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因性厭食症(Anorexia Nervosa)|ICD-11 6B80 vs DSM-5-TR F50.01/F50.02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的核心同構:顯著低體重、持續建立或維持低體重的行為、對體重體型的過度在意,三件事都在,臨床上絕大多數個案可以直接互換。頭條差異在「低體重」怎麼操作:ICD-11 不把 BMI 數字訂成門檻,寫的是「相對於個案身高、年齡、發展階段或體重史的顯著低體重」,BMI 18.5 只是常用參考值,且六個月內掉超過原體重 20% 可以取代低體重要件;DSM-5-TR 把成人 BMI 寫進嚴重度分級(輕度 ≥17、中度 16–16.99、重度 15–15.99、極重度 <15)。嚴重度放的位置也不同:ICD-11 編進診斷碼(6B80.0 顯著過低/6B80.1 危險過低/6B80.2 恢復中),DSM 是文字標示。閉經兩手冊都已移出準則,只在飢餓徵象裡出現。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心因性厭食症(anorexia nervosa) 心因性厭食症
代碼 6B80(體重亞碼 6B80.0/6B80.1/6B80.2) F50.01 節制型/F50.02 暴食-清除型(ICD-10-CM)
所屬章節 飲食與餵食障礙(CDDR 第 9 節) 第 13 章 餵食及飲食障礙症
行為型態亞型 限制型(6B80.x0)、暴食-清除型(6B80.x1) 節制型、暴食/清除型(依最近 3 個月)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顯著過低的體重:相對於個案的身高、年齡、發展階段或體重史。常用參考值為成人 BMI 低於 18.5 kg/m²、兒童青少年 BMI-for-age 低於第 5 百分位;六個月內下降超過原體重 20% 的快速減重,在其他要件符合時可取代低體重要件。兒童青少年常見的不是掉體重,而是未沿自己的發展軌跡增加體重。
  2. 低體重無法用另一身體疾病或食物不可得(經濟、環境)更好地解釋。
  3. 持續以各種行為建立或維持異常低體重,典型伴隨對增重的極端害怕:減少攝取(禁食、低熱量食物、極慢極少量、藏食物)、清除行為(催吐、緩瀉劑、利尿劑、灌腸、糖尿病人省略胰島素)、增加能量消耗(過度運動、暴露低溫、提高代謝的藥物)。
  4. 對體重或體型的過度在意:低體重被高估、成為自我評價的核心,或體重體型被錯誤感知為正常甚至過重;未明說時以反覆測量、盯熱量或極端迴避等行為呈現。

CDDR 另明文:明說出來的怕胖不是絕對必要——只要維持低體重的行為看似有意為之,且有其他過度在意的行為指標即可。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限制能量攝取相對於需求,導致在年齡、性別、發展軌跡與身體健康脈絡下的顯著過低體重(低於最低正常水準;兒童青少年低於最低應有水準)。
  • B:對體重增加或變胖的強烈恐懼,或持續干擾體重增加的行為,即使體重已顯著過低。
  • C:對體重或體形的體驗障礙、體重體形對自我評價的不當影響,或持續未能認知目前低體重對健康的嚴重性。

BMI 判讀指引:成人 BMI ≥18.5 通常不算顯著過低;低於 17.0 通常可判定;17.0–18.5 之間(甚至略高於 18.5)可由臨床病史或生理資訊支持;BMI ≥19.0 不應診斷厭食症,考慮其他特定型餵食及飲食障礙症下的非典型心因性厭食症。兒童青少年以年齡別 BMI 百分位判讀:未沿生長軌跡維持體重與身高者,即使百分位未破 5 也可判定過低,但 BMI 高於同齡中位數者不應診斷,列入非典型厭食症。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三核心同構:顯著低體重、維持低體重的行為群、體重體型的心理病理(自我評價綁架或知覺失真),缺一不可。
  2. 都接受怕胖沒說出口的個案:DSM 準則 B 有「或持續干擾體重增加的行為」的替代寫法,並允許由旁證病史、觀察、檢驗與縱向病程推論;ICD-11 直接把「明說的怕胖非絕對必要」寫進要件。
  3. 閉經兩手冊都已移出準則:ICD-11 把無月經列為飢餓的可能徵象之一;DSM 把它列為生理擾動與檢驗線索,明文少數個案閉經先於體重下降。
  4.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食物不可得造成的體重下降。
  5. 都沒有把最短病程寫進準則本體(DSM 靠亞型的「最近三個月」推斷;ICD-11 原文無病程下限)。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低體重操作化 「顯著低體重」+BMI<18.5 僅為常用參考值;六個月內減重逾原體重 20% 可取代低體重要件 低於最低正常;<17 大概成立、17–18.5 交臨床判斷、≥19 不應診斷 體重史正常偏高、現 BMI 18.2 且半年掉 22% 的個案:ICD-11 直接成立,DSM 落在灰色地帶,得靠生理證據撐
嚴重度 編碼:6B80.0 成人 BMI 18.5–14.0;6B80.1 <14.0 標示:輕 ≥17/中 16–16.99/重 15–15.99/極重 <15(源自 WHO 過瘦分級,可向上調整) BMI 14.5 在 ICD-11 屬「顯著過低」、在 DSM 已是「極重度」;兩邊講「重度」不是同一件事
恢復期 6B80.2 恢復中(正常體重):診斷保留到完全而持久的恢復——治療結束後至少一年維持健康體重且停止減重行為 部分緩解(準則 A 未符、B 或 C 仍符)/完全緩解 ICD-11 仍給活動性診斷碼,DSM 寫的是病程標示,病歷語意完全不同
轉診為暴食症 體重持續一年未達厭食症門檻後可改診 須符合暴食症全部準則至少 3 個月 同一位康復中個案,兩手冊的改診時鐘差四倍
骨質疏鬆的位階 列於附加臨床特徵:骨質減少或骨質疏鬆是低體重的可能徵象 列於診斷標記:骨密度下降、特定區域骨質疏鬆常見,骨折風險顯著上升,且營養復原後常無法完全恢復 DSM 把「不可逆」講在正文;ICD-11 只列徵象,衛教與預後溝通時要自己補

亞型與標示比較

ICD-11 有兩組亞碼:體重狀態(6B80.0 顯著過低/6B80.1 危險過低——CDDR 明文這是預後指標,伴隨高身體風險與明顯增加的死亡率;6B80.2 恢復中)與行為型態標示(6B80.x0 限制型/6B80.x1 暴食-清除型,含「有暴食但沒有清除行為」的個案),後者僅適用於 .0 與 .1。DSM 的亞型(F50.01/F50.02)描述最近三個月的表現,明文亞型間轉換不少見、只描述目前症狀;另無緩解標示與 BMI 嚴重度。涵蓋範圍有出入:DSM 的暴食/清除型包含「不暴食、卻在少量進食後規律清除」的個案,ICD-11 的暴食-清除型則收「暴食但未清除」的個案。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心因性暴食症:分水嶺是體重;恢復正常體重後暴食或清除持續、且一年未達厭食症門檻,可改診暴食症。
  2. 迴避節制型攝食障礙症:差在動機;厭食症的理由可以包裝(腹脹、自我懲罰、宗教道德),需臨床觀察或旁證支持「意在減重或不讓體重增加」;體重回升後體重體型顧慮始終缺席,較合適的通常是 ARFID。
  3. 思覺失調症及其他原發性精神病:近似妄想的信念若只限於食物、體重與體型,屬厭食症本身的心理病理,不另下診斷。
  4. 強迫症:反覆想法與行為若只圍繞體重體型與食物,不另下診斷。
  5. 身體臆形症:在意聚焦在整體體重體型以外的部位,且無飲食混亂與明顯體重下降;肌肉型不滿(多為男性)求「壯」不求「輕」,但若低體重與低體重理想化是臨床核心,改診厭食症。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身體疾病(胃腸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隱藏性惡性腫瘤、愛滋):通常無體重體形體驗障礙與怕胖;非典型表現(如 40 歲後發病)尤其要先排除;減重手術後罕見發病。
  2. 重鬱症:體重可嚴重下降,但多數無過度減重的欲望與增重恐懼。
  3. 思覺失調症:古怪飲食與體重下降,少見怕胖與身體意象障礙。
  4. 物質使用疾患:營養差可致低體重但無身體意象問題;使用食慾抑制物質(古柯鹼、興奮劑)且怕胖者,要評估併發厭食症。
  5. 社交焦慮症、強迫症、身體臆形症:怕在人前進食限於飲食情境、強迫思考限於食物、扭曲限於體形大小時,都不另下診斷。
  6. 心因性暴食症:暴食症體重維持在最低正常以上。
  7. 迴避節制型攝食障礙症:無怕胖、無身體意象障礙,兩者不應併列。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 多列了重鬱症與物質使用兩項,並把「先排除身體原因」寫成總則(非典型起病時尤其);ICD-11 的精神病與強迫症界線寫得較細,直接圈出「不另下診斷」的範圍。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把體重下降與低體重放進決策樹:先過身體疾病與情緒疾患,再用「有沒有怕胖或身體意象障礙」分出厭食症與 ARFID——這個分流點兩手冊共用,實務上先問動機、再看體重史。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BMI 14–15 的個案嚴重度標籤會跳級:ICD-11 的危險過低(<14.0)比 DSM 的極重度(<15)更嚴,登錄以碼為準,不要把「極重度」直接翻成「危險過低」。
  2. 病歷要寫出「顯著低體重」的判斷依據:ICD-11 需對照個人先前體重與發展軌跡;快速減重取代條款(六個月逾 20%)只在 ICD-11 有,DSM 個案要用生理證據補強。
  3. 恢復期登錄:ICD-11 用 6B80.2 保留活動性診斷,DSM 用部分緩解標示;跨手冊溝通時說明兩者語意不同。
  4. 怕胖說不出口的個案(亞洲個案以腸胃不適或宗教齋戒包裝、男性肌肉型不滿)兩手冊都可診斷,ICD-11 要留下行為證據的紀錄。
  5. 兒童青少年兩手冊都看生長軌跡而非單一百分位;DSM 額外卡「BMI 高於同齡中位數不診斷」(改走非典型厭食症),ICD-11 無此明文,跨系統轉介時可能出現一邊給診斷、一邊給 OSFED 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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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80 節,含 underweight status 與 weight-related behaviours 之標示。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Anorexia Nervosa。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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