懼曠症(Agoraphobia)|ICD-11 6B02 vs DSM-5-TR F40.00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都把懼曠定義為「在多種逃不掉、求救無門的情境中,怕恐慌發作或失能、難堪的症狀」,也都允許懼曠與恐慌症並列診斷(ICD-11 相對 ICD-10 的改變,方向與 DSM-5 一致)。會讓個案跨手冊漂移的主要是情境的計數方式:DSM-5-TR 把情境固定成五大類、要求至少中兩類;ICD-11 只說「多種情境」,舉例而不分類、不設數目。時程門檻也不同:ICD-11「例如至少數個月」,DSM「通常六個月以上」。至於迴避,兩手冊都不是必要條件——「有人陪才敢去」或「硬撐著忍受」都算數。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懼曠症(Agoraphobia) 懼曠症(Agoraphobia)
代碼 6B02(可加 MB23.H 伴隨恐慌發作標示) F40.00(ICD-10-CM F40.00)
所屬章節 第6章 → 焦慮與畏懼相關障礙 焦慮症章節
與恐慌症的關係 可分開或同時診斷 明文:互不影響,準則皆符合時兩個診斷都給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在多種「難以逃脫或難以獲得協助」的情境中,或光是預期進入時,出現明顯且過度的害怕或焦慮。例子:使用大眾運輸、身處人群、獨自在家以外的地方、在商店或戲院、排隊——原文以「例子包括」列舉,未分類、未設最低數目。
  2. 害怕這些情境的理由是擔心特定負面後果:恐慌發作或恐慌樣症狀、其他失能症狀(如跌倒)、或令人難堪的身體症狀(如尿失禁)。
  3. 這些情境被主動迴避、只在特定條件下才進入(如有人陪同),或硬撐著忍受強烈的害怕或焦慮。
  4. 症狀非短暫:持續一段長時間(例如至少數個月)。
  5. 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如妄想性障礙症的妄想意念、憂鬱症的社交退縮)。
  6. 造成對持續焦慮症狀的顯著苦惱,或重要功能的顯著損害;靠極大額外努力維持的功能也算受損。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對下列五類情境中的兩類(或以上)有明顯害怕或焦慮:使用公共運輸工具;開放空間(停車場、市集、橋樑);密閉空間(商店、劇院、電影院);排隊或人群;獨自離家在外。
  • B:害怕或迴避的理由是認為出現類恐慌症狀或其他失能、難堪症狀(老人的怕跌倒、怕失禁)時,逃離困難或得不到協助。
  • C:懼曠情境幾乎總是引發害怕或焦慮。
  • D:主動迴避、需要同伴陪同,或帶著強烈害怕或焦慮忍受。
  • E:與情境的實際危險及社會文化脈絡不成比例。
  • F:持續,通常六個月或以上。
  • G: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功能減損。
  • H:若有另一身體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帕金森氏症),害怕或迴避明顯過度。
  • I: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
  • 註:診斷不受恐慌症存在與否影響;兩者準則皆符合時都給。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憂懼的核心認知一致:怕的不是情境本身,而是「出狀況時逃不掉、沒人幫」。
  2. 都接受迴避、條件式進入(需人陪)、硬撐忍受三種表現——迴避不是診斷的必要條件。
  3. 都允許懼曠症與恐慌症分開或同時診斷:只有情境內發作用「伴隨恐慌發作」標示,另有非預期發作才併列恐慌症。
  4. 都把與身體失能相關的合理迴避排除在外(克隆氏症怕腹瀉、行動不便者怕無障礙設施),只有超過疾病能解釋的程度才考慮診斷。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情境計數 「多種情境」,例子不設類別、不設數目 五類中至少兩類 只怕「公共運輸」一類內的多種情境(公車+飛機+電梯):DSM 只能走情境型特定畏懼症,ICD-11 的「多種情境」寫法有機會成立懼曠
情境類別 例舉不含「開放空間」這一類 開放空間是五大類之一 主訴只有「過橋、空曠市場就慌」的個案,在 DSM 獨佔一類、容易計數;在 ICD-11 要靠「多種」的臨床判斷
時程 例如至少數個月 通常六個月或以上 症狀滿三、四個月的個案:ICD-11 可診斷,DSM-5-TR 未達門檻
比例原則 「過度」寫在核心要件,文化規範放文化特徵節 準則 E 明文對照實際危險與社會文化脈絡;另有準則 H 處理身體疾病 高犯罪社區不敢出門、長輩怕跌倒:兩手冊都會過濾,DSM 的把關寫成正式準則條款
併列恐慌症的寫法 憂懼聚焦恐慌發作症狀與否,決定治療是否加內感暴露(寫在附加特徵) 準則註明互不影響、必須分別評估 結論相同;ICD-11 把判斷連到治療安排,DSM 把判斷連到編碼規則

亞型與標示比較

兩手冊皆無亞型。ICD-11 可加「伴隨恐慌發作」(6B02/MB23.H,指過去一個月內的發作);DSM-5-TR 無懼曠症專屬標示,恐慌發作標示可併用。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恐慌症:反覆非預期發作且懼曠症狀未達完整要件時,下恐慌症即可。
  2. 特定畏懼症:怕界限清楚的特定對象或情境本身;懼曠怕的是多種情境中可能發生的可怕後果。
  3. 社交焦慮症:核心是被負面評價。
  4. 分離焦慮症:同樣迴避情境,但為的是不離開依附對象。
  5. 思覺失調症及原發性精神病性:因被害妄想而迴避。
  6. 憂鬱症:不出門是因為失去興趣或體力。
  7. 創傷後壓力症:迴避的是創傷提醒物。
  8. 對立性反抗症(兒少):違抗只在焦慮誘發情境出現時不診斷。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情境型特定畏懼症:只怕一類懼曠情境歸特定畏懼;兩類以上傾向懼曠;認知內容(怕飛機失事對怕發作時逃不了)是另一條界線。
  2. 社交焦慮症:從情境群與認知兩方面分辨。
  3. 分離焦慮症:怕的是離開依附對象與安全場所。
  4. 恐慌症:迴避未擴及兩類以上情境時不另診斷懼曠。
  5. 急性壓力症與創傷後壓力症、重鬱症、身體疾病相關的現實迴避。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 的鑑別繞著「兩類」這個數字轉: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把情境型特定畏懼與懼曠的分界直接寫成情境群計數加認知內容兩道關卡。ICD-11 沒有情境群,鑑別靠「多種情境+特定負面後果」的組合判斷,同一個怕飛機又怕電梯的個案,在 DSM 得到情境型特定畏懼症的單一診斷,在 ICD-11 則由臨床者判斷這些情境是否構成「多種難以逃脫的情境」且憂懼是否指向發作或難堪症狀——判斷空間比 DSM 大,紀錄需要寫得更清楚。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轉 ICD-11 時逐項列出個案迴避的情境清單:DSM 的「兩類」達標不必然等於 ICD-11 的「多種」,反之 ICD-11 成立、情境只集中在一個 DSM 類別時,轉 DSM-5-TR 要改下情境型特定畏懼症。
  2. 時程未滿六個月的個案:ICD-11 可先診斷,DSM-5-TR 待觀察;登錄時寫明症狀起始時間。
  3. 評估順序先問「你怕的到底是什麼」:怕發作症狀、怕跌倒、怕失禁,決定了內感暴露要不要加入治療,也決定了「伴隨恐慌發作」標示的適用。
  4. 身體疾病共病個案:DSM 的準則 H 與 ICD-11 的界線說明結論一致——害怕明顯超過疾病能解釋的程度才診斷;病歷要寫出「超過」的依據。
  5. 從 ICD-10 慣例轉過來的舊病歷,「伴隨/不伴隨恐慌症」的舊寫法在 ICD-11 已不適用,改用兩診斷並列或 MB23.H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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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02 Agoraphobia 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Agoraphobia。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表 3.5.6。
  4.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懼曠症與恐慌症分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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