點是「偷竊還能被哪些臨床狀態產出」;DSM-5-TR 多列了詐病,切入點是司法脈絡下的動機查核,並明白寫出「竊盜癖罕見、順手牽羊常見」的基率提醒。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把竊盜癖與縱火癖並列為「無法抗拒特定衝動」的疾患,行動前緊張升高是共同特徵結構——兩手冊都以這個序列為核心,鑑別清單的差異只是周邊。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診斷可以直接互換;病歷要寫足三件事:偷來的東西後來怎麼處理(送人、丟棄、囤積、歸還)、經濟上是否買得起、有沒有「緊張→得手→解脫」的自述,這三件事同時滿足兩手冊的準則核心。
  2. 解離性失憶或「想不起當時感覺」的個案:ICD-11 條文明文容忍,DSM-5-TR 要靠旁證(歷史模式、家屬觀察)支持準則 B,評估紀錄要補上。
  3. 服用了多巴胺促效劑的個案出現偷竊:先核對起始時間與用藥的對應關係;ICD-11 明文這種情況不診斷竊盜癖,跨手冊報告應採同一結論。
  4. 有品行問題史的青少年:先過品行障礙症這一關(DSM 寫進準則 E、ICD-11 寫在鑑別段),確認偷竊之外沒有其他反社會行為,再考慮竊盜癖。
  5. 司法場域的基率要放在報告裡:被逮捕的順手牽羊者中只有 4%–24% 符合診斷、一般人口不到 1%,「控制不住」的自述本身不等於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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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C71 Kleptomania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Kleptomania。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竊盜癖與縱火癖「行動前緊張」的特徵結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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