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困擾障礙症(Bodily Distress Disorder)|ICD-11 6C20 vs 身體症狀障礙症(Somatic Symptom Disorder)DSM-5-TR F45.1
一分鐘摘要
這一組的診斷概念在兩手冊經歷了同一場改革:都把「醫學無法解釋」移出門檻,改以個案對症狀的過度想法、焦慮與行為當核心,所以已有明確身體疾病的個案兩邊都可以診斷。實際門檻卻有三個落差。時程是頭條:ICD-11 要「至少數個月(例如 3 個月或以上)大多數日子有症狀」;DSM-5-TR 要「處於有症狀的狀態持續通常超過 6 個月」。結構是第二個落差:ICD-11 的過度注意力有兩條路(全神貫注於症狀嚴重度與負面後果——有身體疾病者須明顯超過疾病本質與嚴重度所能解釋;或反覆就醫遠超醫療必要),且「適當檢查與保證後仍持續」是獨立要件;DSM 是想法/感受/行為三項中至少一項。痛苦與損害的關係也不同:ICD-11 要求症狀苦惱「且」顯著功能損害,DSM 準則 A 是「痛苦或干擾」擇一。臨床漂移集中在 3–6 個月之間、功能撐得住、以及「反覆就醫 vs 反覆上網查」這三類個案。
名稱與編碼對照
| 面向 | ICD-11 | DSM-5-TR |
|---|---|---|
| 診斷名稱 | 身體困擾障礙症(bodily distress disorder) | 身體症狀障礙症(somatic symptom disorder) |
| 代碼 | 6C20(亞碼 6C20.0 輕度/6C20.1 中度/6C20.2 重度) | F45.1(ICD-10-CM) |
| 所屬章節 | 身體困擾或身體經驗障礙(CDDR 第 11 節) | 第 9 章 身體症狀及相關障礙症 |
| 嚴重度 | 編碼亞型:輕/中/重 | 文字標示:輕/中/重+持續型+以疼痛為主 |
| 相鄰診斷 | 慮病症(健康焦慮症)6B23 在強迫症相關章節 | 患病症 F45.21 在同章(另檔處理) |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 存在令個案苦惱的身體症狀。典型是多個症狀、隨時間變動;偶爾聚焦單一症狀,通常疼痛或疲勞。
- 對症狀投注過度注意力,表現為:
- 持續全神貫注於症狀的嚴重度或負面後果——已有可能引起或加重症狀之身體疾病者,其關注程度明顯超過該疾病本質與嚴重度所能解釋;
- 或反覆因這些症狀就醫,次數遠超過醫療上必要的程度。
- 即使已接受適當的臨床檢查與檢驗、或醫療人員適當的安撫與保證,過度關注仍持續。
- 症狀是持續的:至少數個月(例如 3 個月或以上)期間,大多數的日子有某些症狀(不必是同一個症狀)。
- 症狀與伴隨的困擾、專注造成個人、家庭、社會、學業、職業等重要功能領域的顯著損害。
- 症狀或伴隨的困擾與專注無法用另一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思覺失調症等原發性精神病、情感性疾患、焦慮或恐懼相關疾患)。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一個(或以上)的身體症狀,令個案痛苦或造成日常生活顯著干擾。
- B:與身體症狀或相關健康顧慮有關的想法、感受或行為過多,至少一項:對症狀嚴重程度有不成比例且持續的想法;對健康或症狀持續高度焦慮;投入過多時間與精力在症狀或健康顧慮上。
- C:雖然任一單一症狀不一定持續存在,「處於有症狀的狀態」是持續的(通常超過 6 個月)。
DSM 原文同時強調:症狀可以伴隨真實疾病(心肌梗塞後身體功能已恢復、症狀相關失能卻持續加重,兩個診斷不互斥);「查無醫學解釋」本身不足以構成診斷。
兩手冊相同之處
- 核心都是「症狀+對症狀的過度反應」:兩手冊都把診斷重心從「找不找得到身體原因」移到心理行為特徵。
- 都不排除有明顯身體疾病的個案:ICD-11 用「關注明顯超過疾病本質與嚴重度所能解釋」、DSM 用「想法感受行為不成比例地過多」,比例原則是共通邏輯。
- 都接受單一症狀的呈現(ICD-11 限疼痛或疲勞;DSM 提最常見是疼痛),也都有典型多症狀、隨時間變動的描述。
- 都要求症狀狀態持續(多數日子、非同一症狀的概念兩邊都有)。
- 都有「不是另一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的排除,都提到這群個案主要出現在一般醫療場域、對心理解釋與轉介常反應負面。
兩手冊相異之處
| 差異點 | ICD-11 | DSM-5-TR | 臨床影響 |
|---|---|---|---|
| 時程 | 至少數個月(例如 3 個月或以上),大多數日子有症狀 | 「處於有症狀狀態」持續通常超過 6 個月 | 症狀四個月的個案:ICD-11 可診斷,DSM 運作上不夠——DSM 的落點是 other specified(brief somatic symptom disorder,症狀少於 6 個月) |
| 過度反應的結構 | 兩條路:全神貫注(有病者須超過疾病所能解釋)或反覆就醫遠超醫療必要;「檢查與保證後仍持續」是獨立要件 | 想法/感受/行為三項中至少一項(不成比例的想法、持續高度焦慮、投入過多時間精力) | 只上網查、不常就醫的個案:ICD-11 的「反覆就醫」路走不通,要走「全神貫注」路;DSM 的 B 項可直接用時間精力的投入立論 |
| 痛苦與損害 | 症狀令個案苦惱,且造成顯著功能損害(兩者都要) | 症狀造成痛苦「或」顯著干擾(擇一,準則 A) | 很痛苦但功能撐得住的個案:DSM 可成立,ICD-11 的損害要件過不了 |
| 保證無效 | 準則級要件 | 無對應準則;「保證短效」只出現在描述段 | ICD-11 端要把「已做過哪些適當評估、保證後多久又回來」寫進紀錄 |
| 疼痛亞型 | 無疼痛亞型(疼痛只是最常見症狀) | 「以疼痛為主」標示(前身為疼痛症) | 從 DSM 轉 ICD-11 時疼痛主導的資訊改寫進描述文字 |
| 醫學無法解釋 | 不在門檻(與常態界線用「苦惱超過症狀性質所能解釋的比例」表達) | 不在門檻;DSM-5 的改革理由寫明:以「無法解釋」為據信度有限、強化心身二元、且被視為污名(DSM-IV 身體化疾患的重整;舊慮病症約 2/3–3/4 歸入 SSD、其餘 1/4–1/3 歸患病症) | 兩手冊的歷史斷點相同;醫病溝通時可以直接引用這段沿革,向個案說明診斷不是「說你裝病」 |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嚴重度是編碼亞型,判準帶時間量化:輕度(6C20.0)每天投注不超過 1–2 小時、能轉移話題、功能輕度受損;中度(6C20.1)通常伴隨頻繁就醫、每天數小時、功能中度受損;重度(6C20.2)症狀成為生活幾乎唯一的焦點、與醫療體系極頻繁互動、功能嚴重受損。DSM 的嚴重度是文字標示,以準則 B 項數加主訴數計:輕度 1 項;中度 2 項以上;重度 2 項以上+多處主訴或單一非常嚴重的症狀;另有「持續型」(嚴重、失能明顯、超過 6 個月)與「以疼痛為主」。同一個案兩邊的等級常不一致:ICD-11 看時間投入與興趣窄化,DSM 看 B 項數與主訴廣度。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 情感性疾患:身體症狀與專注只有出現在情緒發作之外(早於憂鬱發作、或緩解後仍持續)才診斷本症。
- 廣泛性焦慮症:GAD 對生活多個面向都有擔心,且通常不會在醫療評估與保證後仍持續專注身體症狀;共病常見。
- 恐慌症:恐慌發作的症狀限時、自限;不能只因擔心發作時的症狀就加診本症,發作之外的持續症狀且雙雙符合要件時可併列。
- 慮病症(健康焦慮症,6B23):慮病症全神貫注在「是否得了嚴重、進行性、危及生命的疾病」,就醫為取得「沒有那個病」的保證;本症聚焦症狀本身與其對生活的影響,就醫為減輕症狀。
- 做作性障礙(自我強加):症狀經偽造、蓄意製造或故意加重者診斷做作性障礙。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 其他身體疾病:腸躁症、纖維肌痛症多數個案不符準則 B;確立的身體疾病不排除本診斷;指向本症的線索包括止痛藥效果差、精神疾病史、誘發緩解因素不明、症狀持續不停。
- 心理因素影響其他醫療狀況:該診斷要求有身體疾病且心理因素不利其病程;本症重點是症狀的痛苦與過度反應。
- 恐慌症(急性發作式 vs 持續)、廣泛性焦慮症(擔心對象廣 vs 聚焦症狀)、憂鬱症(須有情緒低落或興趣減少)。
- 患病症:健康憂慮廣泛但身體症狀沒有或極輕微。
- 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症:表現是功能喪失;本症焦點是症狀造成的痛苦。
- 妄想性障礙症身體型(信念達妄想強度)、身體臆形症(怕外觀缺陷而非怕病)、強迫症(症狀想法較不具侵入性、無降低焦慮的重複行為)。
- 人為障礙症與詐病:症狀經偽造或自我誘發;本症個案真實而深切地受苦。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手冊都把慮病症/患病症列為最重要的鄰居,切點一致:怕病還是怕症狀、就醫為了保證還是為了解脫。分工上,ICD-11 的慮病症(6B23)與 DSM 的患病症(F45.21)之比較在另檔(06-6B23-慮病症與健康焦慮.md、09-患病症.md)處理,本檔只取其與 6C20/SSD 的邊界。清單長度差很多:DSM 列了十一項(多出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症、妄想性障礙身體型、身體臆形症、強迫症、心理因素影響其他醫療狀況),ICD-11 列五項——ICD-11 把精神病與情感疾患的排除寫在準則第 6 條,DSM 端則靠鑑別段一一交代。First 手冊補一個使用節制:已有重大身體疾病者下 SSD 要非常保守,只在個案對疾病的反應明顯極端與適應不良時使用——這條提醒在 ICD-11 端同樣適用,比例原則(超過疾病本質與嚴重度所能解釋)本來就是兩手冊共用的煞車。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 3–6 個月之間的個案會分岔:ICD-11 可診斷、DSM 端用 other specified(brief somatic symptom disorder)過渡,滿六個月再改碼。
- 「只查資料不就醫」與「只就醫不內省」兩種極端都要記得另一條路:ICD-11 有專注與就醫兩個入口,DSM 的 B 項三選一,轉檔時把兩邊的立論證據都寫進紀錄。
- 嚴重度等級不互換:跨手冊書信直接寫描述(每天花幾小時、放棄了哪些活動、主訴分布),不要只寫「中度」。
- 「以疼痛為主」與「持續型」兩個標示無法帶進 ICD-11,改寫入描述文字。
- 已有確立身體疾病的個案兩邊都可診斷,但都要過比例原則:先記錄疾病本質與嚴重度、再記錄個案反應超出之處,這份對照就是兩手冊共用的診斷依據。
- 慮病症/患病症的個案別放進本檔:怕病、症狀少,走 6B23 與 F45.21 的比較,診斷歸位完全不同。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C20 Bodily distress disorder 節。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Somatic Symptom Disorder。
-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對已有重大身體疾病者使用 SSD 之節制提醒)
Next step
延伸閱讀與預約入口
若你已準備安排初談,可直接從下方兩個入口前往預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