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暫時精神病性障礙症(Acute and Transient Psychotic Disorder)|ICD-11 6A23 vs DSM-5-TR 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 F23

一分鐘摘要

ICD-11 的急性暫時精神病性障礙症(6A23)與 DSM-5-TR 的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brief psychotic disorder,F23)常被當成同一個病的兩種譯名,門檻其實差很多。

ICD-11 的定義是「型態病」:急性發作(兩週內從非精神病進展到明確精神病、無前驅期)、症狀一天一變、發作期間沒有負性症狀、總長度不超過三個月——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時程上限反而是三個月。

DSM 的定義是「時程病」:只要症狀持續至少一天、不到一個月、最終完全恢復病前功能,就算成立,完全不要求急性起病的速度與症狀的波動性。

臨床漂移最明顯的一格:發作後六週完全康復的個案,ICD-11 是標準的 6A23,DSM 卻已超出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的時程上限。壓力源的處理也相反:ICD-11 明文「常見但非診斷要件」、沒有伴壓力/無壓力亞型;DSM 把它做成標示(伴隨明顯壓力源/無明顯壓力源/伴隨產後起始)。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急性暫時精神病性障礙症(Acute and Transient Psychotic Disorder) 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Brief Psychotic Disorder)
代碼 6A23(病程亞碼 6A23.0/6A23.1) F23(ICD-10-CM)
所屬章節 第6章 思覺失調症或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症 第2章 思覺失調類群與其他精神病性障礙症
壓力源相關 描述:急性壓力常見但非診斷要件,無亞型 標示:伴隨明顯壓力源(brief reactive psychosis)/無明顯壓力源/伴隨產後起始
緊張症 要件中註明可併精神動作障礙含緊張症 伴隨緊張症標示,另加 F06.1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精神病性症狀急性發作:可包含妄想、幻覺、思考解組或被影響/被動/被控制的經驗;關鍵是沒有前驅期——從非精神病狀態進展到明確精神病狀態在兩週之內。精神動作障礙(含緊張症)也可能出現。
  2. 症狀在型態與強度上快速變化,可一天一變,甚至一天之內就變。
  3. 發作期間沒有負性症狀(情感平淡、寡言、意志缺乏、社交退縮、快感缺失)。
  4. 症狀總長度不超過三個月,最常見為幾天到一個月。
  5. 不是另一身體疾病的表現,不是物質或藥物(含戒斷)的作用,也不能由思覺失調症或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更足以解釋。
  6. 發作前常有急性壓力事件的報告,CDDR 明文:這不是診斷要件。
  7. 若症狀超過三個月,應依症狀重新考慮思覺失調症、情感思覺失調症、妄想性障礙症或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A:下列症狀至少一項,其中至少一項是(1)(2)或(3):1. 妄想;2. 幻覺;3. 紊亂的說話;4. 明顯紊亂或緊張症行為。註:文化上被認可的反應不列入計算。
  • B:一次發作持續至少一天、但少於一個月,最終完全恢復到發病前的功能水準。
  • C:無法用伴隨精神病性特徵的重鬱症或雙相情緒障礙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礙(如思覺失調症、緊張症)更好地解釋,也無法歸因於物質或另一身體疾病的生理效應。
  • 症狀至少一項即可(相對於思覺失調症與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需要兩項);若必須在等待恢復前先下診斷,加註「暫定」(provisional)。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都把這個診斷定位為「短而會好」的原發性精神病:時程短是定義的一部分,預後都是同章最好的。
  2. 都排除身體疾病與物質(含戒斷),都要先想譫妄。
  3. 都與思覺失調症劃出時間界線:症狀拖過一個月(DSM 側)或出現負性症狀、固定化症狀(ICD-11 側)就該往光譜其他診斷移動。
  4. 症狀內容清單重疊:妄想、幻覺、紊亂說話/思考解組、精神動作症狀。
  5. 都提醒文化:DSM 明文文化認可的反應不算症狀;ICD-11 在文化段提醒移民與文化特有的表達方式。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時程上限 不超過三個月(最常見幾天到一個月) 至少一天、少於一個月 發作六到十二週後完全康復的個案:ICD-11 完全符合 6A23;DSM 超過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上限,若已康復只能落「其他特定的思覺失調類群障礙症」,未康復則寫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暫定)
起病速度 明文:兩週內從非精神病到明確精神病、無前驅期 無起病速度要求 數週到數月慢慢成形、但一個月內自行緩解的個案:DSM 可下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ICD-11 不符「急性」定義
負性症狀 發作期間沒有負性症狀是必要條件 未納入準則 帶明顯情感平淡或退縮的短暫精神病:ICD-11 排除、DSM 可診斷
完全恢復 描述為典型病程(緩解後一般能回到病前功能),非要件 準則 B 明文:最終完全恢復病前功能 功能沒有完全回到病前水準的個案:DSM 嚴格來說不成立(改考慮類精神分裂性或思覺失調症),ICD-11 在三個月內仍可成立
壓力源 急性壓力常見但非要件;無伴/無壓力亞型(ICD-10 的 F23 亞型已取消) 標示:伴隨明顯壓力源/無明顯壓力源/伴隨產後起始(孕期或產後四週內) 同一個案在 DSM 病歷會有壓力源與產後標示,轉 ICD-11 時這些資訊併入描述文字;ICD-11 原文未見產後起始的對應亞碼
症狀計數 未設條數門檻(症候群描述式) 一項症狀即可 只有孤立妄想、其他症狀輕微的個案:DSM 可成立,ICD-11 依整體症候群判斷、單一症狀不足以支撐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只有病程亞碼。6A23.0 第一次發作、6A23.1 多次發作(發作之間至少三個月的完全緩解),各再標目前有症狀、部分緩解、完全緩解。

    ICD-10 時代 ATPD 的細分亞型(急性多型態精神病性障礙症伴/不伴思覺失調症狀、急性思覺失調樣精神病性障礙症、其他急性主要為妄想性等)在 ICD-11 已取消、依症狀歸入其他類別;《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明載此變動,伴隨急性壓力與否的亞分類也一併消失。
  • DSM-5-TR:標示四個。伴隨明顯壓力源(症狀出現在文化上幾乎任何同處境者都會感到明顯壓力的事件之後)、無明顯壓力源、伴隨產後起始、伴隨緊張症(另加 F06.1);另有「暫定」與五向量嚴重度(0 到 4 分,可不使用)。
  • 對照重點:DSM 把「發作情境」做成編碼資訊(壓力、產後),ICD-11 只留「發作次數」;流行病學或病歷統計要算「反應性精神病」的比例時,只有 DSM 側有現成欄位。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1. 思覺失調症與情感思覺失調症:後兩者的精神病性症狀以完整鮮明形式持續至少一個月、內容相對固定(同一個妄想可維持數月)、可有負性症狀、發作前常有一段適應不良的前驅史。

    明文規則:沒有思覺失調症病史的個案若同時符合兩者要件(如幻覺妄想超過一個月、又有急性波動),診斷急性暫時精神病性障礙症而不是思覺失調症。
  2. 併發精神病性症狀的情緒疾患:憂鬱與雙相以持續數天以上的心情障礙為主軸;本症的情緒症狀短暫,達不到憂鬱、躁症或混合發作的時程與症狀要件。
  3. 急性壓力反應與解離症:都可急性發作、跟在壓力後、幾天到幾週緩解;本症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壓力相關與解離診斷沒有。
  4. 譫妄:譫妄有注意力、覺察與意識清晰度的波動;本症警醒度與意識相對清楚,即使有短暫困惑仍維持基本定向。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1. 身體疾病:庫欣氏症候群、腦瘤等可表現短暫精神病症狀,符合因果證據時診斷身體疾病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礙或譫妄。
  2. 物質相關障礙症:以物質使用與症狀的時間線區分(尿液篩檢、血中酒精濃度輔助)。
  3. 憂鬱症與雙相情緒障礙症:精神病性症狀只出現在完整情緒發作期間者,歸情緒障礙症伴隨精神病性特徵。
  4. 其他精神病性障礙:症狀持續一個月以上時依其餘症狀考慮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妄想性障礙症等;藥物後症狀在一個月內成功緩解時,與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的鑑別會變難;也要留意反覆發作背後的雙相或思覺失調症。
  5. 人為障礙症與詐病:看刻意製造與偽裝的證據。
  6. 人格障礙症:壓力下短暫精神病樣症狀一過即逝者不另診;持續至少一天可併列。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 的鑑別是一條時間瀑布:一天到一個月是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一到六個月是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六個月以上是思覺失調症,《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的決策樹第一個分流就是「妄想持續超過一個月了嗎」。

ICD-11 拒絕純時間瀑布,它在鑑別段放了一條 DSM 沒有的規則:同時符合兩者要件、又沒有思覺失調症病史時,時間讓位給型態。診斷急性暫時精神病性障礙症。

結果是同一個「發病六週、症狀鮮明波動、第八週完全康復」的個案,ICD-11 從頭到尾都是 6A23,DSM 中途會被迫改成類精神分裂性障礙症(暫定)、康復後再面對「不算短暫、不像類精神分裂」的歸類尷尬。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時程換算先於一切:跨手冊登錄前先問「症狀總共幾週」。一到十二週是兩手冊答案最容易分歧的區間,病歷要精確記錄發作總長度與恢復程度。
  2. 起病速度要寫進紀錄:ICD-11 的「兩週內、無前驅期」是硬門檻,家屬提供的時間軸(幾天前還在上班)就是關鍵證據;DSM 側不要求,但寫了對兩邊都有利。
  3. 壓力源與產後資訊的歸宿:DSM 標示轉 ICD-11 時併入描述;反向轉換時,要回頭確認壓力事件是否達「文化上幾乎任何人都會感到明顯壓力」的 DSM 標準,一般生活壓力不能標。
  4. 完全恢復的判斷:DSM 要求回到病前功能水準才成立;「症狀好了但功能沒完全回來」的個案在 DSM 側要改考慮其他診斷,不要沿舊名登錄。
  5. 追蹤排程照 ICD-11 的建議:緩解後至少追蹤六到十二個月,因為一部分個案(男性、發病年齡較輕者風險較高)後來發展成思覺失調症、其他精神病性疾患或情緒疾患。這是兩個診斷手冊共識,DSM 側同樣記載超過半數會復發。
  6. 負性症狀的評估不能省:ICD-11 的必要排除條件、DSM 的未言明前提,臨床上出現負性症狀都該往思覺失調症光譜重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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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23 節及病程亞碼。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
  3.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妄想與幻覺決策樹之時程分岔)
  4.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TPD 與 DSM 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症的定義比較、ICD-10 亞型取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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