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ICD-11 6A05 vs DSM-5-TR F90.0–F90.2
一分鐘摘要
兩手冊對 ADHD 的整體定義一致:持續至少六個月的不注意及/或過動衝動症狀、超出年齡預期、跨情境出現、直接影響學業職業社交功能、十二歲前有症狀證據。亞型結構也對得上:ICD-11 分三個表現型亞碼(6A05.0 主要為不注意、6A05.1 主要為過動—衝動、6A05.2 混合),DSM-5-TR 用三個表現型(F90.0 不專注為主、F90.1 過動/衝動為主、F90.2 混合型)——名稱不同、分法相同。真正會讓個案跨手冊漂移的是症狀計數:DSM-5-TR 要求不注意與過動衝動兩個清單各「9 項中至少 6 項」(17 歲以上降為 5 項),ICD-11 只寫「數個(several)症狀」,沒有項數門檻。同一個孩子若只有 4、5 項不注意症狀但功能明顯受損,ICD-11 可以成立診斷、DSM-5-TR 不能;這是 ADHD 轉換時最需要標記的差異。成人診斷兩邊都要求十二歲前有表現,但 ICD-11 要求的是「十二歲前有顯著症狀的證據」,DSM-5-TR 只要求「數項症狀在童年存在」,加上 DSM 的成人門檻降到 5 項,成人個案反而容易在 DSM 側成立。
名稱與編碼對照
| 面向 | ICD-11 | DSM-5-TR |
|---|---|---|
| 診斷名稱 |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
| 代碼 | 6A05;表現型亞碼 6A05.0 不注意為主/6A05.1 過動—衝動為主/6A05.2 混合/6A05.Y 特定/6A05.Z 未特定 | F90.0 不專注型表現/F90.1 過動衝動型表現/F90.2 混合型表現 |
| 所屬章節 | 第6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 | 第1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 |
| 其他標示 | 無緩解或嚴重度標示 | 部分緩解(in partial remission);目前嚴重度輕/中/重 |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 持續的症狀模式(例如持續至少 6 個月):不注意症狀,和/或過動與衝動的合併症狀,超出依年齡與智力發展程度預期的正常變化範圍。
- 不注意叢集:「數個」症狀持續存在、嚴重到直接對學業、職業或社交功能造成負面影響(難以在缺乏高度刺激或獎賞的任務上維持注意、粗心錯誤、易分心、好像沒在聽、丟三忘四、難以規劃組織)。附註:高刺激高獎賞活動中注意問題可能完全不明顯。
- 過動—衝動叢集:「數個」症狀持續、嚴重到直接影響功能,在需要行為自我控制的結構化情境中最明顯(動作過量、離座、話多、搶答、難等待、打斷別人;對眼前刺激未經深思、不考慮風險與後果就反應——衝動決定、魯莽駕駛)。
- 12 歲之前已有顯著的不注意及/或過動衝動症狀的證據;有些人到青春期或成年才就診。
- 症狀在多種情境都能觀察到(家裡、學校、工作、親友面前)。
- 無法以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解釋(如焦慮及恐懼相關障礙、譫妄等神經認知障礙症)。
- 不是物質(如古柯鹼)或藥物(如支氣管擴張劑、甲狀腺補充藥物)對中樞神經的作用(含戒斷),也不是神經系統疾病所造成。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準則 A:不專注及/或過動—衝動的持續模式,干擾功能或發展:(1) 不專注 9 項中至少 6 項,或 (2) 過動—衝動 9 項中至少 6 項,持續至少六個月,程度與發展水準不符,並直接對社交及學業/職業活動造成負面影響。17 歲以上的青少年與成人每個清單降為至少 5 項。
- 準則 B:12 歲前,數項症狀即已存在。
- 準則 C:數項症狀出現在兩種或更多場域。
- 準則 D:有明確證據顯示症狀干擾功能,或降低社交、學業、職業功能的品質。
- 準則 E:並非只出現在思覺失調症或其他精神病的病程中,也無法用另一種精神疾患更好地解釋。
症狀清單兩手冊高度重疊;DSM-5-TR 的成人版語句(含不相關的想法、回電繳帳單、感覺坐不住)在 ICD-11 以「青少年與成人主觀的坐立難安、不考慮風險後果的衝動反應」對應。
兩手冊相同之處
- 時程門檻相同:至少六個月。
- 起病門檻同在 12 歲前;都接受青春期或成年才就診的個案,都要求回溯童年證據(學校紀錄、家長報告)。
- 跨情境要件相同:多種情境(DSM 明文兩種以上)。
- 功能影響是必要條件:症狀要直接對學業、職業或社交功能造成負面影響。
- 排除條款同構:物質與藥物作用、神經系統疾病、其他精神疾患(焦慮、情緒、精神病)都先排除;都註明高刺激高獎賞活動中看不出症狀、不能據此排除診斷。
兩手冊相異之處
| 差異點 | ICD-11 | DSM-5-TR | 臨床影響 |
|---|---|---|---|
| 症狀計數 | 「數個」症狀,無最低項數 | 兒童青少年 9 項中 6 項;17 歲以上 5 項 | 只有 4–5 項不注意症狀、但功能明顯受損的兒童:ICD-11 成立、DSM-5-TR 不成立——兩手冊間最常見的漂移點 |
| 成人門檻的設計 | 無項數門檻;12 歲前需「顯著症狀的證據」 | 17 歲以上降為 5 項;12 歲前只需「數項症狀」存在 | 症狀 5 項的成人:兩邊都會給。症狀 3–4 項但童年病史明確的成人:ICD-11 有可能成立,DSM-5-TR 到不了門檻;反過來說,兩手冊對成人診斷都要求外部佐證,只靠本人回憶都不行 |
| 比較基準 | 症狀須超出「年齡與智力發展程度」的預期範圍(智力寫進要件) | 程度與「發展水準」不符(智力在鑑別智能障礙時處理) | 智能發展障礙症合併過動的個案,ICD-11 的要件文字直接要求「超出智力水準的預期」,DSM-5-TR 靠鑑別段落「症狀相對其心理年齡過度」表達——結論相同,論述位置不同 |
| 衝動的內涵 | 明列「未經深思、不考慮風險與後果的立即反應」(衝動決定、魯莽駕駛)作為成人樣貌 | 第 9 項打斷侵擾他人;成人版語句偏向插話、接管別人的事 | 魯莽駕駛、衝動消費、倉促決定這類「風險型衝動」,ICD-11 的要件文字直接涵蓋,DSM-5-TR 要靠其行為清單外的描述 |
| 亞型的命名 | 「表現型(presentation)」亞碼:主要為不注意/主要為過動—衝動/混合;「主要為」指某類有數個症狀、另一類很少或沒有 | 「表現型」標示:過去六個月 A1 與 A2 皆符合為混合型,僅符合其一為單型 | ICD-11 的亞型判定是質性判斷(哪類為主),DSM 的判定綁定六個月內的症狀計數是否過門檻——同一個孩子在兩邊可能拿到不同的表現型標籤 |
| 緩解與嚴重度 | 兩手冊皆無(ICD-11 側) | 有「部分緩解」標示與輕/中/重度 | DSM 側病歷可以記「部分緩解」,轉 ICD-11 時這項資訊沒有編碼位置 |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表現型亞碼 6A05.0/6A05.1/6A05.2(另 6A05.Y/.Z),用於記錄目前轉介或服務的主要原因;「主要為」的定義是某一類症狀有數個、另一類很少或幾乎沒有。另在本文描述「限制型不注意症狀(restrictive inattentive pattern)」——只有白日夢神遊型不注意、沒有過動——但不給代碼。無緩解、無嚴重度標示。
- DSM-5-TR:表現型依過去六個月症狀組合標示(F90.0/F90.1/F90.2),加部分緩解與嚴重度(輕:略超門檻、影響輕微;中:介於中間;重:明顯超門檻或功能損害明顯)。
- 換算:6A05.0↔F90.0、6A05.1↔F90.1、6A05.2↔F90.2 可直接對應;DSM 的部分緩解在 ICD-11 無對應,需以文字描述。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智能發展障礙症(症狀須超出智力水準,可並列);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DHD 缺兩大核心,共存常見);發展性學習障礙(分心只在對應弱項任務出現時診學習障礙);發展性動作協調障礙(分心造成的笨拙不診本症);情感性疾患與焦慮障礙(憂鬱的坐立不安緩解後即消失;躁期本就有不注意衝動,青春期後才發病且呈發作性是雙相線索);間歇爆發障礙症(間歇爆發 vs 持續全面衝動);對立反抗症(刻意反抗 vs 不注意衝動造成);品行—反社會障礙症;人格障礙症(持續到成年的鑑別);物質與特定處方藥物;身體疾病(低血糖、甲狀腺異常、毒物、睡眠清醒障礙)。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正常活潑與刺激不足環境;對立反抗症;焦慮症與憂鬱症(焦慮的分心來自擔憂反芻;憂鬱的專注困難只在發作期);雙相情緒障礙症(活動量高是陣發性、輕躁至少四天;學齡前嚴重易怒者雙相罕見、ADHD 常見);特定學習障礙症(做不需要該認知過程的任務時分心減少);智能發展障礙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刻板動作障礙症與妥瑞症(頻繁抽動可能被誤認坐立不安,需延長觀察);創傷後壓力症(六歲以下以非特定症狀呈現,問創傷史);物質、藥物(支氣管擴張劑、甲狀腺藥、抗精神病藥的靜坐不能)與人格疾患。
鑑別邏輯的差異
兩邊的鑑別清單長度相當、項目幾乎同構,這是 ICD-11 與 DSM-5-TR 在鑑別面上整合得最好的診斷之一。Tyrer 等人《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的評語抓住了主軸:診斷要件「大致相當(broadly comparable)」,但 DSM-5-TR 更規格化、訂了精確的症狀計數;ICD-11 則補上了「不考慮風險後果的衝動反應」這個成人樣貌。First《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對分心症狀的處理補了一個兩手冊都同意的原則:分心的起病年齡是鑑別主軸——兒童早期起病指向 ADHD,青春期或成年才起病要先查物質、情緒與身體原因。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 主診斷與三個表現型可以直接互換(6A05.0↔F90.0、6A05.1↔F90.1、6A05.2↔F90.2),轉換時重新數一次症狀即可。
- 門檻漂移要主動標記:症狀 4–5 項的兒童在 ICD-11 成立、DSM-5-TR 不成立;跨手冊轉介文件若只寫「ADHD」不寫症狀計數,接收端可能重新質疑診斷。
- 成人個案兩邊都要求童年佐證:ICD-11 的「12 歲前顯著症狀的證據」措辭比 DSM 的「數項症狀存在」更重,建議一律以學校紀錄或家長訪談補件,兩側通用。
- DSM 的部分緩解與嚴重度在 ICD-11 沒有編碼位置:長期追蹤的個案轉回 ICD-11 登錄時,緩解狀態寫進描述以免被誤讀為持續完整症狀。
- 過動症(hyperkinetic disorder)時代的舊概念:ICD-11 特別註明混合表現型中特別嚴重的一群對應過去的過動症,與 ICD-10 F90 個案對話時注意這層歷史。
- 突然出現的過動是紅旗:青春期或成年急性發病,兩手冊都指向精神病或雙相的評估,不要直接掛 ADHD。
參考資料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05 節及 6A05.0–.2 表現型標示。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及 specifiers。
-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ICD-11 與 DSM-5 ADHD 要件的直接比較:症狀計數、成人樣貌與 12 歲門檻)
- First, M. B. (2024). DSM-5-TR Handbook of Differential Diagnosis. APA Publishing.
Next step
延伸閱讀與預約入口
若你已準備安排初談,可直接從下方兩個入口前往預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