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因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ICD-11 6B81 vs DSM-5-TR F50.2
一分鐘摘要
暴食、代償、體重體型過度在意——三個核心兩手冊都有,但門檻結構不同。頻率是頭條差異:DSM-5-TR 寫成硬門檻,暴食與不當代償行為「平均每週至少一次、持續 3 個月」(準則 C);ICD-11 的寫法是「例如一週一次以上、持續至少一個月」,頻率與時程都是舉例性質,而且時程比 DSM 短兩個月。暴食定義也不同:ICD-11 接受「吃的量或樣子明顯跟平常不一樣」,把主觀型暴食(量在正常範圍、主觀覺得太多)納入診斷;DSM 要求「明顯大於多數人在類似情境的量」,客觀過量必備。另外 ICD-11 要求顯著痛苦或功能損害,DSM-5-TR 的五條準則裡沒有這個要件。
名稱與編碼對照
| 面向 | ICD-11 | DSM-5-TR |
|---|---|---|
| 診斷名稱 | 心因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 | 心因性暴食症 |
| 代碼 | 6B81(單一代碼,無亞碼) | F50.2(ICD-10-CM) |
| 所屬章節 | 飲食與餵食障礙(CDDR 第 9 節) | 第 13 章 餵食及飲食障礙症 |
| 嚴重度與緩解 | 無嚴重度或緩解標示 | 嚴重度依代償行為頻率分四級;部分/完全緩解標示 |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 頻繁、反覆的暴食發作(例如一週一次以上、持續至少一個月):一段離散時間(例如兩小時)內對進食失去控制,吃的量或樣子明顯跟平常不一樣;失控感可為停不下來、開始了停不住,或乾脆放棄控制。
- 反覆出現不恰當的代償行為以防止體重增加(同樣例如一週一次以上、持續至少一個月):自我催吐最常見,其他包括禁食、以緩瀉劑或灌腸減少吸收、不當使用利尿劑、糖尿病個案省略胰島素、劇烈運動。
- 對體重或體型的過度在意:自我評價高度綁在體重身材上;未明說時以反覆測量、盯熱量或極端迴避等行為呈現。
- 對暴食與代償型態有顯著痛苦,或在個人、家庭、社會、學業、職業等功能領域顯著損害。
- 症狀不符合心因性厭食症的診斷要件(體重未低到厭食症門檻)。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反覆暴食發作——(1)限定時間內(例如 2 小時內)吃下的量明顯多於多數人在類似時間、類似情境下的食量;(2)發作期間有失控感。
- B:反覆出現不當代償行為以防止體重增加:自我催吐;不當使用緩瀉劑、利尿劑或其他藥物;禁食;過度運動。
- C:暴食與不當代償行為平均每週至少一次,持續 3 個月。
- D:自我評價受到體形與體重的不當影響。
- E:困擾不僅發生於心因性厭食症發作期間。
兩手冊相同之處
- 暴食發作都以「離散時間+失控感」為核心,兩手冊都舉兩小時為例,都接受「放棄控制進食的努力」仍算失控。
- 代償行為清單幾乎重疊:催吐、緩瀉劑、利尿劑、禁食、過度運動;ICD-11 與 DSM 正文都提糖尿病人省略胰島素。
- 都要求體重體型的過度在意是診斷核心(ICD-11 第 3 條、DSM 準則 D),都接受行為指標代替自述。
- 都把「發生在厭食症脈絡中的暴食」歸給厭食症暴食-清除型,兩手冊的飲食障礙診斷互斥。
- 都沒有清除/非清除亞型——非清除型表現(暴食後不代償)在兩手冊都往暴食障礙症走。
兩手冊相異之處
| 差異點 | ICD-11 | DSM-5-TR | 臨床影響 |
|---|---|---|---|
| 頻率與時程 | 「例如」一週一次以上、持續至少一個月(暴食與代償各自給了同樣例子,皆為舉例性質) | 平均每週至少一次、持續 3 個月(硬門檻) | 一週一次但只持續六週的個案:ICD-11 的寫法有空間,DSM 不符,只能開 OSFED「低頻率暴食症」 |
| 暴食定義 | 吃的量「或樣子」明顯跟平常不一樣;明文接受主觀型暴食(客觀量在正常範圍、主觀覺得太多),兩型核心都是失控感 | 量「明顯大於」多數人同情境食量,客觀過量必備 | 有失控感但客觀食量不大的個案:ICD-11 成立,DSM 準則 A 不符 |
| 痛苦或損害 | 顯著痛苦「或」顯著功能損害,擇一即得 | 準則 A–E 無痛苦或損害要件 | 功能撐得住、也不怎麼痛苦的個案:ICD-11 嚴格來說不給,DSM 給 |
| 厭食症排除 | 體重未達厭食症門檻;邊界段給數字(成人 BMI<18.5、兒童青少年<第 5 百分位且其他要件皆符→厭食症暴食-清除型) | 準則 E「不僅發生於厭食症發作期間」;描述上體重維持最低正常以上 | 寫法不同、結論一致;DSM 另要求體重恢復後符合暴食症全部準則至少 3 個月才能改診,ICD-11 是一年體重未達門檻 |
| 嚴重度 | 無 | 依代償行為頻率:輕 1–3/中 4–7/重 8–13/極重 ≥14 次/週,可向上調整 | ICD-11 端要描述嚴重程度只能靠敘述文字 |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的 6B81 是單一代碼:沒有亞型、沒有嚴重度、沒有緩解標示。DSM-5-TR 有緩解標示(部分:仍符部分準則;完全:全不符合)與依代償行為頻率分四級的嚴重度。病程數字 DSM 給得較多:粗死亡率約每十年將近 2%,暴食症轉為厭食症者占 10%–15%;ICD-11 只有質性描述(物質使用、自殺風險與身體併發症明顯增加,可能導致提早死亡),雙方都寫「緩解超過一年者長期預後較好」。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 心因性厭食症:暴食與清除若發生在體重低於門檻的脈絡,診斷厭食症暴食-清除型;厭食症個案恢復體重後症狀持續,一年未達厭食症門檻可改診暴食症。
- 暴食障礙症:暴食後沒有規律的代償行為,應診斷暴食障礙症。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 心因性厭食症暴食/清除型:暴食僅發生於厭食症發作期間時不併列暴食症;改診須全部準則達至少 3 個月。
- 暴食障礙症:無規律代償行為者考慮之。
- Kleine-Levin 症候群及其他神經或身體狀況:進食紊亂但缺體重體型過度在意。
- 非典型特質之重鬱症:暴食常見但無代償、無體重體型過度擔憂;兩者皆符可併列。
- 邊緣型人格障礙症:暴食屬衝動行為準則之一;兩者皆符可併列。
- 身體疾病或過量物質造成的嘔吐或腹瀉:屬直接生理效應,須先排除。
鑑別邏輯的差異
ICD-11 只寫了兩條(厭食症、暴食障礙症),把力氣花在診斷之間的「流動」規則;DSM 列了六條,把共病與內科狀況一起交代。兩手冊最乾淨的切點一致:有沒有規律的代償行為(對上暴食障礙症)、體重有沒有低到門檻(對上厭食症)。First 手冊對第六項的處理補了一刀:嘔吐或腹瀉先確認是生理效應還是自我誘發,再決定診斷歸位。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 頻率剛好壓線的個案先數時程:DSM 的 3 個月與 ICD-11 的「至少一個月」差兩個月,新發個案在 ICD-11 可能已可診斷、DSM 要等。
- 主觀型暴食的個案轉到 DSM 系統會掉出去:診斷要改寫成 OSFED,病歷裡保留失控感與痛苦程度的描述,治療計畫不必跟著改。
- DSM 的嚴重度分級無法帶進 ICD-11:登錄時把代償頻率寫進描述文字,ICD-11 端無對應亞碼。
- 厭食症康復後的診斷流動:兩手冊都會發生,但時鐘不同(ICD-11 一年 vs DSM 三個月),轉介書信要寫清楚體重維持了多久。
- ICD-11 有痛苦/損害要件、DSM 沒有:從 DSM 轉入的個案要補齊痛苦或功能損害的評估紀錄,否則 ICD-11 端的診斷依據不完整。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81 節。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Bulimia Nervosa。
-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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