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精神藥理協會:憂鬱症治療指南
文/蔡蔡藥師
<憂鬱症治療方針>
- 根據病程長短、嚴重度、和症狀決定治療方針(A)
- 以抗憂鬱藥物為第一線治療者:
- 抗憂鬱藥物可作為成人短期輕度憂鬱症的治療選擇(B),但應用於有中度-重度憂鬱症病史(D)或症狀持續超過2-3個月的患者(D)
- 抗憂鬱藥物不應做為第一線治療者:
- 成人短期次閾值憂鬱症(subthreshold depression)(A);但若有中度-重度憂鬱症病史(D)或症狀持續超過2-3個月(C)的患者則例外
- 兒童或青少年憂鬱症(B);但若對其他治療無效或效果不佳(A)或有中度-重度憂鬱症病史(D)的患者則例外
- 選擇以心理治療為第一線治療者:
- 輕-中度可以考量只做心理治療,重度則建議並用藥物及心理治療。
<進一步治療方針>
- 增加劑量(其相關證據有限,不過可在以下情況下考慮增加劑量)
- 無明顯副作用(D)
- 症狀有得到些許改善(D)
- 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的藥物-療效反應呈線性關係(Venlafaxine、Escitalopram、TCAs)(C)
- 換藥
- 適用於藥物效果不佳/受限於副作用而無法調高劑量的患者(D)
- 症狀無改善(D)
- 可以直接換藥,但若有藥物交互作用的問題(D),則建議需要藥物調整期(漸減或是原藥物停用一段時間)(S)
- 初期換藥應選用同一大類或相似的藥物(B)
- 承上,使用一種以上的同類藥物失敗後,才選用其他類藥物(D)。例如,使用超過一種SSRIs無效後才選用Venlafaxine(B);若無其他特殊適應症時,可考慮效價較高的藥物,如Clomipramine、 Venlafaxine (⩾150mg)、Escitalopram (20 mg)、Sertraline、 Amitriptyline、Mirtazapine (D)
- 強化/合併治療
- 以下情況可考慮加入第二線用藥:
- 現行抗憂鬱藥物反應不如預期(D)
- 對現行抗憂鬱藥物有良好的耐受性(D)
- 換藥反應不佳者(D)
- 合併用藥選擇
- 第一線:Quetiapine(A)、Aripiprazole(A)、Lithium (A)
- 第二線:Risperidone(A)、Olanzapine(B)、Tri-iodothyronine(B)、Mirtazapine(B)
- Lithium和Tri-iodothyronine多與TCAs併用;其他則與SSRI/SNRIs併用
- 其他合併用藥可選擇Bupropion (B)、Buspirone(B)、Lamotrigine(C)、Tryptophan(C)
- 雖然研究人數較少,不過50%的老年人對換藥或強化治療有反應,特別是Lithium(B)。此外,也有部份研究使用Venlafaxine和Selegiline(C)得到改善。
- 以下情況可考慮加入第二線用藥:
<預防復發>
- 憂鬱症復發的風險很高,尤其在前6個月,然而此風險會隨緩解時間越久而減低(S)。
- 評估復發的危險因子(S):包括殘餘症狀、先前發作次數、嚴重度、發作時間長短、和近期給藥的耐受程度。
- 對藥物有反應的患者應延用急性期劑量直到復發風險降低(A)
- 低復發風險:首次發病且無其他危險因子,建議在症狀完全緩解後持續給藥至少6-9個月。
- 有復發風險:建議在症狀完全緩解後持續給藥至少1年(D)
- 高復發風險:過去發作超過5次或在近幾年來發作超過2次的患者,建議在症狀完全緩解後持續給藥至少2年(A),甚至接受長期治療(C)。
- 老年人持續使用抗憂鬱藥物有助於降低50%的復發率(A)
- 鋰鹽(Lithium):
- 急性期使用強化治療(抗憂鬱藥物+鋰鹽)有效的患者建議繼續使用鋰鹽治療(B)
- 針對高復發風險(B)或有自殺意念(A)的患者持續使用鋰鹽+抗憂鬱藥物
- 不建議單一使用鋰鹽預防復發,但可作為抗憂鬱藥物效果不佳時的替代藥物(B)
- 病患有殘餘症狀(A)或高復發風險(A)時可考慮合併藥物和認知行為療法。
- 在急性期對認知行為療法有反應的患者,並不建議持續使用藥物治療(A);病情不穩定或僅部分緩解者則考慮認知行為療法(B)或抗憂鬱藥物(D)。
- 人際取向心理治療(Inter-Personal psychotherapy,IPT)不建議做為預防復發的單一治療(A),除非是急性期便使用IPT單一治療的患者(C);在急性期使用IPT+抗憂鬱藥物治療的患者則考慮繼續合併治療以預防復發(C)。
- 發作超過3次的患者可考慮正念認知療法(Mindfulness-based cognitive therapy ,MBCT)+過往的藥物治療來預防復發(B)
- 在急性期對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ECT)有反應的患者應考慮持續使用藥物以預防復發(A);對於已使用預防性給藥仍經常復發的患者則考慮繼續使用電療(C);維持性電療(Maintenance ECT ,MECT)對某些人有效,特別是老年人(C);維持性電療可用於對電療有反應且使用藥物治療效果不錯,但一停藥便復發的患者(D)
<復發治療>
- 治療選擇
- 若已停藥,可重新開始服用抗憂鬱藥物(B);若藥量有減少,則重新調整至原先劑量(B)
- 當病患在適當的劑量下發生復發,應憂先考慮支持療法並密切監測,而非貿然改變劑量(B)
- 考慮增加抗憂鬱藥物的劑量(B)或者是換藥/合併兩種藥物治療/合併心理治療
<停藥>
- 提醒患者貿然停藥可能會出現停藥反應(S)
- 提醒患者預防性給藥可降低停藥後復發的風險(D),且最容易發生復發的期間為停藥後的6個月內(S)
- 藥物減量的速率需考慮到臨床的狀況(S),過快停藥可能為導致嚴重的副作用。建議停藥應至少耗時4週並逐步減量(D),而長期預防性給藥後的停藥則建議利用數個月來減量(D)
- 若停藥反應發生
- 給予病患適當的反應和安慰(C)
- 若遇較嚴重的停藥反應,則應重新使用抗憂鬱藥物病延長減量的時間(C);使用SSRIs或SNRI的患者可考慮改用Fluoxetine直到症狀完全消除(D)
<註>證據等級:(A)>(B)>(C)>(D)>(S)
參考資料:Evidence-based guidelines for treating depressive disorders with antidepressants:A revision of the 2008 British Association for Psychopharmacology guidelines. Journal of Psychopharmacology 2015, Vol. 29(5) 459 –525
photo:JR P@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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