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慌症(Panic Disorder)|ICD-11 6B01 vs DSM-5-TR F41.0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對恐慌症的主架構一致:反覆的非預期恐慌發作,加上發作後對再發作的持續擔心或行為改變。會讓個案跨手冊漂移的關鍵有三:發作本身的症狀計數(ICD-11 只要求「數個特徵性症狀」同時快速湧現,DSM 要求十三項中至少四項、幾分鐘內達高峰);發作後擔心的時程門檻(ICD-11 舉例「數週」,DSM 明定一個月以上);以及恐慌發作這個現象的承載方式(ICD-11 讓發作以「伴隨恐慌發作」標示掛在其他焦慮症下,DSM 則用恐慌發作標示載於各類疾患)。ICD-11 的功能要求只認功能損害,DSM 接受顯著困擾或損害。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恐慌症(Panic disorder) 恐慌症(Panic Disorder)
代碼 6B01 F41.0(ICD-10-CM F41.0)
所屬章節 第6章 → 焦慮與畏懼相關障礙 焦慮症章節
恐慌發作的承載 診斷實體+其他焦慮症的「伴隨恐慌發作」標示 診斷實體+全手冊通用的恐慌發作標示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反覆恐慌發作:離散的劇烈害怕或憂懼片段,數個特徵性症狀快速且同時湧現。症狀「包括但不限於」十三項:心悸或心跳加速、流汗、顫抖、呼吸短促、窒息感、胸痛、噁心或腹部不適、頭暈或頭輕飄感、冷顫或潮紅、感覺異常、自我感喪失或失現實感、害怕失去控制或發瘋、害怕即將死亡——未設最低數目。
  2. 至少部分發作是預期之外的:不侷限於特定刺激或情境,憑空出現。
  3. 發作之後(例如持續數週),出現對再發作或其負面意義(如心肌梗塞徵兆)的持續擔心,或發展出避免再發作的行為(如只敢與信任的人同行)。
  4. 恐慌發作不僅出現於另一種精神疾患的引發焦慮情境之中。
  5. 不是身體疾病(如嗜鉻細胞瘤)的表現,也不是物質、藥物或戒斷的作用。
  6. 造成重要功能的顯著損害;功能靠極大額外努力才維持得住時也算。
  7. 原文特別註明:恐慌發作可出現於其他精神疾患,光是「有發作」不足以診斷恐慌症。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反覆的非預期性恐慌發作。發作是突然湧上的強烈恐懼或不適,幾分鐘內達高峰,期間出現十三項症狀中的四項以上;文化特異性症狀(耳鳴、頸部痠痛、頭痛、無法控制地哭喊)不列入四項計數。
  • B:至少一次發作後,跟著一個月(或以上)的下列任一現象:對再次發作或其後果的持續擔心;與發作相關的顯著不適應行為改變(如避開運動或不熟悉情境)。
  • C:無法歸因於物質或另一身體疾病(甲狀腺功能亢進、心肺疾病)。
  • D: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發作只出現在社交、畏懼對象、強迫思考、創傷提醒或分離脈絡時,歸該疾患)。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都要求反覆發作且至少部分是非預期的;「非預期」都是臨床判斷,文化歸因都會影響判讀。
  2. 都把發作後的持續擔心或行為改變當作診斷的第二隻腳,單有發作不構成恐慌症。
  3. 都承認限症狀型發作常見,但都要求曾有完整發作的病史才能下診斷(ICD-11 寫在附加特徵,DSM 寫明需一次以上完整的非預期發作)。
  4.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物質(含咖啡因、酒精戒斷)造成的發作。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單次發作的症狀數 「數個特徵性症狀」,清單不限數目 十三項中至少四項,幾分鐘內達高峰 症狀只有兩三項但反覆、非預期、伴隨強烈災難化解讀的個案:ICD-11 可成立,DSM-5-TR 不成立
發作後擔心的時程 「例如持續數週」的舉例式寫法 一個月(或以上),擔心與行為改變兩分支都算 發作後第三週就醫的個案,在 ICD-11 可能已符合,在 DSM 要等滿一個月
功能要求 只接受顯著功能損害 顯著困擾或損害皆可 發作頻繁、極度恐懼但生活靠硬撐維持原狀的個案,兩邊都可能成立;若連「額外努力」都談不上,ICD-11 嚴格來說不給
發作的定位 其他焦慮症中的發作用 MB23.H 標示承載(過去一個月內的發作;不適用於選擇性緘默症) 恐慌發作標示可掛在全手冊各類診斷 在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中出現發作時,DSM 可在任何診斷後加恐慌發作標示;ICD-11 的標示組合表只列焦慮與畏懼相關障礙五種(另提及強迫症及相關障礙)

亞型與標示比較

兩手冊皆無亞型。ICD-11 的「伴隨恐慌發作」(6B01 除外,可加於 6B00、6B02、6B03、6B04、6B05)指過去一個月內、在該疾患憂懼焦點情境中出現的發作;當發作已能完全由恐慌症解釋時不再加標。DSM-5-TR 的恐慌發作標示分「預期性」與「非預期性」,可應用於所有 DSM 疾患。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廣泛性焦慮症:發作間的擔心只圍繞再發作或其意義時不另下 GAD;對多種生活事件瀰漫性擔心時可併列。
  2. 懼曠症:恐慌症常隨病程長出懼曠症狀;懼曠要件全部符合時兩者併列,未達門檻時只下恐慌症。
  3. 憂鬱症:發作可被憂鬱反芻誘發;有非預期發作且核心擔心是再發作時,併列恐慌症合理。
  4. 慮病症:慮病症把身體症狀解讀成重大疾病的證據;恐慌症怕的是發作本身與當下意義。
  5. 對立性反抗症(兒少):違抗行為只在焦慮誘發情境出現時,不宜下對立性反抗症。
  6. 其他精神疾患脈絡中的發作:只出現在該疾患憂懼焦點時不另下恐慌症。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心律不整、甲狀腺功能亢進、氣喘與物質(咖啡因、中樞興奮劑、酒精戒斷)的生理效應。
  2. 其他焦慮相關疾患:發作出現的脈絡是鑑別核心(準則 D 五種情境逐一對應)。
  3. 憂鬱症:非預期發作符合準則 A、B 時可併列。
  4. 懼曠症:迴避擴及兩類以上懼曠情境時同時評估、並列診斷。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手冊的鑑別清單幾乎同構,差別在 ICD-11 把「發作只出現在其他疾患脈絡」寫成核心要件之一,DSM 放在準則 D,效果相同。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補了一條兩手冊原文都沒直接寫出的運作規則:恐慌發作的鑑別先排除物質(咖啡因是常見的隱藏禍首),再問「發作與情境線索的關係」——非預期才算恐慌症,單次或極少數的發作、以及對真實威脅的發作,都不構成任何診斷。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記錄每次發作的症狀清單與峰期時間:只中兩三項的反覆發作在 ICD-11 有立足點、在 DSM 沒有,反之四項以上的完整發作兩邊都通。
  2. 初診距最後一次發作不到一個月時,DSM-5-TR 的準則 B 還未成立,先寫「恐慌發作(限症狀型或完整型)」觀察,轉錄時避免直接掛恐慌症。
  3. 懼曠共病兩手冊都允許並列(這是 ICD-11 相對 ICD-10 的改變),轉換時不會漂移;漂移點在發作後擔心的時程,病歷要寫出擔心的起始與持續時間。
  4. 「非預期」的判斷受文化歸因影響(如 khyâl cap、ataque de nervios),跨手冊溝通時把個案對發作的歸因寫進紀錄。
  5. ICD-11 的功能門檻不含「顯著苦惱」:以痛苦為主訴但功能完整的個案,轉 ICD-11 時要具體描述受損的功能領域或「僅靠巨大額外努力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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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B01 Panic disorder 節及 with panic attacks 標示。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Panic Disorder 及 Panic Attack Specifi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決策樹 2.13、2.14。
  4.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恐慌症與「伴隨恐慌發作」標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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