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芻再吐障礙症(Rumination-Regurgitation Disorder)|ICD-11 6B85 vs DSM-5-TR 反芻症 F98.21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描述的是同一個現象:吃下去的食物不費力地回到嘴裡,再嚼再吞或吐掉,不是嘔吐。最大的分岔在嬰兒:DSM-5-TR 的反芻症沒有年齡下限,嬰兒期(發病常在 3 至 12 個月)是典型發病年齡之一;ICD-11 明文「僅適用於發展年齡至少達兩歲的個案」,嬰兒的類似現象歸第 13 章消化系統的嬰兒反芻症候群。第二個分岔是意圖性:ICD-11 把「有意圖地、反覆地把已吞下的食物帶回口中」寫成第一條要件,DSM 沒有意圖要求,診斷特徵甚至寫個案常形容行為是習慣性的、不受自己控制。第三個分岔是排除結構:DSM 準則 B 排除胃腸疾病(胃食道逆流、幽門狹窄)、準則 C 排除四種飲食障礙病程、準則 D 處理共病精神疾患;ICD-11 的排除寫在要件第四條(直接造成回流的疾病與造成噁心嘔吐的疾病)與鑑別段。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反芻再吐障礙症(rumination-regurgitation disorder) 反芻症(rumination disorder)
代碼 6B85(單一代碼) F98.21(ICD-10-CM)
所屬章節 飲食與餵食障礙(CDDR 第 9 節) 第 13 章 餵食及飲食障礙症
年齡範圍 發展年齡至少 2 歲;嬰兒歸第 13 章嬰兒反芻症候群 跨生命週期,嬰兒(3–12 個月)為典型發病年齡之一
標示 無緩解標示 緩解中(in remission)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有意圖地、反覆地把已吞下的食物帶回口中(regurgitation,回流);帶回的食物可重新咀嚼再吞下(rumination,反芻),或刻意吐掉——不是嘔吐。
  2. 回流行為頻繁(至少每週數次)並持續至少數週。
  3. 僅適用於發展年齡至少達 2 歲的個案。
  4. 回流行為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不是會直接造成回流的疾病(食道狹窄、影響食道功能的神經肌肉疾病),也不是會造成噁心或嘔吐的疾病(幽門狹窄)。

附加描述:個案可能收縮舌頭或腹部肌肉、或以咳嗽引發回流,能把食物相當輕鬆地帶回口中,行為可能帶來焦慮減輕或某種愉悅;羞恥與隱瞞常見,未經治療可能持續很久。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反覆將食物回流至少 1 個月;回流的食物可再咀嚼、再吞下或吐出。
  • B:反覆回流無法歸因於相關的胃腸道或其他身體疾病(例如胃食道逆流、幽門狹窄)。
  • C:進食困擾並非只發生於心因性厭食症、心因性暴食症、暴食障礙症或迴避節制型攝食障礙症的病程中。
  • D:若發生於另一精神疾患(如智能發展障礙症或其他神經發展障礙症)的脈絡中,嚴重度須達需要額外臨床關注的程度。

診斷特徵補充:回流頻率至少每週數次、通常每天發生;無明顯噁心、不自主乾嘔或厭惡感;許多個案可在診間被直接觀察,無法觀察時依自我報告或照顧者佐證診斷;個案常形容行為是習慣性的、或不受自己控制。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核心現象一致:先前吞下的食物(可能部分消化)不帶噁心、乾嘔或厭惡地回到口中,之後再嚼再吞或吐掉。
  2. 身體疾病排除是共同關卡:胃食道逆流、幽門狹窄等都在兩手冊的排除清單上,且兩手冊都認為可靠病史與臨床觀察排除。
  3. 頻率語言接近:每週至少數次(DSM 加「通常每天」)。
  4. 都把智能發展障礙與自閉症類群障礙的個案描述為略多見,回流行為可能有自我安撫或自我刺激功能。
  5. 都允許跨生命週期應用(嬰兒除外——僅 DSM),青少年與成人可能因社交難堪掩飾、限制進食而體重下降。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年齡下限 發展年齡至少 2 歲,明文嬰兒不診斷、歸第 13 章嬰兒反芻症候群 無年齡下限,嬰兒期(3–12 個月)是典型發病年齡,嬰兒個案常自行緩解、但可能營養不良甚至致命 一歲個案在 DSM 是反芻症、在 ICD-11 是消化系統的功能性診斷;跨系統轉介時診斷名稱與照會科別都會變
意圖性 要件第一條:有意圖地帶回口中(收縮舌頭腹肌、咳嗽引發) 無意圖要求;個案常形容為習慣性或不受控制 ICD-11 的概念較窄:完全自動化、毫無自主成分的回流,嚴格來說不合 ICD-11 的第一條
時程 持續至少數週 至少 1 個月 三週多的個案 ICD-11 的寫法已可涵蓋,DSM 要等滿月
飲食障礙排除 鑑別段提自我誘發嘔吐見於厭食症暴食-清除型與暴食症;無暴食障礙症、ARFID 的排除子句 準則 C 明列四種飲食障礙病程 結論相近(厭食、暴食脈絡下的吐出歸飲食障礙);DSM 的寫法有準則位階
共病條款 無「另一精神疾患脈絡須額外臨床關注」的正式條款 準則 D 明文 DSM 端有正式的嚴重度門檻語言;ICD-11 端靠整體臨床判斷

亞型與標示比較

兩手冊皆無亞型。標示面:DSM-5-TR 有「緩解中」標示;ICD-11 的 6B85 沒有任何標示亞碼。盛行率與病程數字 DSM 給得較多:歐洲有限資料估約 1%–2% 國小學童年齡人口;ICD-11 原文無數字,僅描述病程可慢性持續或陣發(發作頻繁期常與壓力焦慮相關)、嬰幼兒有嗆咳風險、青少年成人較少再咀嚼、長者依社交場合決定吞回或吐掉。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嬰兒反芻症候群:嬰兒不診斷本症;類似現象歸第 13 章消化系統「嬰兒、學步兒或兒童的功能性腸胃疾病」底下的嬰兒反芻症候群。
  2. 自我誘發嘔吐:可能出現在厭食症暴食-清除型或暴食症的表現中,也可能是文化上被接受的實踐(例如瑜伽修練者)而與精神疾患無關;瑜伽的引吐除非超出文化規範且伴隨苦惱或損害,否則不視為本症表現。
  3. 「心因性嘔吐」:以南亞曾描述以身體症狀表達痛苦的嘔吐現象為鑑別對象——區分點在本症的回流通常自願且有意圖;若有證據顯示所謂心因性嘔吐其實自主可控,診斷反芻再吐障礙症可能是合適的。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胃腸道疾病:胃食道逆流、胃輕癱、幽門狹窄、橫膈膜疝氣與嬰兒的 Sandifer 症候群都會造成回流或嘔吐,通常可靠病史與臨床觀察排除——這是準則 B 的必做區分。
  2. 心因性厭食症與心因性暴食症:兩症的個案可能回流後把食物吐掉以處置熱量,動機來自對增重的擔憂;反芻症沒有這類動機。
  3. 共病情境下的回流:可發生於身體疾病或另一精神疾患(如廣泛性焦慮症)脈絡中;只有嚴重度超出該狀況常伴隨的水準、達需要額外臨床關注時才診斷。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手冊的第一關相同:先把生理性回流與嘔吐排掉。分岔在第二關——ICD-11 問的是「這個回流是不是本人有意圖做出來的」,把文化實務與心因性嘔吐的自主性一併檢視;DSM 問的是「回流發生在哪個診斷的病程裡、嚴重度有沒有超出」,把飲食障礙與共病疾患納入準則位階的排除。臨床上兩個問題都要問:先確認可控性,再確認歸屬。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嬰兒個案是最容易踩的分岔:DSM 診斷反芻症的嬰兒,轉 ICD-11 系統要改用消化系統的嬰兒反芻症候群,照會對象也從精神科轉向兒科腸胃;反向轉換則是把功能性診斷「升級」為精神科診斷。
  2. 意圖性的評估要留下紀錄:ICD-11 要件一需要「可控、可引發」的證據(餐後出現、可被干擾、能輕鬆引發),DSM 端沒有這一關,轉入 ICD-11 時要補齊。
  3. 自述「停不下來、不受控制」的個案:兩手冊都可診斷,但 ICD-11 的意圖要件指的是行為由自己做出(與嘔吐的區別),不是指主觀上想要——病歷措辭要分清楚,別把個案的主觀失控感誤讀成不符合意圖要件。
  4. DSM 的緩解標示與 1 個月時程無法直接帶進 ICD-11(數週即可、無標示),跨系統溝通以行為頻率與持續時間的原始數據為準。
  5. 嬰兒與嚴重營養不良個案先處理身體安全:兩手冊都承認這個狀況可能致命(DSM 明文),行為介入前的內科評估沒有手冊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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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85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Rumination 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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