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m Spectrum Disorder)|ICD-11 6A02 vs DSM-5-TR F84.0

一分鐘摘要

診斷門檻相當接近,多數個案可以直接互換:兩手冊都要求「社會溝通與相互互動的持續缺損」加上「侷限、重複、不彈性的行為興趣模式」兩大塊同時成立、起始於發展期、造成顯著功能損害,也都已把亞斯伯格症整併進光譜——ICD-11 從 ICD-10 到 ICD-11 沒有留下任何 Asperger 的殘留診斷,DSM-5-TR 同樣把 DSM-IV 的亞斯伯格症併入。真正會造成登錄差異的是嚴重度的表達方式:ICD-11 不評「嚴重度等級」,而是用智力發展(有無合併智能發展障礙症)乘上功能性語言程度(輕度或無損害/受損/完全沒有)組出六個亞碼(6A02.0–6A02.5);DSM-5-TR 則要求對社會溝通與侷限重複行為兩個領域分別標一、二、三級(需要支持/大量支持/非常大量的支持)。同一個不說話、合併智力障礙的個案,ICD-11 編 6A02.5,DSM-5-TR 寫「第三級,伴隨智能缺損、伴隨語言缺損」——資訊重疊但不互換,這是轉換文件時最容易對不上的地方。

名稱與編碼對照

面向 ICD-11 DSM-5-TR
診斷名稱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代碼 6A02;亞碼 6A02.0/.1/.2/.3/.5 依「有無智能發展障礙症 × 功能性語言程度」組合,6A02.Y/.Z 備用 F84.0;嚴重度以文字標示(第一/二/三級),不改變代碼
所屬章節 第6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 第1章 神經發展障礙症
亞斯伯格症 無殘留:舊 ICD-10 F84.5 依現況分別對應 6A02.0/.2 等 無殘留:DSM-IV 亞斯伯格症確立診斷者直接給 ASD 診斷

診斷要件比較

ICD-11(CDDR 2024)診斷要件

  1. 開啟與維持社會溝通及相互社會互動的持續性缺損,超出其年齡與智力發展水準的預期範圍;表現包括:對他人口語非口語溝通的理解、興趣或反應不當;口語與非口語線索(眼神、手勢、表情、肢體語言)整合困難;社會情境中語言使用與相互對話受限;社會覺識不足;想像並回應他人感受的能力受限;相互分享興趣受限;建立同儕關係受限。
  2. 持續的侷限、重複與不彈性的行為、興趣或活動模式,明顯超出該年齡與社會文化脈絡的典型:適應新經驗困難、僵化堅持例行活動或規則、儀式化行為、重複刻板動作、對特殊興趣或感官刺激的持續著迷或過度/過低敏感(感覺特徵列為此塊的例子之一)。
  3. 起始於發展期(通常幼兒期),症狀可能要到社會要求超過有限能力時才完全顯現。
  4. 造成個人、家庭、社會、教育、職業等重要功能的顯著損害;靠非凡努力維持功能、缺損不易察覺者,診斷仍然適當。

DSM-5-TR(2022)診斷準則

  • 準則 A(三項全部符合,目前或病史中):社會情緒互惠缺損;用於社交互動的非口語溝通行為缺損;發展、維持和理解關係的缺損。
  • 準則 B(四項至少兩項,目前或病史中):刻板或重複的動作、使用物品或言語;堅持同一性、僵化常規或儀式化行為;高度受限、固著的興趣;對感覺輸入的過高或過低反應或對感覺面向的異常興趣。
  • 準則 C:症狀在早期發展期即存在(可被習得策略掩蓋,或到社交需求超過能力時才完全顯現)。
  • 準則 D:造成目前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的臨床顯著損害。
  • 準則 E:無法被智能發展障礙症或全面性發展遲緩更好地解釋;併列時社會溝通應低於整體發展水準的預期。

兩手冊相同之處

  1. 雙核心結構相同:社會溝通互動缺損與侷限重複行為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診斷。
  2. 都要求起始於發展期、且允許「被能力或努力掩蓋、晚才顯現」的個案成立診斷;回溯幼兒期病史都是必做的功課。
  3. 都接受感覺過度/過低敏感為光譜特徵,都以功能損害為必要條件,都把亞斯伯格症整併進來。
  4. 與智能發展障礙症併列的規則一致:社會溝通缺損必須超出智力水準所能解釋。

兩手冊相異之處

差異點 ICD-11 DSM-5-TR 臨床影響
症狀計數 兩大塊皆為質性描述,無最低項數 準則 A 要三項全中、準則 B 要四項中兩項 社會互惠、非口語、關係三項中只有兩項特別突出、但整體樣貌明確的個案,ICD-11 可成立、DSM-5-TR 的準則 A 會卡住——這是唯一系統性的「一邊給、一邊不給」位置
嚴重度的表達 不設嚴重度等級;以「有無合併智能發展障礙症」與「功能性語言程度(輕度或無/受損/完全或幾乎沒有)」組出亞碼 兩個領域(社會溝通、侷限重複行為)分別標第一/二/三級,描述「需要多少支持」 能說完整句子、智力正常但社交僵化的個案:ICD-11 編 6A02.0,DSM-5-TR 可能寫「第一級」;完全沒有功能性語言者:ICD-11 編 6A02.5,DSM 寫「第三級」。描述語言不同,支持需求的估計可以互通
感覺特徵的位置 列在侷限重複行為的例子清單中 獨立成準則 B 第 4 項,是湊「至少兩項」的獨立計分點 只出現感覺異常、重複動作不明的個案,在 DSM 可與「堅持同一性」湊滿準則 B;ICD-11 同樣可算數,但無項數壓力,差別在 DSM 有明確的兩項門檻
曾習得技能的喪失 有標示:6A02.x0 無/6A02.x1 有技能喪失(退化多在第二年、3 歲後罕見) 無對應標示,退化寫在本文(頭兩年社交溝通行為下滑常見) 有明確退化史的個案,ICD-11 能把這項資訊帶進編碼,DSM 只能放在描述

亞型與標示比較

  • ICD-11:亞碼矩陣——6A02.0 無智能障礙+功能性語言輕度或無損害;6A02.1 有智能障礙+輕度或無損害;6A02.2 無智能障礙+功能性語言受損;6A02.3 有智能障礙+受損;6A02.5 有智能障礙+完全或幾乎完全沒有功能性語言(無智能障礙的對應格不存在);另附技能喪失標示 .x0/.x1。
  • DSM-5-TR:嚴重度三級(兩領域分評,會隨時間與情境波動,明文不可用來決定服務資格);文字標示有伴隨/不伴隨智能缺損、伴隨/不伴隨語言缺損(記錄目前口語水準)、與已知基因醫學環境因素相關(如 Rett 症候群、脆折 X、唐氏症、癲癇、胎兒 valproate 症候群)、與其他神經發展精神行為問題相關、伴隨緊張症。
  • 換算關係:ICD-11 的「功能性語言」標示大致對應 DSM 的「伴隨語言缺損+目前口語水準」;ICD-11 的智力障礙標示對應 DSM 的「伴隨智能缺損」。DSM 的三級嚴重度在 ICD-11 沒有直接對應。

鑑別診斷比較

ICD-11 列出的鑑別界線

智能發展障礙症(溝通缺損須超出智力所能解釋);發展性語言障礙主要語用型(不能只憑語用加診,語意語法音韻也損時並列);ADHD(缺自閉症兩大核心,可並列);社交焦慮症(焦慮情境限定 vs 全面缺損);強迫症(意識上抵抗 vs 核心社會溝通缺損);對立反抗症(爆炸行為有特定觸發點);反應性依附障礙症(需嚴重疏忽史,機構養育的類自閉特徵換環境後改善);思覺失調症(發病年齡與精神病症狀);選擇性緘默症(情境選擇性);迴避/限制攝食症;刻板動作症與抽動症(自傷或獨立關注時並列);人格障礙症(無幼兒期起始的侷限重複模式)。

DSM-5-TR 列出的鑑別診斷

ADHD(受限重複行為與不尋常興趣是區分重點,注意力過動超出同心理年齡時併列);不伴隨 ASD 的智能發展障礙症(社會溝通與其他智力技能水準相當、無落差);語言障礙症與社交(語用)溝通障礙症(ASD 準則符合時取代 SPCD,要仔細問重複行為史);選擇性緘默症;刻板動作症與 Rett 症候群;焦慮症(特定畏懼可達 30%、社交焦慮與懼曠可達 17%);強迫症(強迫行為回應侵入思考;自閉症的重複行為可被體驗為愉快);兒童期初發思覺失調症與人格障礙症。

鑑別邏輯的差異

DSM-5-TR 明文寫出「符合 ASD 就不再診斷社交(語用)溝通障礙症」的取代規則,並提醒重複行為可能只存在於早期發展期——這條規則在 ICD-11 不需要,因為 ICD-11 根本沒有 SPCD 這個診斷,語用問題一律收在自閉症或 6A01 語言障礙的語用標示內。ICD-11 的清單多了迴避/限制攝食症與人格障礙症的正面交代,DSM-5-TR 則給了共病焦慮症的盛行率數字。兩邊對「強迫行為 vs 自閉症儀式」的判準一致:看有無侵入性思考與焦慮減免結構。

臨床轉換注意事項

  1. 主診斷可直接互換;亞斯伯格症的舊診斷在兩手冊都變成 ASD——ICD-11 通常落 6A02.0(無智能障礙、功能性語言輕度或無損害)。
  2. 嚴重度欄位無法直接翻譯:DSM 的 Level 1–3 轉 ICD-11 時要改寫成智力與功能性語言的組合亞碼;反向轉換時,6A02 亞碼不會告訴你 DSM 的等級,需重做兩領域的嚴重度評估。
  3. DSM 的準則 A 三項全中是實質門檻:從 ICD-11 轉過去的個案,病歷要能對到互惠、非口語、關係三項各有的證據,否則在 DSM 側會被質疑。
  4. 功能性語言的評估在 ICD-11 是編碼要件(用語言達成日常目的的能力),不是可選描述;DSM 側對應「伴隨語言缺損」標示,兩邊共用同一份語言評估即可。
  5. 退化史:ICD-11 用 .x1 標示,DSM 只能寫進描述;有退化史的幼兒兩手冊都要求更完整的醫學檢查。
  6. 共病與病因標示:DSM 的「與已知醫學基因因素相關」「與其他神經發展精神行為問題相關」在 ICD-11 沒有對應標示,相關資訊以並列診斷或文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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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HO. 6A02 節及 6A02.0–6A02.5 標示表。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2).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PA.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及 severity levels。
  3. Tyrer, S. et al. (2019). Making Sense of the ICD-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ICD-11 整併 ICD-10 亞斯伯格症候群、與 DSM-5 光譜化處理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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