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Type II Disorder)|ICD-11 6A61 vs DSM-5-TR F31.81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的第二型定義結構相同:至少一次輕躁發作加至少一次憂鬱發作、終生從未有過躁症或混合發作。診斷主體可以直接互換,但輕躁發作的時程門檻不同——DSM-5-TR 寫死「至少連續四天」,ICD-11 只要求「至少數天(at least several days)」。一個只「怪」了兩、三天就回復的個案,ICD-11 可以成立輕躁發作、診斷第二型;DSM-5-TR 連輕躁發作都不成立,頂多考慮「其他特定雙相及相關障礙症」。反過來,DSM-5-TR 明文要求憂鬱症狀或反覆交替造成臨床上顯著困擾或功能損害,ICD-11 沒有這條獨立的損害條款。登錄時也要注意:DSM-5-TR 的第二型只有 F31.81 一個代碼,ICD-11 則有完整亞碼(目前發作型態、憂鬱嚴重度、精神病性症狀、緩解狀態)。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第二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type II disorder) 第二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II Disorder)
代碼 6A61(附 6A61.0–6A61.A 目前發作亞碼) F31.81(單一代碼,嚴重度與病程以文字註明)
所屬章節 第6章 情緒障礙症 → 雙相及相關障礙症 第3章 雙相情緒障礙症及相關障礙症
輕躁時程 至少數天 至少連續四天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病史上有至少一次輕躁發作與至少一次憂鬱發作;典型病程為兩者反覆出現。
  2. 從未有過躁症發作或混合發作。
  3. 輕躁發作的要件:情緒持續高漲或易怒(與平常情緒範圍明顯不同,熟悉個案的人看得出來;情境相稱的高漲不算),加上活動量或精力增加,持續大部分時間、幾乎每天、至少數天;另有下列數個症狀且明顯改變——話多或說話急迫、意念飛躍或思緒奔馳、自尊增加或誇大、睡眠需求減少、分心、衝動魯莽行為、性慾/社交/目標導向活動增加(原文未訂最低項數)。
  4. 輕躁的嚴重度上限(定義的一部分):不足以對職業功能、一般社交活動或人際關係造成明顯損害,也不伴隨妄想或幻覺。
  5. 排除:症狀不是身體疾病的表現、不是物質或藥物的作用(含戒斷);不符合混合發作;抗鬱劑治療中出現的症候群,須在停藥、生理作用退去後仍符合完整要件才算數。

DSM-5-TR(2022)診斷準則

  1. 曾至少各有一次輕躁發作與一次重鬱發作。
  2. 從未有過躁症發作。
  3. 至少一次輕躁發作與一次重鬱發作無法以分裂情感性障礙症更好地解釋,也不是疊加在思覺失調症類群疾患之上。
  4. 憂鬱症狀,或憂鬱與輕躁反覆交替造成的不確定感,已造成臨床上顯著的困擾或功能損害。

輕躁發作(準則 A–F):情緒異常且持續地高漲、開闊或易怒伴隨活動量或能量增加,至少連續四天(A);7 項症狀中 3 項以上(純易怒 4 項)(B);伴隨明確的功能改變且不是個案無症狀時的樣子(C);改變可被他人觀察到(D);未嚴重到明顯功能損害或需住院,出現精神病特徵依定義即為躁症(E);無法歸因於物質或身體疾病(F)。附註:抗鬱劑治療中出現的完整輕躁發作(四天以上、超過藥物生理效應)可算數;治療中只有一、兩個症狀(煩躁、敏感、激動)不構成輕躁,也不能據此推論雙相體質。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輕躁加憂鬱、絕無躁症」的雙要件結構完全相同;一旦出現躁症或混合發作,診斷一律改為第一型。
  2. 輕躁與躁症的症狀清單相同(7 項一一對應),且都以「與個人平常明顯不同、熟悉的人看得出來」為基準。
  3. 嚴重度上限相同:沒有明顯功能損害、不需住院、沒有精神病性症狀。
  4.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物質造成者;都要求治療誘發的症候群須持續超過藥物生理效應。
  5. 都強調單獨的輕躁發作(無憂鬱發作史)不足以診斷任何情緒障礙症。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輕躁時程 「至少數天」,未訂天數 至少連續四天 發作只持續兩三天的個案,ICD-11 可成立第二型;DSM-5-TR 不符,只能歸入「其他特定」
症狀計數 「數個」症狀 7 項中 3 項(純易怒 4 項) 症狀少但改變明顯的個案兩邊判定可能不同
損害條款 無獨立條款(損害隱含在憂鬱發作要件中) 明文要求憂鬱症狀或交替的不確定感造成顯著困擾或損害 DSM-5-TR 給了明確的否決權:功能毫無影響的輕躁史加輕微憂鬱,在 DSM 不會落成診斷
功能與可觀察性 融入輕躁定義(明顯改變、他人看得出來) 拆成獨立準則 C(明確功能改變)與準則 D(可被他人觀察) 評估內容一樣,DSM 的條列式較不容易漏問
發作內轉換 提及發作內自發性由憂鬱轉輕躁並不少見 未列為準則 兩邊都不影響診斷成立

漂移場景實例:個案每次情緒與精力高漲兩到三天、話變多睡得少,之後落入達門檻的重鬱發作——ICD-11 會診斷第二型(數天的輕躁發作);DSM-5-TR 會以輕躁未滿四天為由不給第二型,若掛上混合特徵或時程不足的描述,落點是「其他特定雙相及相關障礙症」(短時程輕躁發作與重鬱發作)。跨手冊溝通時,這是兩型之間最常見的代碼漂移點。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目前發作亞碼涵蓋輕躁(6A61.0)、各嚴重度憂鬱發作(6A61.1–.6,中重度再分有無精神病性症狀)、部分緩解(最近發作為輕躁/憂鬱/未特定)與完全緩解(6A61.A)。發作內容標示(6A80 系列)與第一型共用:伴隨明顯焦慮症狀、伴隨恐慌發作、伴隨憂鬱特徵、伴隨季節型態、快速循環(12 個月內至少四次發作);周產期加 6E20/6E21。
  • DSM-5-TR:只有一個代碼 F31.81;目前發作(輕躁或憂鬱)、嚴重度、精神病特徵、緩解狀態與其他標示都以文字註明。標示內容與第一型共通:伴隨焦慮困擾(至少 2 項)、伴隨混合特徵(輕躁期間多數天數至少 3 項憂鬱症狀,或重鬱期間至少 3 項輕躁症狀)、伴隨快速循環、憂鬱性/非典型特徵、生產前後起病、季節性型態。
  • 對照重點:ICD-11 的混合樣貌若達兩週門檻會被編為(第一型的)混合發作——第二型根本沒有混合發作亞碼;DSM-5-TR 則允許第二型的輕躁或重鬱發作掛「伴隨混合特徵」文字標示,不改代碼。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第一型:核心分界在「高」的一端——第二型只有輕躁(無明顯損害、無精神病性症狀、不需住院),出現躁症或混合發作即改診第一型。
  2. 單次/反覆發作憂鬱症:CDDR 明文——曾有躁症、混合或輕躁發作者,不應診斷憂鬱症。
  3. 循環性情感障礙症:其憂鬱期從未達憂鬱發作門檻,也無躁症或混合發作史;第二型有完整憂鬱發作加輕躁發作。
  4. ADHD:第二型症狀是發作性、伴隨情緒升高;ADHD 12 歲前起病、長期持續、不與情緒綁定;可併存。
  5. 思覺失調症及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第二型的精神病性症狀只在憂鬱發作期間;發作之外仍存在者需改列或併列。
  6. 焦慮與恐懼相關障礙症:發作中出現者用標示;符合完整要件者併列。
  7. 人格障礙症、對立性反抗症:衝動與情緒不穩須在發作之外評估;符合要件可併列。
  8. 物質引發的情緒障礙症與次發性情緒症候群:抗鬱劑以外物質(含戒斷)或身體疾病造成者,待生理作用消退後再評估。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重鬱症:重鬱發作準則完全相同,差別全在輕躁病史,必須主動詢問;初次診斷重鬱症者約 12% 後來發現是第二型,從發病到確診平均延遲十年以上。
  2. 第一型:只要出現過一次躁症發作即為第一型,不會再回頭。
  3. 循環性情感障礙症:其輕躁與憂鬱樣症狀從未達發作準則。
  4. 思覺失調症與分裂情感性障礙症:精神病症狀只出現在重鬱發作中者,診斷第二型伴隨精神病特徵。
  5. 身體疾病或物質/藥物引起者;抗鬱劑治療中出現、持續超過生理效應的完整輕躁發作仍屬第二型。
  6. ADHD:需確認症狀是否構成發作期、明顯超出基準線。
  7. 人格障礙症(特別是邊緣型):未治療的情緒發作期間不宜下人格診斷。

鑑別邏輯的差異

清單結構與第一型檔所述相同:DSM 多列重鬱症與 DMDD 的邊界,ICD-11 把兒童青少年議題放在對立性反抗症的討論。第二型的鑑別上,兩手冊都把「問出輕躁史」當成勝負手。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補了一個實用的操作點:從憂鬱主訴出發的決策樹會先問「有沒有一段情緒升高、精力增加的時期」,時間軸一畫出來,重鬱症與第二型的分流立刻完成——這與 ICD-11 強調輕躁需回溯性評估(個案幾乎只在憂鬱期求助)完全一致。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病程中的漂移是單向的:出現躁症或混合發作即改診第一型,兩手冊一致(約 5%–15% 的第二型會轉換;ICD-11 寫「up to 15%」)。
  2. 兩三天的輕躁樣時期是最大漂移點:從 DSM-5-TR 轉登錄 ICD-11 時,要重新確認每次輕躁的持續天數;反向轉換時則要留意 ICD-11 下的第二型在 DSM 可能不成立。
  3. ICD-11 有完整亞碼(目前發作型態、憂鬱嚴重度、緩解狀態),DSM-5-TR 只有一個 F31.81——轉登錄時把病歷裡的文字註記換成亞碼。
  4. DSM 的「伴隨混合特徵」在第二型是合法標示;ICD-11 的第二型沒有混合發作亞碼,混合樣貌達兩週門檻時意味著往第一型移動。
  5. 快速循環、焦慮標示兩邊都有,但 DSM 的焦慮困擾有 2 項的量化門檻、ICD-11 是質性描述,登錄時不必強行對位。
  6. 週產期:ICD-11 用 6E20/6E21 加掛碼,DSM 用「伴隨生產前後起病」標示;產後早期是第二型輕躁的高風險時段,兩手冊都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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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61 節,及 hypomanic episode、depressive episode 各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Bipolar II Disorder 及 specifiers。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4.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llen Frances 對第二型診斷價值與濫用風險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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