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食症(Pica)|ICD-11 6B84 vs DSM-5-TR F98.3(兒童)/F50.89(成人)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都把異食症定義成「持續吃非營養、非食物物質,且超過發展階段該有的樣子」,懷孕與文化性食土習俗的處理方向也一致。關鍵差異有三。第一,時程:DSM-5-TR 把「至少一個月」寫成準則 A 的硬門檻,ICD-11 原文沒有時程下限,要求的是「經常性」與「持續或嚴重到需要臨床關注」。第二,「兩歲」的位置:兩手冊都引了兩歲,但 ICD-11 把它寫進診斷要件(以年齡與智力功能水準來看,本應能分辨可吃與不可吃;典型發展中約兩歲建立),DSM 的兩歲只是診斷特徵一節裡的建議最低年齡,準則 B 本身寫的是「與發展水準不相稱」。第三,歸因條款:ICD-11 對智能發展障礙個案看的是「分辨能力」(能分辨可食與不可食+行為需臨床關注,可加診);DSM 看的是「嚴重度」(發生於另一精神疾患或身體疾病含懷孕脈絡時,須嚴重到需要額外臨床關注)。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異食症(pica) 異食症
代碼 6B84(單一代碼,不分年齡) F98.3(兒童)/F50.89(成人)(ICD-10-CM)
所屬章節 飲食與餵食障礙(CDDR 第 9 節) 第 13 章 餵食及飲食障礙症
標示 無緩解標示 緩解中(in remission)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經常性吃下沒有營養價值的物質:非食物的物品與材料(黏土、泥土、粉筆、石膏、塑膠、金屬、紙張),或生的食材(大量鹽、玉米粉)。
  2. 攝食行為持續或嚴重到需要臨床關注:因頻率、數量或物質的性質,造成健康損害、顯著健康風險或功能損害。
  3. 以個案的年齡與智力功能水準來看,本應能分辨可吃與不可吃;典型發展中這個能力約在兩歲建立。
  4. 症狀或行為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例如營養缺乏)。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持續進食非營養性、非食物物質至少 1 個月。
  • B:進食行為與個案的發展水準不相稱。
  • C:進食行為不是文化支持或社會常規的一部分。
  • D:若發生於另一精神疾患(智能發展障礙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思覺失調症)或身體疾病(含懷孕)的脈絡中,嚴重度須達需要額外臨床關注的程度。

DSM 診斷特徵一節補充:「非食物」一詞是為了排除營養含量極低的減重食品;建議最低診斷年齡 2 歲,以排除嬰兒把物品放進嘴裡的發展上正常行為。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核心都是非營養、非食物物質的攝取,兩手冊舉的物質清單高度重疊(泥土、粉筆、紙、黏土、金屬等),且都排除減重類低營養食品。
  2. 都以「需要臨床關注」當成診斷的嚴重度門檻:頻率、數量或物質性質造成健康損害、風險或功能影響。
  3. 都處理懷孕:孕期與產後的渴望只有在持續、或吞食對健康構成潛在醫療風險時才診斷。
  4. 都處理文化性食土等習俗:行為屬文化支持或社會常規時不診斷(DSM 準則 C 明文;ICD-11 放在與常態的界線與文化段——除非量大到需要臨床關注)。
  5. 都排除嬰幼兒用嘴巴探索的正常行為。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時程 無最短時程:「經常性」+持續或嚴重到需要臨床關注 至少 1 個月(準則 A) 吃了三週就被抓到的個案:DSM 不符門檻,ICD-11 的寫法沒有時程障礙
兩歲的位置 寫進要件:以年齡與智力功能判斷「本應能分辨可吃與不可吃」,兩歲是典型發展常模 準則 B 只寫「與發展水準不相稱」;兩歲是補充的建議最低年齡 結論相近;ICD-11 端兩歲有準則效力,DSM 端是操作建議
智能障礙個案歸因 看分辨能力:依其能力能分辨可食與不可食,且行為持續或有危險到需要臨床關注,可加診 看嚴重度:發生於另一精神疾患脈絡時,嚴重到需要額外臨床關注即得 重度智能發展障礙、無法分辨可食與不可食的個案:ICD-11 的要件過不了,DSM 沒有分辨能力的要求,行為夠嚴重仍可診斷
文化排除的位階 準則本體無文化條款,處理在界線與文化段(食土習俗除非量大到需要臨床關注否則不診斷) 準則 C 明文:非文化支持或社會常規的一部分 判斷結果一致;DSM 的排除有準則位階,報告與病歷可直接引用
營養缺乏 明文「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鑑別段規則:缺乏矯正後行為仍持續才診斷 缺乏(鋅、鐵)列為相關狀況,無「矯正後再評估」的正式規則 缺鐵個案補鐵後:ICD-11 端有明確的再評估時間軸,DSM 端靠臨床判斷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 6B84 沒有亞型與標示。DSM-5-TR 有「緩解中」標示,並依年齡分給兩個 ICD-10-CM 代碼(兒童 F98.3、成人 F50.89),ICD-11 不分年齡。盛行率數字 DSM 給得較多:學齡兒童約 5%,全球統合分析估孕產期異食行為約 28%,食物不穩定族群風險更高;ICD-11 原文無數字,只寫男女盛行率相近、病程可陣發(與壓力焦慮相關)或慢性持續。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營養缺乏:因特定缺乏而吃非營養物質(維生素 B12、葉酸或鐵缺乏造成的貧血伴隨想吃泥土的渴望),缺乏矯正後不再持續者不診斷;仍持續才考慮異食症。
  2. 智能發展障礙症:吃非營養物質很常見;個案(依其能力)能分辨可食與不可食,且行為持續或危險到需要臨床關注,可加診。
  3. 人為障礙症及詐病:為了讓自己看起來生病而吞食有害物質(例如受刑人吞異物以爭取轉院或較寬鬆環境)不診斷異食症。
  4. 其他精神、行為與神經發展疾患:厭食症個案吃衛生紙、紙張以壓抑飢餓;拔毛症與摳皮症個案吃下拔摳的毛髮皮膚;自閉症類群障礙症與思覺失調症也可能出現——只有行為持續或嚴重到需要臨床關注時才加診。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其他精神疾患中的非食物進食(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思覺失調症、Kleine-Levin 症候群):行為夠持續且嚴重才加診。
  2. 心因性厭食症:吞食紙巾等物質主要用於控制體重時,主要診斷是厭食症;一般而言可用「吃的是非食物物質」與其他飲食障礙區分。
  3. 人為障礙症:故意吞入異物以偽造症狀,帶蓄意欺瞞成分。
  4. 人格障礙症脈絡下的非自殺性自我傷害行為:吞入潛在危害物品可能是適應不良行為模式的一部分。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手冊的骨幹相同:跟其他飲食障礙的區分看物質種類與用途,跟人為障礙的區分看意圖,跟發展疾患的區分看嚴重度門檻。差異在兩個 ICD-11 獨有的操作規則:營養缺乏「矯正後仍持續才診斷」給了明確的再評估時間軸;智能發展障礙個案以「分辨能力」為加診前提。DSM 端多列了 Kleine-Levin 症候群與人格障礙的自我傷害脈絡,並把厭食症的「控制食慾」用途寫得更具體。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時程剛開始的個案:ICD-11 可先下診斷並同步做身體評估,DSM 端要等滿一個月,這一個月正好用來排缺鐵、缺鋅與鉛暴露。
  2. 重度智能發展障礙個案的診斷會分岔:DSM 看嚴重度可給、ICD-11 因分辨能力要件可能不給——轉登錄時要重新過 ICD-11 第 3 條,改以症狀碼或主要診斷的嚴重度描述處理。
  3. 年齡代碼不同:DSM 兒童與成人分屬 F98.3 與 F50.89,ICD-11 單一 6B84;轉介書信要注意成人的 DSM 代碼不在飲食障礙的 F50.8 序列慣例內直覺可猜。
  4. 文化性食土的個案兩手冊都不診斷,除非量大到有健康風險——評估紀錄要留下「量」與「物質性質」的具體描述,這是兩手冊共用的臨床關注門檻。
  5. 懷孕個案的 28% 盛行率是篩出來的行為發生率,不是診斷率:兩手冊的門檻都是「持續或有醫療風險」,公衛資料與臨床診斷不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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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84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P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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