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聚焦重複行為障礙症(Body-focused Repetitive Behaviour Disorders)|ICD-11 6B25 vs DSM-5-TR F63.3/F42.4

一分鐘摘要

結構差異是這一節的頭條:ICD-11 把拔毛與摳皮合併在一個診斷家族「身體聚焦重複行為障礙症」(6B25)底下,用亞碼區分——6B25.0 拔毛症、6B25.1 摳皮症、6B25.Y 其他特定(咬唇、咬指甲等);DSM-5-TR 則是兩個獨立診斷——拔毛症(F63.3)與抓皮症(F42.4),咬甲咬唇落「其他特定強迫症及相關障礙症」(F42.8)的文字標示。必要條件方面,兩手冊幾乎逐字同構:反覆的行為、嘗試停止或減少、造成明顯掉髮/皮膚病灶、顯著困擾或損害,四要件一一對應,連「嘗試停止」兩邊都是必要條款(ICD-11 寫「不成功的嘗試」,DSM 寫「反覆嘗試」)。兩手冊對這兩個診斷都不提供病識標示,轉換時不需要重新評病識。真正的編碼陷阱在拔毛症的代碼:DSM 的 F63.3 沿自 ICD-10 把它放在衝動控制章的舊決定,ICD-11 已改掛強迫相關章;摳皮兩邊都在強迫相關章。同一個個案同時拔毛又摳皮很常見,ICD-11 併編 6B25.0 與 6B25.1 兩個亞碼,DSM 下兩個診斷,內容對應、登錄結構不同。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架構 單一家族 6B25,以亞碼區分 兩個獨立診斷
拔毛 6B25.0 拔毛症(Trichotillomania, hair-pulling disorder) 拔毛症(Trichotillomania, Hair-Pulling Disorder),F63.3(ICD-10-CM F63.3,源自舊衝動控制章)
摳皮 6B25.1 摳皮症(Excoriation (skin-picking) disorder) 抓皮症(Excoriation (Skin-Picking) Disorder),F42.4(ICD-10-CM F42.4)
其他體表行為(咬甲、咬唇) 6B25.Y 其他特定身體聚焦重複行為障礙症,有專屬代碼 「其他特定強迫症及相關障礙症:其他身體聚焦重複行為障礙」(F42.8),文字標示
所屬章節 第6章 強迫症與相關障礙 第6章 強迫症及相關障礙症(拔毛的 ICD-10-CM 代碼除外)
病識標示 兩手冊皆無 兩手冊皆無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家族共通描述:針對體表(皮膚及其附屬物,如毛髮、嘴唇)反覆、習慣性的動作,通常伴隨想減少或停止卻不成功的嘗試,並造成皮膚相關後果(掉髮、皮膚病灶、嘴唇破皮)。行為可以是一天中零星短暫的片段,也可以是次數較少但持續數小時的時段。文化排除:宗教儀式中的自我傷害(自我鞭打、自我割劃)不得使用本診斷。

拔毛症(6B25.0)必要條款:反覆拔除自己的毛髮;曾嘗試停止或減少拔毛而不成功;拔毛已造成明顯的掉髮;症狀造成重要功能領域的顯著痛苦或損害。

摳皮症(6B25.1)必要條款:反覆摳抓自己的皮膚;曾嘗試停止或減少摳皮而不成功;摳皮已造成明顯的皮膚病灶;症狀造成重要功能領域的顯著痛苦或損害。

6B25.Y 其他特定:拔毛與摳皮以外的體表重複行為(咬唇、咬指甲),同樣要求不成功的停止嘗試、明顯病灶或外觀影響、顯著痛苦或損害。

DSM-5-TR(2022)診斷準則

拔毛症(F63.3)準則 A-E:反覆拔除自己的毛髮,導致毛髮缺失(A);反覆嘗試減少或停止拔毛(B);拔毛造成臨床上明顯的痛苦或社交、職業、其他重要功能損害,痛苦一詞包含失控感、難堪與羞恥(C);拔毛或毛髮缺失無法歸因於另一身體疾病,例如皮膚疾病(D);拔毛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例如身體臆形症中為了改善感知外觀缺陷而拔毛(E)。

抓皮症(F42.4)準則 A-E:反覆摳抓皮膚,導致皮膚病灶(A);反覆嘗試減少或停止摳皮(B);摳皮造成臨床上明顯的痛苦或功能損害(C);摳皮無法歸因於物質(例如古柯鹼)或另一身體疾病(例如疥瘡)的生理效應(D);摳皮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精神病的妄想或觸幻覺、身體臆形症的修瑕動機、刻板動作症的刻板動作、非自殺性自我傷害的自傷意圖(E)。

此兩個診斷都沒有病識感標示,也沒有其他亞型標示。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四要件同構且一一對應:反覆行為、嘗試停止或減少、明顯掉髮/皮膚病灶、顯著痛苦或損害。「嘗試停止」在兩手冊都是必要條款,不是附加特徵。
  2. 都不要求強迫思考在前導;兩手冊都以相似的文字描述聚焦型(先緊張後解脫、注意力集中)與自動型(不完全察覺下發生)兩種型態,且多數個案混合。
  3. 都記載行為伴隨情緒與喚醒調節、緊張釋放與快感,之後是失控感與羞愧;拔毛後檢視、搓捻、把玩甚至吞食毛髮,摳皮後檢視、把玩、咬食皮或痂的儀式,兩邊描述一致。
  4. 都記載與強迫症、憂鬱、焦慮及其他身體聚焦行為(咬指甲)的高共病,且拔毛與摳皮彼此常一起出現。
  5. 病識極差或行為由妄想幻聽驅動時,兩手冊都不診這兩個診斷。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診斷架構 單一家族+亞碼:6B25.0/6B25.1/6B25.Y 兩個獨立診斷+F42.8 的文字標示 同時拔毛又摳皮:ICD-11 併編 6B25.0 與 6B25.1,DSM 下兩個診斷——內容對應,登錄結構不同。咬甲咬唇:ICD-11 有代碼(6B25.Y),DSM 要寫「其他特定」並註明理由
嘗試停止的字眼 「不成功的嘗試」(unsuccessful attempts) 「反覆嘗試」(repeated attempts) 實務上同義;ICD-11 文義上要求嘗試已經失敗,DSM 只要求曾經努力過
排除條款的位置 拔毛與摳皮的必要條款都不含排除句,身體疾病與物質的界線寫在鑑別章(物質可加重行為,無證據可為主因;摳皮只在物質脈絡下發生則不診) 排除寫成準則:拔毛準則 D 排除皮膚疾病,抓皮準則 D 排除古柯鹼與疥瘡、準則 E 排除妄想與自傷意圖 DSM 側漏問物質使用與皮膚病史會直接違反準則;ICD-11 側同樣要查,只是條文壓力不同
宗教儀式自我傷害 明文排除(自我鞭打、自我割劃不使用本診斷) 無對應條款 文化脈絡的個案,ICD-11 有成文指引
拔毛症的章別 6B25.0,在強迫相關章 F63.3,ICD-10-CM 沿用舊衝動控制章的代碼 編碼與統計歸戶不同;臨床內容不受影響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唯一的「亞型」是家族內的診斷位階(6B25.0/6B25.1/6B25.Y/6B25.Z 未明示);沒有病識標示,沒有聚焦型/自動型的正式標示(自動與聚焦只出現在附加特徵的描述)。
  • DSM-5-TR:兩個診斷都明文寫著「沒有病識感標示,也沒有其他亞型標示」;聚焦型與自動型同樣只出現在診斷特徵的描述文字。
  • 結論:這是強迫相關章中少數兩手冊都「零標示」的區塊,轉換系統時這裡不會產生資訊損失;資訊會損失的地方在咬甲、咬唇的編碼位階(6B25.Y 有碼 vs F42.8 靠文字)。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拔毛症(6B25.0):

  1. 其他強迫相關障礙:強迫症個案可能為對稱儀式「平衡」而拔毛,且通常有其他與拔毛無關的強迫思考與行為,可併列;臆形症可能拔除覺得醜或不正常的毛髮。
  2. 刻板動作障礙症:動作有節奏、有固定模式,更常在 2 歲前出現;拔毛症通常青春期早期發病。
  3. 思覺失調症及其他精神病:因妄想或幻聽而拔毛,不另診拔毛症。
  4. 身體疾病與物質:排除毛囊發炎等皮膚狀況(皮膚切片或皮膚鏡可協助);安非他命類可加重拔毛,無證據顯示物質可為主因。

摳皮症(6B25.1):

  1. 其他強迫相關障礙:強迫症個案為「除髒」而摳皮屬強迫症症狀,摳皮症在摳之前沒有強迫思考開路,可併列;臆形症的摳皮是為了「修掉」覺得醜的痘與斑,摳皮症不以修正外觀為唯一目的。
  2. 刻板動作障礙症:同前,發病更早、有固定節奏。
  3. 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病:因妄想或幻覺而摳皮不是摳皮症。
  4. 普拉德-威利症候群:很早出現、型態接近刻板動作的摳皮;伴隨輕中度智能發展障礙、嬰兒期肌張力低下與餵食困難、幼兒期過食肥胖可助區分。
  5. 身體疾病與物質:排除疥瘡等皮膚病;痤瘡等可誘發或加重摳皮,要件成立仍可診摳皮症;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處方興奮劑引起的摳皮若只發生在該脈絡下,不下摳皮症。
  6. 自我傷害與自我殘害行為:摳皮不是以傷害自己為目的——雖然傷口可能因此發生。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拔毛症(F63.3):

  1. 一般的除毛與玩髮:純為外觀整理而除毛、扭髮玩髮、只咬不拔,都不診。
  2. 其他強迫症相關障礙:強迫症對稱儀式中的拔髮、臆形症拔除自認醜陋或不對稱的體毛,都不診拔毛症。
  3. 刻板動作症:智能發展障礙或自閉症類群兒童在挫折、生氣、興奮時的拔髮(連同撞頭、咬手),造成損害時診刻板動作症。
  4. 精神病疾患:因妄想或幻覺而除毛,不診。
  5. 其他身體疾病:圓禿、雄性禿、休止期落髮與各類瘢痕性落髮要先排除;皮膚切片與皮膚鏡可協助。
  6. 物質相關障礙:興奮劑可加重拔毛,很少是持續拔毛的主因。

抓皮症(F42.4):

  1. 精神病疾患:寄生蟲妄想的摳抓、觸幻覺(皮膚蟲爬感)的摳抓,不診。
  2. 其他強迫症相關障礙:污染強迫的過度清洗造成的皮膚破損屬強迫症;臆形症的修瑕摳皮診臆形症。
  3. 神經發展障礙症:刻板動作症發病在早期發展期;普拉德-威利症候群的早期摳皮可能符合刻板動作症;妥瑞症的抽動自傷不像抓皮症的行為。
  4. 人為皮膚炎(dermatitis artefacta):個案否認自傷、醫學無法解釋的病灶——有欺瞞時依動機診詐病或人為障礙症;沒有欺瞞、且反覆嘗試停止摳皮時,可以診抓皮症。
  5. 非自殺性自我傷害:摳皮的主要目的是傷害自己時,不診抓皮症。
  6. 其他身體疾病:疥瘡的劇癢搔抓要先排除;痘痘引發的摳抓若已與原本皮膚病脫鉤、獨立存在(acne excoriée),可考慮共病抓皮症。
  7. 物質或藥物誘發:古柯鹼等引起且臨床顯著時,考慮物質或藥物誘發的強迫症及相關障礙,不診抓皮症。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手冊對兩個診斷的鑑別清單幾乎同構(OCD、臆形症、刻板動作、精神病、皮膚病、物質)。差異有三:其一,DSM-5-TR 的抓皮症多出人為皮膚炎與 acne excoriée 兩個皮膚科臨床情境的處理,是把診斷界面接到皮膚科實務的寫法;ICD-11 的對應內容只在「皮膚狀況可誘發或加重、要件成立仍可診」一句帶過。其二,ICD-11 有普拉德-威利症候群的成文界線與宗教儀式排除,DSM 的 PWS 條目掛在刻板動作症的鑑別下。其三,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針對拔毛補了一個實用的問句:非自殺性自我傷害式的拔毛沒有「反覆嘗試停止」的要件——用「你有沒有試著停過」這一題,可以同時過濾自傷意圖與確認準則 B。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登錄結構不同、內容可完全對應:ICD-11 的 6B25.0+6B25.1 併編,等於 DSM 的拔毛症與抓皮症兩個診斷並列;反向轉換把亞碼拆回兩個診斷即可。
  2. 編碼章別陷阱:DSM 病歷上拔毛症的 F63.3 來自 ICD-10 的衝動控制章,跨系統溝通(尤其是保險與統計)時要說明 ICD-11 已歸入強迫相關章的 6B25.0。
  3. 咬甲、咬唇在 ICD-11 有專屬代碼 6B25.Y;DSM 側一律寫「其他特定強迫症及相關障礙症:其他身體聚焦重複行為障礙」(F42.8),並註明具體行為。
  4. 兩手冊皆無病識標示,轉換時這一項不需要重評;聚焦型/自動型在兩邊都是描述性資訊,寫進病程紀錄即可。
  5. 排除條款的位置不同不改變評估內容:物質使用(尤其興奮劑)、皮膚病史、自傷意圖與宗教文化脈絡,兩手冊的臨床工作都必須查;治療第一線(習慣逆轉訓練、情境控制、共病處理)也不因手冊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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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25 節(含 6B25.0 拔毛症、6B25.1 摳皮症、6B25.Y 其他特定)。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Trichotillomania (Hair-Pulling Disorder) 及 Excoriation (Skin-Picking) Disord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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