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性憂鬱症(ICD-11 持續性憂鬱障礙症 6A72)|vs DSM-5-TR 持續性憂鬱症 F34.1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描述同一群個案——情緒低落持續兩年以上、症狀從未達到完整發作門檻——但結構選擇相反:DSM-5-TR 把 DSM-IV 的輕鬱症(dysthymia)與慢性重鬱症合併成一個「持續性憂鬱症」,發作疊上來時用病程標示(單純輕鬱症候群、持續性重鬱發作、間歇性重鬱發作)處理;ICD-11 保留獨立的持續性憂鬱障礙症(6A72),一旦疊上完整憂鬱發作,就把憂鬱症(6A70/6A71)「並列」上來,兩個診斷同時存在。第二個實質差異在症狀門檻:DSM 要求低落情緒之外出現六項症狀中的至少兩項;ICD-11 只要求持續的憂鬱情緒,其餘症狀是列舉示例、沒有最低項數。同一個慢性低落個案跨手冊登錄,診斷名稱可以互換,但疊加發作時的病歷長相完全不同。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持續性憂鬱障礙症(Dysthymic disorder,即輕鬱症) 持續性憂鬱症(Persistent Depressive Disorder,含輕鬱症候群與慢性重鬱發作)
代碼 6A72(無亞碼) F34.1(ICD-10-CM F34.1)
所屬章節 第6章 情緒障礙症 → 憂鬱性障礙症 第4章 憂鬱類障礙症
疊加發作的處理 並列 6A70/6A71 診斷 病程標示(不改變單一診斷)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持續的憂鬱情緒:兩年以上,一天中大部分的時間、一週中超過一半的日子都在低落(自述心情 down、難過,或被觀察到流淚、被打敗的神情);兒童青少年可以全面的易怒表現。
  2. 伴隨憂鬱發作常見的其他症狀——形式可能較輕——例如:興趣或樂趣明顯減少;專注與注意力下降或難以做決定;自我價值感低或過度、不恰當的罪惡感;對未來不抱希望;睡眠紊亂或睡得過多;食慾減少或增加;體力差或疲累。(列舉示例,無最低項數要求。)
  3. 發病的前兩年內,從未出現症狀數量與持續時間達到完整憂鬱發作要件的兩週。
  4. 持續低落中可以有短暫無症狀期,但從發病以來從未有過長時間(例如兩個月以上)的完全無症狀。
  5. 沒有躁症、混合或輕躁發作的病史。
  6. 症狀不是身體疾病(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的表現,也不是物質或藥物的作用(含戒斷)。
  7. 症狀造成顯著痛苦,或重要功能的顯著損害;功能勉強維持時也只是靠巨大的額外努力。

兒童的診斷可在起始期較短(例如一年)時考慮。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情緒低落,每天大部分時間、多數日子(主觀陳述或他人觀察),至少兩年。兒童青少年的情緒可為易怒,時程至少一年。
  • B:憂鬱期間出現下列六項中至少兩項:食慾差或暴食;失眠或嗜睡;能量低或疲倦;低自尊;專注力差或難以做決定;無望感。
  • C:兩年(兒童青少年一年)期間,從未連續超過兩個月完全沒有準則 A 與 B 的症狀。
  • D:重鬱症的準則可以在這兩年期間持續存在。
  • E:從未有過躁症發作或輕躁發作。
  • F:症狀無法以持續性分裂情感性障礙症、思覺失調症類群疾患更好地解釋。
  • G:無法歸因於物質的生理效應或另一身體疾病(如甲狀腺功能低下)。
  • H: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社交、職業等重要功能損害。

註:兩年低落期間任何時點符合重鬱發作準則,應同時給予重鬱症診斷(以病程標示註明)。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核心門檻相同:憂鬱情緒持續兩年以上(兒童青少年可縮短為一年)、一天大部分時間、超過一半的日子。
  2. 無症狀期上限相同:從未連續兩個月以上完全無症狀。
  3. 都要求從未有過躁症、混合或輕躁發作(雙相體質一票否決)。
  4. 排除條款相同:身體疾病與物質(含戒斷)造成的慢性憂鬱症候群不算;精神病性疾患病程中的憂鬱症狀不算。
  5. 功能要求都是顯著痛苦或損害;都強調「跟個人平常狀態相比」的評估原則。
  6. 都承認這個族群的自殺風險高於一般人口,以及與焦慮症、人格障礙症、物質使用的高度共病。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症狀門檻 持續憂鬱情緒是唯一必要項;其他症狀為示例、無最低項數 情緒低落之外,六項中至少兩項 只有一貫低落、其餘症狀難以逐項確認的個案:ICD-11 給 6A72,DSM-5-TR 可能不成立(兩項湊不齊)
疊加完整發作 併列診斷(6A72+6A70/6A71,即「雙重憂鬱」) 單一診斷 F34.1+病程標示(伴隨持續性/間歇性重鬱發作) 病歷結構完全不同:一邊兩個診斷碼,一邊一個診斷碼加長標示
慢性發作後的殘餘症狀 憂鬱發作後長期殘餘症狀、但一開始沒有兩年低程度症狀期者,CDDR 指引改診斷「憂鬱症部分緩解」,不是 6A72 發作連續符合重鬱發作準則兩年以上即屬持續性憂鬱症(伴隨持續性重鬱發作) 一場連續兩年沒斷過的重鬱發作:DSM-5-TR 是 F34.1;ICD-11 是 6A70/6A71 加「目前發作持續型」標示,不會落在 6A72
無望感的地位 列為示例症狀之一 六項症狀之一 內容相容,僅措辭差異

漂移場景實例:個案從高中起幾乎天天情緒低落,勉強能說出「對什麼都沒興趣、覺得自己沒用」兩項以上——兩手冊都成立。換成另一位只有長期低落、旁觀者只能確認「提不起勁」一項的個案:ICD-11 照樣診斷持續性憂鬱障礙症,DSM-5-TR 因準則 B 不足不給 F34.1,落點是一般悲傷或排除其他診斷。反向案例:重鬱發作持續兩年半未緩解——DSM-5-TR 給 F34.1(伴隨持續性重鬱發作);ICD-11 給 6A70/6A71 加持續型標示,兩邊的代碼系統族譜對不上。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6A72 單一代碼,無嚴重度分級、無緩解狀態亞碼、無標示體系。慢性化但連續符合發作要件的狀態由 6A80「目前發作持續型(persistent)」標示承載——掛在 6A70/6A71 之下,不掛在 6A72。
  • DSM-5-TR:標示體系豐富——發作內容(伴隨焦慮困擾、伴隨非典型特徵)、緩解狀態、起病時機(早發型 21 歲前/晚發型 21 歲後)、嚴重度(輕中重度),以及與重鬱症共構的四種病程標示:伴隨單純輕鬱症候群(前兩年未符重鬱發作)、伴隨持續性重鬱發作、伴隨間歇性重鬱發作目前有/無發作。
  • 對照重點:DSM 的四種病程標示是它把「輕鬱+慢性重鬱」合併之後的補償設計;ICD-11 用「6A72 與 6A70/6A71 併列」達成同樣的臨床溝通,但登錄系統裡呈現為兩筆診斷。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單次/反覆發作憂鬱症:差別在症狀數量與病程;頭兩年始終不到發作門檻;兩年後疊上達門檻的發作可並列。反覆發作憂鬱症的本質是發作性,發作間可大致回復。
  2. 雙相及相關障礙症:曾有躁症或混合發作者診斷第一型;不到門檻的憂鬱與輕躁之間長期擺盪者屬循環性情感障礙症。
  3. 思覺失調症及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只有在精神病症狀完全緩解之後、憂鬱症狀仍持續數年,才考慮 6A72。
  4. 廣泛性焦慮症:共享身體症狀、專注困難、睡眠紊亂;GAD 的焦點是生活各領域的壞結果,6A72 的關鍵是低落情緒、失去樂趣、無價值感與無望感;GAD 的要件須在 6A72 起病之前成立才能併列。
  5. 對立性反抗症:兒童青少年在情緒困擾脈絡中的不合作與易怒不另下此診斷;CDDR 另提醒,易怒本身不構成任何診斷。
  6. 次發性情緒症候群與物質引發的情緒障礙症:甲狀腺功能低下等身體疾病、藥物物質(含戒斷)造成的慢性憂鬱分別歸這兩類。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重鬱症:症狀門檻(五項對兩項)與頻率門檻(幾乎每天對多數日子)較高,時程只要求兩週;兩者並列時用病程標示註明。
  2. 雙相第一型與第二型:曾有躁症或輕躁發作即排除。
  3. 循環性情感障礙症:有輕躁樣時期者優先考慮循環性情感障礙症;兩者不並列。
  4. 慢性精神病性障礙症:憂鬱症狀只出現在其病程(含殘餘期)中不另診斷。
  5. 身體疾病或物質/藥物引起的憂鬱症:若只是心理反應而非生理因果,仍診斷持續性憂鬱症。
  6. 人格障礙症:長期負向自我形象與人際困難兩者皆常見;準則皆符合時可同時診斷,臨床原則是先治療可治的情緒疾患。

鑑別邏輯的差異

主要差異在與重鬱症的關係:ICD-11 用「頭兩年不得過線」定義 6A72,把發作疊加視為並列;DSM-5-TR 用準則 D 直接承認發作可以持續存在,再以病程標示分類。雙相與精神病性障礙的邊界、GAD 的先後原則、人格障礙症的並列許可,兩手冊一致。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在易怒與憂鬱的決策樹中,把「持續兩年的慢性低落」安排在排除發作性疾患之後,並提醒先問一句「上一次連續兩個月完全沒有症狀是什麼時候」——這個操作問題對兩手冊的評估同樣適用。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名稱陷阱:ICD-11 的正式名稱仍是 dysthymic disorder(持續性憂鬱障礙症),DSM-5-TR 的 persistent depressive disorder 涵蓋範圍較大(含慢性重鬱發作)。兩個名稱不是同義詞,涵蓋範圍不同。
  2. 從 DSM-5-TR 轉登錄:F34.1 伴隨持續性重鬱發作的個案,在 ICD-11 應登錄為 6A70/6A71 加「目前發作持續型」標示;只有伴隨單純輕鬱症候群的個案才落 6A72。
  3. 從 ICD-11 轉向 DSM:6A72 疊上發作(雙重憂鬱)的兩筆診斷,要合併成單一 F34.1 加病程標示。
  4. 症狀門檻的落差:ICD-11 下成立、DSM 準則 B 只確認到一項的個案,轉換時要重新逐項確認六項症狀。
  5. 兩手冊都指向高共病與高自殺風險;ICD-11 的共病清單額外列入對立反抗症與身體困擾症,兒童青少年評估時可以照著問。
  6. 兒童青少年時程:兩手冊都允許一年;ICD-11 的措辭是「例如一年」,保留更多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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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72 節,及 depressive episode、specifiers 各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Persistent Depressive Disord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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