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Type I Disorder)|ICD-11 6A60 vs DSM-5-TR F31.-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對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的定義完全一致:終生至少一次躁症發作(manic episode)即可診斷,憂鬱發作常見但非必要。診斷主體可以直接互換,不會漂移。會漂移的是兩個邊緣地帶:其一,症狀計數——DSM-5-TR 要求躁期出現 7 項症狀中的 3 項(純易怒者 4 項),ICD-11 只寫「數個(several)」症狀、未訂門檻;其二,混合狀態——ICD-11 把混合發作(mixed episode)當成獨立的發作型態(時程至少兩週、占用代碼 6A60.9/6A60.A),DSM-5-TR 則用「伴隨混合特徵」標示處理(只需對極性症狀 3 項、多數天數出現)。同一個躁期夾雜憂鬱症狀的個案,兩邊都會診斷第一型,但 ICD-11 可能編成「目前混合發作」、DSM-5-TR 寫成「躁症發作,伴隨混合特徵」,登錄名稱不同。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type I disorder) 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Bipolar I Disorder)
代碼 6A60(附 6A60.0–6A60.Z 目前發作亞碼) F31.-(依發作型態、嚴重度、精神病特徵與緩解狀態組合)
所屬章節 第6章 情緒障礙症 → 雙相及相關障礙症 第3章 雙相情緒障礙症及相關障礙症
混合狀態 混合發作是發作型態之一,有專屬代碼(6A60.9、6A60.A) 「伴隨混合特徵」為文字標示,不改變代碼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診斷只需要件一條:病史上有至少一次躁症發作或混合發作。單次發作即足以診斷;病程中可以有輕躁發作,但只有輕躁不符合第一型。躁症發作的要件為:

  1. 下列兩項特徵同時出現,一天中大部分時間、幾乎每天,持續至少一週(因治療介入而縮短者不受限):
    • 極端心境狀態(可觀察或由本人報告):高漲愉快(euphoria)、易怒或過度外放(expansiveness),與平常心境明顯不同;不同情緒狀態常快速切換(情緒多變)。
    • 活動量增加或主觀精力增加,與平常程度明顯不同。
  2. 另有下列「數個」症狀,與平常行為或主觀狀態相比明顯改變:話多或說話急迫、意念飛躍或思緒奔馳、自尊膨脹或誇大、睡眠需求減少(與失眠區分)、容易分心、衝動魯莽行為、性慾/社交/目標導向活動增加。(原文未規定最低項數。)
  3. 症狀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也不是物質或藥物對中樞神經的作用(含戒斷)。
  4. 整體表現不符合混合發作的要件。
  5. 心境擾動造成重要功能顯著損害、需要密集治療(如住院)以避免傷害自己或他人、或伴隨妄想或幻覺——三者滿足其一。

混合發作:數個明顯躁性症狀與數個明顯憂鬱性症狀,同時出現或快速交替(逐日之間或同一天之內),必須包含躁性及/或憂鬱性的心境改變,持續至少兩週(因治療縮短不受限),並造成顯著功能損害或伴隨精神病性症狀。

DSM-5-TR(2022)診斷準則

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的準則只有兩條:(1) 曾符合至少一次躁症發作;(2) 至少一次躁症發作無法以分裂情感性障礙症更好地解釋,也不是疊加在思覺失調症類群疾患之上。

躁症發作(準則 A–D):

  • A:一段清楚時期,情緒異常且持續地高漲、開闊或易怒,伴隨活動量或能量異常且持續增加,至少一週、每天大部分時間、幾乎天天(嚴重到需要住院者不限時長)。
  • B:期間出現下列 7 項中的 3 項以上(情緒僅為易怒則需 4 項),達顯著程度且與平常行為明顯不同:自我膨脹或誇大、睡眠需求降低、比平常多話或說話壓迫感、意念飛躍或念頭賽跑、分心、目標導向活動增加或精神動作激動、過度投入可能帶來痛苦後果的活動。
  • C:嚴重到造成社交或職業功能明顯損害、需住院避免傷害自己或他人,或出現精神病特徵。
  • D:無法歸因於物質的生理效應或另一身體疾病。

附註:抗憂鬱劑等治療中出現、且持續超過治療生理效應的完整躁症發作,足以診斷第一型。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診斷核心完全相同:終生一次躁症(或混合)發作即成立,之後即使只再發憂鬱,診斷仍是第一型。
  2. 躁症發作的時程門檻相同:至少一週、每天大部分時間、幾乎天天。
  3. 症狀清單高度重疊(7 項幾乎一一對應),且都要求症狀與個人平常狀態相比是明顯改變。
  4. 嚴重度關卡相同:明顯功能損害、需住院、或出現精神病性症狀,三者其一——這是躁症與輕躁的分水嶺。
  5.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物質(含戒斷)造成的躁症樣症候群;都在治療誘發、但症狀持續超過藥物生理效應時認定為真發作。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症狀計數 「數個」症狀,無最低項數 7 項中 3 項(純易怒 4 項) 躁性特徵只有 2 項但衝擊巨大的個案,ICD-11 可成立躁症發作,DSM-5-TR 不會給
時程例外 因治療介入縮短者不受一週限制 需住院者不限時長 提早收治住院而發作被截短的個案兩邊都能算;只有 ICD-11 明文涵蓋「藥物快速壓下發作」這條路徑
混合狀態 混合發作是獨立發作型態:至少兩週、需含心境改變、需功能損害或精神病性症狀,占用代碼 標示:躁期多數天數出現對極性(憂鬱)症狀至少 3 項;同時完全符合躁症與重鬱發作者仍診斷「躁症發作,伴隨混合特徵」 同一個躁期夾雜憂鬱的個案,DSM 只需 3 項憂鬱症狀就掛混合特徵;ICD-11 想編「混合發作」要撐滿兩週且損害明顯,否則編成躁症發作
排除混合 躁症發作定義明文要求「不符合混合發作要件」 無此條款,混合與否由標示處理 ICD-11 的躁症/混合是互斥選項;DSM 的混合是附掛資訊

實務上的漂移場景:個案躁性症狀與憂鬱症狀同時出現十天才就醫、功能明顯損害——ICD-11 編 6A60.9(目前混合發作),DSM-5-TR 寫「躁症發作,伴隨混合特徵」(F31.11 等代碼不變)。反過來,混合樣貌只持續五天:ICD-11 不符合混合發作的兩週門檻,改編躁症發作;DSM-5-TR 只看「多數天數有 3 項憂鬱症狀」,照樣掛混合特徵。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以「目前發作型態+嚴重度+精神病性症狀+緩解狀態」組合亞碼(6A60.0 躁症無精神病性症狀、6A60.3–.7 各嚴重度憂鬱發作、6A60.9/.A 混合發作、6A60.B–.F 部分或完全緩解)。另有 6A80 系列發作內容標示:伴隨明顯焦慮症狀(未訂最低項數)、伴隨恐慌發作、伴隨憂鬱特徵(melancholia,數項中取數項)、伴隨季節型態、快速循環(過去 12 個月至少四次發作;逐日快速交替者應改編混合發作)。周產期另加 6E20/6E21 診斷碼。
  • DSM-5-TR:代碼同樣依發作型態、嚴重度、精神病特徵、緩解狀態組合;文字標示有:伴隨焦慮困擾(5 項中至少 2 項,多數天數,可分輕至重度)、伴隨混合特徵(3 項以上)、伴隨快速循環(12 個月內 4 次以上完整發作,發作間至少兩個月緩解或換極性)、伴隨憂鬱性/非典型特徵、情緒一致/不一致精神病特徵、伴隨緊張症(另加 F06.1)、伴隨生產前後起病、伴隨季節性型態。
  • 最大差異仍在混合狀態的歸位(發作型態對標示),與焦慮標示的門檻(DSM 訂了 2 項的量化門檻,ICD-11 只有質性描述)。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循環性情感障礙症:憂鬱症狀在數量、嚴重度、時程上從未達憂鬱發作門檻,且無躁症或混合發作史。
  2.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躁期的分心、過動、衝動與 ADHD 重疊;雙相是發作性、伴隨情緒升高;ADHD 於 12 歲前起病、長期持續、不與情緒綁定。兩者可併存,共病時 ADHD 症狀在躁期加重。
  3. 思覺失調症及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雙相的精神病性症狀只出現在情緒發作中;發作要件同時(或前後幾天內)成立時改診情感思覺失調症;發作之外仍有精神病性症狀者可併列兩個診斷。
  4. 焦慮與恐懼相關障礙症:焦慮常見,用標示描述;恐慌發作若也出現在發作之外並符合完整要件,另診恐慌症。
  5. 人格障礙症:人格障礙症不含完整發作;人格評估應在發作之外進行,符合要件可併列。
  6. 對立性反抗症:行為問題主要發生在發作脈絡中時不另下此診斷;發作之外也存在者可併列。
  7. 物質引發的情緒障礙症與次發性情緒症候群:抗鬱劑以外的物質/藥物(含戒斷)造成的歸物質引發;身體疾病直接造成的歸次發性,待生理作用消退後再評估。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重鬱症:首發常是憂鬱、病程中憂鬱占比高,須主動問躁期輕躁史;雙相線索包括家族史、二十歲上下發病、精神病性症狀、抗鬱劑反應差。
  2. 其他雙相相關診斷:第二型與循環性情感障礙症都沒有完整躁症發作。
  3. 廣泛焦慮症、恐慌症、創傷後壓力症:焦慮反芻可被誤認為意念飛躍;看症狀的陣發性與誘發因素。
  4. 身體疾病引起(庫欣氏症、多發性硬化症)與物質/藥物誘發(類固醇、興奮劑)的雙相症。
  5. 分裂情感性障礙症:妄想幻覺只在躁症與重鬱發作中出現者,仍屬第一型伴隨精神病特徵。
  6. ADHD:12 歲前起病且持續;躁症陣發。
  7. 擾亂情緒失調症:兒童青少年嚴重易怒,只有出現過明確躁症或輕躁發作期才能診斷雙相症。
  8. 人格障礙症(特別是邊緣型):症狀構成明確發作期且超出基準線才加診。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邊的鑑別清單幾乎同構(ADHD、精神病性障礙、人格障礙、物質與身體疾病、焦慮)。差異在:DSM-5-TR 明文列入擾亂情緒失調症與重鬱症的鑑別,反映它把 DMDD 放進診斷體系的脈絡;ICD-11 沒有 DMDD 可資鑑別,對應的兒童青少年議題落在對立性反抗症的討論裡。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的處理方式是以決策樹切入:先問情緒是升高/擴開還是易怒,再逐一過濾物質、身體疾病與精神病性障礙——與兩本手冊的清單一致,但它特別強調向家屬核對病史、重建時間軸,因為躁期主觀上是「狀態好」,個案很少主動報告。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診斷主體可直接互換:兩手冊的第一型是同構診斷,轉登錄時不需要重新評估。
  2. 目前發作的登錄名稱要跟著手冊改:ICD-11 編「目前混合發作」的個案,在 DSM-5-TR 的病歷要寫成「躁症發作,伴隨混合特徵」;反之,DSM 掛混合特徵但未達兩週的個案,在 ICD-11 應編躁症發作亞碼。
  3. 快速循環的定義兩邊都是 12 個月內四次發作,但 ICD-11 明文要求:逐日或同一天內快速交替者改編混合發作,不算快速循環;DSM 則要求發作間至少兩個月緩解或換極性。
  4. 抗鬱劑誘發的躁症樣症候群,兩手冊都要求等藥物生理效應退去後仍符合完整要件才診斷;這一點溝通時可直接對應。
  5. 週產期標示的編碼方式不同:ICD-11 加掛 6E20/6E21 診斷碼,DSM 用「伴隨生產前後起病」文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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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60 節,及 manic episode、mixed episode、hypomanic episode 各節。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Bipolar I Disorder 及 specifiers。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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