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症(Depressive Disorder:6A70 單次發作/6A71 反覆發作)|vs DSM-5-TR 重鬱症 F32.-/F33.-
一分鐘摘要
ICD-11 的單次發作與反覆發作憂鬱症(6A70、6A71)對上 DSM-5-TR 的重鬱症(F32.- 單次、F33.- 復發型),是整套分類系統裡對應最整齊的一組:兩手冊的憂鬱發作都以「兩週、五個症狀、至少一項情感症狀群(憂鬱情緒或興趣失落)」為核心,臨床上絕大多數個案可以直接互換。要小心的差異有四個:症狀清單不同(ICD-11 十項、多一項「無望感」;DSM 九項、體重變化有 5% 的量化門檻);功能要求不同(ICD-11 只接受功能損害,DSM 接受顯著困擾或損害);喪親條款相反(ICD-11 明文排除摯愛過世後六個月內的診斷,DSM-5-TR 已取消排除條款、交給臨床判斷);反覆發作的間隔定義不同(ICD-11「數個月無明顯情緒困擾」,DSM「至少連續兩個月不符合發作準則」)。
名稱與編碼對照
| 面向 | ICD-11 | DSM-5-TR |
|---|---|---|
| 診斷名稱 | 單次發作憂鬱症、反覆發作憂鬱症 | 重鬱症(單次發作/復發型) |
| 代碼 | 6A70、6A71(各附嚴重度與緩解亞碼) | F32.-、F33.-(ICD-10-CM) |
| 所屬章節 | 第6章 情緒障礙症 → 憂鬱性障礙症 | 第4章 憂鬱類障礙症 |
| 發作單位 | 憂鬱發作(depressive episode) | 重鬱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憂鬱發作:在至少兩週的期間內,大部分的日子、一天中大部分的時間,同時出現下列至少五個特徵性症狀,且至少一項來自情感症狀群;症狀有無要與個人平常狀態相比。
- 情感症狀群:憂鬱情緒(自述低落,或被觀察到流淚、被打敗的神情;兒童青少年可為易怒);對活動的興趣或樂趣明顯減少(可含性慾降低)。
- 認知行為症狀群:專注力下降或難以做決定;自我價值感低或過度、不恰當的罪惡感(可達妄想程度;只針對「自己憂鬱」的自責不算);對未來不抱希望(hopelessness);反覆想到死亡、自殺意念或自殺企圖。
- 神經生理症狀群:睡眠明顯紊亂或睡得過多;食慾或體重明顯變化;精神動作激躁或遲滯(須他人可觀察);體力下降、疲累。
- 症狀無法用哀悼(bereavement)更好地解釋;不是身體疾病的表現,也不是物質或藥物的作用(含戒斷);不符合混合發作要件。
- 心境擾動造成重要功能的顯著損害;功能尚能維持時,也只是靠巨大的額外努力。
6A70:目前或過去只有一次憂鬱發作,且從未有過躁症、混合或輕躁發作。6A71:至少兩次憂鬱發作,中間隔著數個月沒有明顯情緒困擾;發作疊在持續性憂鬱障礙症上時,回到慢性低程度症狀的狀態即算符合間隔要求。
DSM-5-TR(2022)診斷準則
重鬱發作:
- A:同一兩週內出現 9 項症狀中的 5 項以上,且代表先前功能的改變;至少一項是(1)情緒低落或(2)興趣或喜樂喪失。九項:情緒低落(兒童青少年可為易怒);興趣或喜樂顯著減退;非節食下體重明顯減輕或增加(一個月內變化超過 5%)或食慾改變;失眠或嗜睡;可被他人觀察的精神動作激動或遲滯;疲倦;無價值感或過度、不恰當的罪惡感(可達妄想程度);思考或專注減退或猶豫不決;反覆想到死亡、自殺意念、自殺企圖或計畫。
- B: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社交、職業等重要功能的損害。
- C:無法歸因於物質的生理效應或另一身體疾病。
- 註:重大失落(喪親、破產、災難、重病)可能帶來類似發作的反應,同時出現真正的重鬱發作也應審慎評估——DSM-5 已取消喪親排除條款,判斷交給臨床。
重鬱症:(1) 出現一個以上重鬱發作;(2) 至少一次發作無法以分裂情感性障礙症更好地解釋、非疊加於思覺失調症類群疾患;(3) 從未有過躁症或輕躁發作(皆為物質或身體疾病所致者不受此限)。復發型:兩次發作之間至少連續兩個月未符重鬱發作準則。
兩手冊相同之處
- 核心門檻一致:兩週內、五個症狀以上、至少一項是憂鬱情緒或興趣失落——「無指定必要症狀」的說法對兩手冊都不成立,兩邊都要求至少一項情感症狀。
- 都排除躁症、混合或輕躁發作的病史(有過就往雙相走,這是憂鬱症評估的固定關卡)。
-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物質(含戒斷)造成的憂鬱症候群(ICD-11 歸次發性情緒症候群與物質引發的情緒障礙症,DSM 歸因於另一身體疾病/物質誘發的憂鬱症)。
- 都要求與個人平常功能相比的明顯改變;精神動作症狀都要求旁人觀察得到。
- 都把嚴重度與緩解狀態做進編碼:ICD-11 亞碼與 DSM 的 F32.0–.5/F33.0–.4 一一對得上(輕度/中度無精神病性/中度伴精神病性/重度無精神病性/重度伴精神病性/緩解)。
兩手冊相異之處
| 差異點 | ICD-11 | DSM-5-TR | 臨床影響 |
|---|---|---|---|
| 症狀清單 | 十項、分三群,含「無望感」獨立一項 | 九項,無無望感項 | 只有無望感與其他四項的個案:ICD-11 夠五項,DSM 只有四項、不成立發作 |
| 體重/食慾 | 食慾或體重明顯變化,無量化門檻 | 體重變化須一個月內超過 5%(或食慾改變) | 邊際個案可能一邊算症狀、一邊不算 |
| 功能要求 | 只接受「顯著功能損害」 | 「顯著困擾」或「損害」皆可 | 主觀痛苦強烈但功能撐得住的個案:DSM-5-TR 給診斷,ICD-11 嚴格來說不給 |
| 喪親條款 | 明文:摯愛過世後六個月內(或文化上屬正常哀悼的更長期間)不下憂鬱發作診斷;但提示線索(一個月以上持續低落無正面時刻、與逝者無關的罪惡感、精神病性症狀、自殺意念)指向「疊上」發作時可診斷 | 排除條款已刪,改為註解:失落反應可理解,但仍應評估是否另有真正的重鬱發作 | 喪親後兩個月出現完整症狀的個案,兩手冊都可能診斷,但 ICD-11 需要更多「疊上」的證據;寫病歷時要留下判斷依據 |
| 反覆發作的間隔 | 兩次發作之間「數個月」無明顯情緒困擾;疊在持續性憂鬱障礙症上者,回到慢性低程度狀態即算 | 至少連續兩個月「不符合重鬱發作準則」 | ICD-11 的間隔較長且是質性判斷;一年發作三次的個案在 ICD-11 可能被讀成單次慢性化,在 DSM 已是復發型 |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嚴重度(輕度、中度、重度)與精神病性症狀、緩解狀態做進亞碼;另有 6A80 發作內容標示:伴隨明顯焦慮症狀、伴隨恐慌發作、目前發作持續型(連續兩年符合發作要件)、伴隨憂鬱特徵(melancholia:全面失樂、缺乏情緒反應、終末失眠、晨重、明顯精神動作改變、明顯食慾體重下降)、伴隨季節型態;周產期另加 6E20/6E21。
- DSM-5-TR:嚴重度、精神病特徵(F32.3/F33.3)、緩解狀態做進代碼;標示有伴隨焦慮困擾(5 項中至少 2 項,多數天數,分輕中重度)、伴隨混合特徵(至少 3 項躁症樣症狀,是日後轉雙相的風險因子)、伴隨憂鬱性特徵、伴隨非典型特徵、情緒一致/不一致精神病特徵、伴隨緊張症(另加 F06.1)、伴隨生產前後起病、伴隨季節性型態。
- 對照重點:ICD-11 沒有「非典型特徵」標示、沒有「混合特徵」標示(它的混合樣貌走混合發作體系);DSM 沒有「目前發作持續型」標示(慢性化的歸屬是持續性憂鬱症)。兩邊的憂鬱特徵標示內容接近但項目有出入(DSM 要求失樂或無反應加三項,且含過度罪惡感;ICD-11 為數項之六,終末失眠明訂早醒兩小時以上)。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 混合發作:數個憂鬱症狀與數個躁性症狀同時或快速交替,符合混合發作要件者改走雙相體系。
- 持續性憂鬱障礙症:差別在症狀數量與病程;疊上達門檻的發作時兩個診斷並存(雙重憂鬱)。
- 憂鬱與焦慮混合障礙症:兩組症狀都在、但各自都不到門檻。
- 循環性情感障礙症:憂鬱期通常未達發作門檻;疊上憂鬱發作且無輕躁史可並列。
- 廣泛性焦慮症:擔心圍繞生活各領域的壞結果,非無價值感與無望感;併列時 GAD 要件須在發作之前或完全緩解之後成立。
- 延長哀慟症:症狀聚焦於失去本身(渴望逝者、難以接受);憂鬱發作的負面思考涵蓋生活多個領域。
- ADHD:專注問題長期持續、不隨情緒起落。
- 調適障礙症:有壓力事件也一樣——達到憂鬱發作要件就診斷憂鬱症。
- 思覺失調症及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兩者要件同時(或前後幾天內)成立時診斷情感思覺失調症。
- 對立性反抗症(發作脈絡中的不合作易怒不另診)、次發性情緒症候群、物質引發的情緒障礙症。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 雙相情緒障礙症:曾有躁症或輕躁發作即排除重鬱症;部分躁症樣症狀未達門檻者考慮混合特徵標示。
- 持續性憂鬱症:症狀門檻較低(兩項對五項)但時程兩年;兩者可並列。
- 經前不悅症:症狀緊綁月經週期。
- 擾亂情緒失調症:兒童青少年易怒只在發作內出現者診斷重鬱症。
- 身體疾病引起或物質/藥物誘發的憂鬱症(甲狀腺功能低下、中風、類固醇、干擾素)。
- 分裂情感性障礙症與其他精神病性障礙症:精神病性症狀只在發作中者屬重鬱症伴隨精神病特徵。
- 調適障礙症伴隨低落情緒:有壓力源但未達發作門檻。
- 悲傷反應與延長悲傷障礙症:悲傷的主導感受是空虛失落、情緒隨思念起伏一陣一陣;重鬱發作是持續的憂鬱與失樂;兩者可並列。
- 一般的悲傷:症狀數、時程與功能影響都未達門檻。
鑑別邏輯的差異
清單大致同構,兩處切入點不同:其一,哀慟——ICD-11 有六個月的時間門檻與「疊上發作」的提示線索清單,DSM-5-TR 只給質性的悲傷與憂鬱對照(空虛失落對持續失樂、陣發性對持續性),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的處理沿 DSM 方向:悲傷主導且未達發作門檻者不下重鬱症,兩者皆符合時可並列。其二,混合狀態——ICD-11 讓「憂鬱加躁樣」直接對上混合發作這個鑑別項;DSM-5-TR 沒有對應的鑑別段,改以「伴隨混合特徵」標示處理,鑑別清單裡不會出現。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 症狀清單的差異要實際數過:以 ICD-11 十項評估為五項、但其中一項是無望感的個案,在 DSM-5-TR 只剩四項。反向轉換則幾乎總是安全(DSM 的九項全部包含在 ICD-11 的十項之內)。
- 喪親個案轉登錄:ICD-11 需要記錄「疊上發作」的證據(持續無正面時刻、與逝者無關的罪惡感、精神病性症狀、自殺意念),DSM-5-TR 只要寫臨床判斷理由。
- 功能與痛苦的措辭:ICD-11 只認功能損害,病歷裡「很痛苦但照常上班」的描述不夠,要寫出哪個功能領域受損、或「只靠巨大額外努力維持」。
- 嚴重度編碼可直接對位(輕/中/重度、有無精神病性症狀、緩解),但 ICD-11 的嚴重度是「症狀數量+強度+功能影響」的整體判斷,DSM-5-TR 也沒有固定公式,兩邊等級不一致時以功能描述為準。
- 反覆發作的判斷:一年內多次發作在 ICD-11 可能不符合「數個月無明顯困擾」的間隔要求,轉登錄時要把發作間隔寫清楚。
- 周產期與季節型態兩邊都有對應項,代碼方式不同(6E20/6E21 診斷碼對文字標示);「非典型特徵」只在 DSM 有,轉 ICD-11 時併入描述文字。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70、6A71 節,及 depressive episode、severity specifiers 各節。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及 specifiers。
-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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