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張症(Catatonia)|ICD-11 6A40(另 6A41/6E69/6A4Z)vs DSM-5-TR F06.1

一分鐘摘要

緊張症是兩手冊結構分歧最大的一節:ICD-11 把它升為獨立章節(第3章),症候群底下分四類——與其他精神疾病相關(6A40)、物質或藥物引發(6A41)、次發性緊張症候群(6E69)、未特定(6A4Z);DSM-5-TR 原文明言「手冊不把緊張症當獨立類別」,三個診斷(緊張症標示、另一身體疾病引起的緊張症障礙症、非特定的緊張症)全部掛在思覺失調類群章。症狀門檻的數字要分清:ICD-11 是十五項症狀分三群、至少三項;DSM 是十二項、至少三項。兩邊的「與其他精神疾病相關/標示」都可以併在其他診斷一起編碼(ICD-11 另給 6A40,DSM 另加 F06.1),互換大致通暢;最實質的差異在物質與藥物:ICD-11 有 6A41 這個正式類別,DSM 沒有藥物引發緊張症的對應診斷,把這條路導向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G21.0)與藥物引發動作障礙章。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緊張症(Catatonia)——獨立章節的症候群類組 緊張症——不設獨立類別,三個診斷寫在思覺失調類群章
併於精神疾病時 6A40 與其他精神疾病相關之緊張症(另碼並列,原病另行診斷) 緊張症標示(with catatonia),另加 F06.1(先寫原病)
物質/藥物引發 6A41(正式類別) 無對應診斷;導向藥物引發動作障礙章與 G21.0 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
身體疾病所致 6E69 次發性緊張症候群(屬次發性症候群類組,診斷指引列於本章) F06.1 另一身體疾病引起的緊張症障礙症(獨立診斷)
未特定 6A4Z R29.818(先寫)+F06.1 非特定的緊張症
症狀清單 十五項、三群(活動減少五項、活動增加合成一項、活動異常九項),至少三項 十二項,至少三項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通用診斷要件(適用四種類別)

  1. 下列「活動減少、增加或異常」的精神動作症狀至少三項(三項可來自任一群組或任意組合):
    • 活動減少群:僵直凝視、猶豫傾向(ambitendency)、拒絕現象(negativism)、木僵、緘默(註:言語症狀起因於神經系統疾病或發展性言語障礙者不列)。
    • 活動增加群:無故的極度躁動或過動、無目的動作、無法控制的極端情緒反應、衝動性、攻擊性——這組的多種表現合計只算一個症狀。
    • 活動異常群:作怪臉、作態、姿勢維持、刻板動作、僵硬(rigidity,需身體檢查)、模仿現象(echophenomena:模仿言語或動作)、重複言語(verbigeration)、蠟樣屈曲(需檢查)、僵臥(catalepsy,需檢查)。
  2. 症狀通常持續至少數小時;嚴重症狀(木僵、僵臥、緘默、拒絕現象)或已有生命徵象(自主神經)異常時,短暫時間(例如十五分鐘)即可算數。
  3. 造成日常功能顯著損害,或嚴重到引起重大醫療併發症(攣縮、衰竭、脫水、吸入),或因自主神經異常與併發症(如僵硬導致橫紋肌溶解與腎衰竭)而有死亡風險。
  4. 不能由神經系統章節的原發性動作障礙症(如巴金森病)更足以解釋。
  5. 自主神經異常(心跳過快過慢、血壓過高過低、體溫過高過低)要加註症狀碼(MG26、MG28、MC80.0、MC80.1、MC81.0、MC81.1)。
  6. 6A40 另要求:症狀發展於另一個精神疾病的脈絡中、不能完全由譫妄/藥物物質作用/原發性動作障礙解釋、嚴重度足以成為臨床關注焦點;相關的精神疾病要另行診斷。

DSM-5-TR(2022)診斷準則

緊張症標示(伴隨另一精神障礙症的緊張症,F06.1):臨床圖像被十二項症狀中的三項(或以上)主導——木僵、僵直(catalepsy)、蠟樣屈曲、緘默(已確立失語症者不列)、違拗(negativism)、姿勢維持、作態(mannerism)、刻板動作、激動(不受外在刺激影響)、做鬼臉、迴音言語(echolalia)、迴音動作(echopraxia)。用於神經發展障礙症、精神病性障礙、雙相、憂鬱症或其他精神障礙症病程中;書寫時先寫原障礙症再加 F06.1(例:F25.1 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憂鬱型;F06.1 緊張症伴隨情感性思覺失調症)。使用前須排除多種身體狀況,並特別留意是否為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

另一身體疾病引起的緊張症障礙症(F06.1):A 十二項中至少三項主導臨床圖像;B 病史、身體檢查或檢驗顯示為另一身體疾病的直接病理生理後果;C 無法用另一精神障礙症更好地解釋;D 非只發生在譫妄病程中;E 造成臨床上顯著的痛苦或功能損害。非特定的緊張症:症狀造成顯著痛苦或損害,但潛在疾病不清楚、準則未完全符合或資訊不足(如急診情境),編碼先 R29.818 再 F06.1。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核心門檻同構:多項精神動作症狀同時出現、至少三項;木僵、緘默、拒絕現象/違拗、蠟樣屈曲、僵直/僵臥、姿勢維持、作態、刻板動作、做鬼臉、模仿言語動作都在兩份清單裡。
  2. 都把緊張症當症候群處理:同一組症狀可以跟著精神疾病、身體疾病或藥物來,評估的任務是找出底下那個原因。
  3. 都要求與精神疾病並列時原病另行診斷(或先寫原病),都有未特定的出口。
  4. 都把譫妄設為排除界線:緊張症症狀只出現在譫妄病程中,歸譫妄(DSM 準則 D;ICD-11 鑑別段以注意力與意識清晰度區分)。
  5. 都點名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高燒、僵硬、意識改變、自主神經失調與緊張症高度重疊,用藥時間軸是主要判斷依據。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分類地位 獨立章節、四個正式類別 明文不設獨立類別,三個診斷掛在思覺失調類群章 ICD-11 側緊張症可以是病歷的主診斷(查不出原因時以 6A4Z 登錄);DSM 側只能依附或以「非特定」處理
症狀清單 十五項:多出僵直凝視、猶豫傾向、僵硬、重複言語;模仿現象合併計一項;活動增加整群合計一項 十二項:多出迴音言語與迴音動作分列兩項、激動獨立一項 只有「凝視+猶豫傾向+重複言語」的個案:ICD-11 三項成立,DSM 兩項不成立——反向則不發生,DSM 十二項全部可在 ICD-11 清單中找到對應
時程 明文:通常至少數小時;嚴重症狀或自主神經異常時十五分鐘即算 未設時程門檻 急診短暫但嚴重的木僵:ICD-11 的十五分鐘條款讓它可算症狀;DSM 依臨床圖像判斷
功能/併發症 要件明列:功能顯著損害、重大醫療併發症或死亡風險 標示版無痛苦/功能準則;身體疾病版有準則 E(顯著痛苦或損害) 風險分級寫進 ICD-11 要件,病歷須記錄脱水、攣縮、橫紋肌溶解等風險評估
藥物與物質 6A41 正式類別:列出具體物質(鴉片類、PCP、大麻、古柯鹼、MDMA、仙人掌毒鹼、LSD)與藥物(抗精神病藥物、benzodiazepines、類固醇、disulfiram、ciprofloxacin),並註明戒斷引發多於中毒引發、物質作用退去後幾天內緩解 無藥物引發緊張症診斷;用藥相關表現導向藥物引發動作障礙章與 NMS(G21.0),譫妄或 NMS 期間不另下緊張症診斷 抗精神病藥物使用中出現緊張症樣症狀:ICD-11 可權衡給 6A41 或 6A40;DSM 側要先過濾 NMS 與急性肌張力不全,兩邊的「能下的診斷標籤」不同
自主神經異常 內建警示標示,要加註六個症狀碼(體溫、血壓、心跳) 無對應標示 ICD-11 把生命徵象異常變成編碼動作,等於強制記錄;轉換時這些代碼資訊寫進描述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四分結構(6A40/6A41/6E69/6A4Z)+自主神經異常症狀碼。6E69 雖屬「與分類於他處之疾患相關的次發性精神或行為症候群」類組,診斷指引放在本章,可解釋的疾病清單從腦瘤、腦炎、癲癇、多發性硬化症、巴金森病、自體免疫腦炎、威爾森氏症、糖尿病酮酸中毒、高血鈣、肝性腦病變到維生素 B12/B1 缺乏。
  • DSM-5-TR:三個診斷(標示/身體疾病引起/非特定)+「with catatonia」標示橫跨各章——思覺失調類群五個精神病性障礙症、神經發展障礙症、所有雙相與憂鬱症都可帶此標示。嚴重度與病程標示不適用於緊張症本身。
  • 對照重點:ICD-11 的 6A40 與 DSM 的緊張症標示在臨床用途上等價(都併在其他診斷、都另碼 F06.1 或 6A40),真正的分歧是 6A41——DSM 沒有對應類別,這一格無法直接互換。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物質藥物引發型與其他型:支持非物質引發的證據——症狀出現在物質使用之前、停用或戒斷後持續相當時間(依物質而定,例如一個月以上)、或有先前相關精神疾病的證據。
  2. 憂鬱或混合發作的精神動作遲滯:同時有「活動增加」或「活動異常」群症狀時,加診 6A40 恰當;所有症狀都來自活動減少群時,是否加診交給臨床判斷(看嚴重度與是否為臨床關注焦點)。
  3. 情緒發作的精神動作躁動:只有「活動增加」群表現時,不應加診;要加診需同時有活動減少或活動異常群的症狀。
  4. 譫妄:譫妄有注意力、覺察與清醒度的波動及其他認知損害;緊張症可有意志障礙(猶豫傾向、拒絕現象、作態)與肌肉張力異常(僵硬、蠟樣屈曲、僵臥),這些不出現在譫妄。
  5. 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判斷基礎是暴露時間軸;先前多次緊張症發作者 NMS 可能性較低;高血鉀、肝腎衰竭等併發症偏向 NMS。
  6. 血清素症候群:與血清素藥物暴露或加藥時間點相關,更常見顫抖、反射過強(含陣攣)與眼球震顫;有這些症狀不能排除同時存在緊張症。
  7. 裝病或人為疾患:判斷基礎是偽裝證據;但緊張症的意志障礙本來就常在社交互動中顯現,「有人看才有動靜」不能單獨當偽裝證據。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譫妄:緊張症症狀只出現在譫妄病程中視為譫妄症狀,不另診;研究顯示相當比例的譫妄個案有緊張症症狀。
  2. 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與藥物引起動作障礙:異常姿勢可能是急性肌張力不全,或伴隨生命徵象與檢驗異常的惡性症候群;兩種情況都不另下身體疾病引起的緊張症診斷。
  3. 精神病性障礙(短暫精神病性、類精神分裂性、思覺失調症、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物質/藥物引起)與神經發展障礙症、雙相、憂鬱症:出現緊張症時用標示處理。
  4. 躁症發作的激動與刻板行為、自閉症類群的刻板動作:先確認是否符合完整緊張症準則與伴隨疾病再決定歸類。
  5. 盛行率脈絡:思覺失調症個案中出現率可達 35%,臨床樣本統合分析約 9%;多數緊張症案例其實發生在憂鬱症或雙相情緒障礙症個案。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邊的鑑別清單(譫妄、NMS、血清素症候群、裝病)幾乎鏡像,差異在「情緒發作中的精神動作症狀怎麼算」:ICD-11 把症狀分群,用群組組合給出規則——情緒發作中只見躁動(活動增加群)不加診緊張症,只見遲滯(活動減少群)則交給臨床判斷;DSM 沒有群組規則,靠「是否符合完整準則」與臨床脈絡決定。另一處是藥物線:ICD-11 的 6A41 把「藥物引發」當第四種歸屬之一,鑑別段因此有「停用後持續一個月以上支持非物質引發」這類正面規則;DSM 的鑑別段走向相反——用藥個案的僵硬高燒先想 NMS,且明文譫妄或 NMS 期間不另下緊張症診斷。Allen Frances 在《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中直言,緊張症成為 ICD-11 獨立類別是他「由衷支持」的決定:過去假設緊張症狀與思覺失調症有特殊關係,結果常漏掉神經疾病、雙相或物質這些真正原因;錯過醫療原因可能災難性,benzodiazepines 與電痙攣治療在急症情境特定而快速有效,抗精神病藥物則不然。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12 項中 3 項」是 DSM 的數字,ICD-11 是十五項中三項——症狀清單不同,跨手冊核對要逐項過,特別是 ICD-11 獨有的僵直凝視、猶豫傾向、僵硬與重複言語;只出現這幾項的個案在 DSM 側會不足三項。
  2. 與精神疾病並列時兩邊都另碼(6A40/F06.1),寫法不同:ICD-11 兩個診斷並列、原病另行診斷;DSM 先寫原病再加 F06.1。漏寫其中一個是登錄最常見的坑。
  3. 用藥個案的歸類:ICD-11 可以在 6A40/6A41 之間權衡;DSM 側沒有藥物引發緊張症的類別,先排除 NMS(G21.0)與急性肌張力不全。跨手冊溝通時「6A41」在 DSM 側找不到對應,要翻譯成臨床描述。
  4. 時程記錄:ICD-11 的「數小時、嚴重者十五分鐘」讓急診的短暫嚴重發作可入要件;病歷把發作持續時間與生命徵象寫清楚,兩邊都受益。
  5. 身體評估的優先序兩邊一致:感染、代謝、神經學原因與用藥清單先過一輪,benzodiazepines(臨床常用 lorazepam)測試與 ECT 是兩手冊共識的有效處置——診斷標籤怎麼換,這條處置路徑不變。
  6. 自主神經症狀碼(MG26、MC81.0 等)只在 ICD-11 側存在;轉 DSM 時這些是警示資訊,要留在描述文字,不要因為沒有對應欄位就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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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緊張症章(6A40、6A41、6E69、6A4Z 及通用診斷要件)。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Catatonia(伴隨另一精神障礙症的緊張症、另一身體疾病引起的緊張症障礙症、非特定的緊張症)。
  3.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llen Frances 對緊張症獨立分類與治療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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